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法案财政规定
Section § 5096.665
加利福尼亚州可以发行和出售最高达 26 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环境项目,例如第 5096.610 节中描述的项目。这些债券还将帮助偿还《政府法典》项下的某些基金。一旦售出,这些债券就成为州的法律义务,由其全部信用和信誉担保,这意味着加州承诺连本带息偿还。州财政部长负责在不同时间出售这些债券,以满足相关章节中列出的特定项目的资金需求。
Section § 5096.666
Section § 5096.667
本节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加州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法案的债券发行和销售过程。该委员会由加州审计长、财政局长和财务长组成,其中财务长担任主席。他们的任务是确保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债券。此外,在此背景下,资源局局长被称为“委员会”。
Section § 5096.668
本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必须决定是否有必要或有利发行债券,以支持特定章节中提到的项目。如果认为有必要,他们还将决定发行和出售多少债券。债券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分批发行和出售,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出售。
Section § 5096.670
Section § 5096.671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年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拨出资金,主要用于两个目的。首先,它用于支付某些债券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其次,它确保为第5096.672条中列出的活动提供资金,且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5096.672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章规定项目可用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一旦债券售出,借出的资金必须归还到普通基金。
Section § 5096.673
本法律规定,与发行债券相关的费用将由这些债券募集的资金支付。由债券资助的不同项目必须根据其所获得的资金比例,各自承担这些成本的一部分。
Section § 5096.675
Section § 5096.676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通过债券溢价和利息获得的资金都将存入一个特定基金。这笔钱专门用于在需要时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州政府的债券利息成本。
Section § 5096.677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根据另一项法律(即《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特定条款进行再融资或“赎回”。当选民批准本章所述的初始债券时,他们也批准了为再融资这些初始债券或任何过去的再融资所需的任何未来债券。
Section § 5096.678
Section § 5096.679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州宪法的特定条款,不被视为“税收所得款项”。这意味着这笔钱的支出不受宪法该部分的限制。此外,当这些资金被调动或分配给不同项目时,不应被视为《渔猎法典》特定部分所描述的资金转拨。
Section § 5096.681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5096.610条授权的与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相关的计划的所有资金,必须从2002-03财政年度开始,列入年度州预算案中提出。
计划中每个寻求资金的项目或组成部分,都应在预算案中作为单独的款项列出,供立法机关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