每个市和每个县均可接受不动产的所有权,用于博物馆或美术馆目的,或允许在市或县拥有的土地上为上述目的建造建筑物和进行改进。
县市地方美术馆和博物馆
Section § 5136
如果有人捐赠房地产用于博物馆或美术馆,或者在公共土地上为这些目的建造,且不向市或县收费,那么地方政府可以允许捐赠者或其选定的代表来运营和管理它。政府可以为此管理设定规则。
无论何时,凡是向市或县捐赠房地产用于博物馆或美术馆目的,或由个人或公司在公共土地上建造任何为此目的的建筑物或改良物且市或县无需承担费用,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可以将其管理、运营、维护和监管权委托给捐赠者或其继承人,或委托给由捐赠者提名并由市或县理事机构任命的受托人委员会或董事会,并根据理事机构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房地产捐赠 博物馆用途 美术馆用途
Section § 5137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或县允许其他人运营公共画廊或博物馆时,他们必须遵守某些规定。首先,公众应能在市或县批准的合理时间进入画廊或博物馆。只有当市或县认为入场费是支付成本所必需时才能收取,并且财务记录必须公开接受检查。最后,关于画廊或博物馆如何运营的重大决定,包括政策和管理选择,应交回市或县进行最终决定。
在每次此类权力下放中,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应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7(a) 公众所有成员应在合理时间被允许进入画廊或博物馆,该时间应由市或县的理事机构明确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7(b) 除市和县的理事机构可能认定为支付画廊或博物馆运营和维护成本所必需的费用外,不得收取画廊或博物馆的入场费;并且捐赠人或其提名的董事会或管理人员所有与画廊或博物馆的运营、管理或维护相关的账目和财务记录,应接受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可能指示的检查和审计;并且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7(c) 所有涉及政策制定或在画廊或博物馆的管理、运营、维护或监管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连同捐赠人或董事会或管理人员的建议,提交给市或县的理事机构,由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决定。
公众开放 画廊入场 博物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