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公园法案沿海资源
Section § 5096.17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谁可以提名沿海项目进行潜在收购,应考虑哪些标准,以及如何评估这些项目。特定的州立法机构成员和委员会可以向公园和娱乐部提出项目,以获得潜在资金,使其成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该部门随后研究这些提案,并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优先排序的报告。收购的优先事项首先侧重于适合城市娱乐需求和具有重要环境意义的区域,例如栖息地。次要优先事项包括用于公众进入海岸线的区域、高娱乐价值地点以及具有独特环境或风景特征的地点。
Section § 5096.173
本节概述了州海岸保护局以及加州海岸委员会等其他机构应如何管理与地方海岸项目和工程相关的拨款。他们必须为这些拨款制定指导方针,其中应包括激励措施,以鼓励地方政府根据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提交其项目。
此外,州海岸保护局必须与区域实体合作,为旧金山湾和圣莫尼卡山区等地区的拨款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必须明确符合条件的支出类别,并详细说明申请如何提交、审查、批准以及资金如何分配。
Section § 5096.174
如果你想申请旨在保护海岸资源的补助金,你需要向州海岸保护局提交申请。他们会检查你的申请是否符合他们的要求,以及你的项目是否与公园、海滩或海岸通道相关。
你可以申请的最低补助金是1,000美元。此外,你的申请需要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的规定,该法案主要关注环境保护。
Section § 5096.175
本法律描述了加州处理某些保护项目申请的流程。在评估申请后,加州海岸保护局会将其发送给加州海岸委员会或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以确保其符合地方土地使用规划。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它将返回加州海岸保护局,由其根据既定优先事项决定拨款分配。此外,圣莫尼卡山脉区的项目适用特定规则。
Section § 5096.176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开发、修复或复原的资金,只能用于申请资金的城市、县或区所拥有或租赁的土地。如果土地不归他们所有,他们必须证明该项目将带来的益处与他们在该土地上的合法权益的期限和类型相符。这需要得到州海岸保护局执行官的批准。
Section § 5096.177
Section § 5096.178
这项法律规定了1980年代初期至中期加州某些项目的资金限额和可用性。首先,在三个财政年度(1980-83年)内,总计最多九十万美元可用于与海岸保护法律相关的行政开支,每年上限为三十五万美元。其次,从1980-81财政年度开始,旧金山湾和圣莫尼卡山脉的项目分别划拨了最高五百万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将按照提及的其他具体法律进行分配,以确保目标区域获得指定用途的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