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6.66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可以发行和出售最高达 26 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环境项目,例如第 5096.610 节中描述的项目。这些债券还将帮助偿还《政府法典》项下的某些基金。一旦售出,这些债券就成为州的法律义务,由其全部信用和信誉担保,这意味着加州承诺连本带息偿还。州财政部长负责在不同时间出售这些债券,以满足相关章节中列出的特定项目的资金需求。

总额为二十六亿美元 ($2,600,000,000) 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 5096.677 节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资金用于执行第 5096.610 节规定的目的,并根据《政府法典》第 16724.5 节用于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经出售,即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在此被抵押,用于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因为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根据本节规定,财政部长应在为本章拨款的支出提供服务所需的任何不同时间,出售由根据第 5096.667 节 (a) 款设立的加利福尼亚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法案财务委员会授权的债券。

Section § 5096.6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允许发行的任何债券都必须遵循《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列出的规则和程序。这意味着这些债券的创建、出售和偿还方式都受现行州法律的管辖,这些规定会自动成为本章的一部分。

Section § 5096.667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加州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法案的债券发行和销售过程。该委员会由加州审计长、财政局长和财务长组成,其中财务长担任主席。他们的任务是确保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债券。此外,在此背景下,资源局局长被称为“委员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667(a) 仅为授权依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本章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加州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法案财务委员会。就本章而言,加州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法案财务委员会即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使用的术语“委员会”。委员会由审计长、财政局长和财务长或其指定代表组成。财务长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667(b) 就《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而言,资源局局长被指定为“委员会”。

Section § 5096.6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必须决定是否有必要或有利发行债券,以支持特定章节中提到的项目。如果认为有必要,他们还将决定发行和出售多少债券。债券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分批发行和出售,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出售。

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有必要或可取根据本章授权发行债券以执行第 5096.610 节,如果是,则决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数量。债券可以分期授权和出售以逐步执行这些行动,并且不必一次性出售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5096.670

Explanation
每年,州政府除了征收常规的州收入外,还必须征收额外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负责征收州收入的官员必须确保征收到这笔额外的资金。

Section § 5096.6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年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拨出资金,主要用于两个目的。首先,它用于支付某些债券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其次,它确保为第5096.672条中列出的活动提供资金,且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兹从州财政总库的普通基金中,为本章之目的,拨款一笔款项,其总额将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671(a) 每年所需款项,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671(b) 执行第5096.672条所需的款项,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地拨款。

Section § 5096.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章规定项目可用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一旦债券售出,借出的资金必须归还到普通基金。

为执行本章规定,财政部长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总额不得超过为执行本章规定而获授权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应从为执行本章规定而出售债券所得款项中归还至普通基金。

Section § 5096.6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发行债券相关的费用将由这些债券募集的资金支付。由债券资助的不同项目必须根据其所获得的资金比例,各自承担这些成本的一部分。

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篇第四部第三章第4章(自第16720条起),债券发行成本应从债券收益中支付。这些成本应由通过本债券法案资助的每个项目按比例分摊。

Section § 5096.6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管理在另一条(5096.610)中提到的项目所需要的钱,应该从本法案批准的资金中支出。

Section § 5096.6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秘书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贷款,以支持本章的实施。该贷款可以来自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或其他临时融资方式,例如商业票据。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已获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价值。秘书必须完成必要的文件工作,以获得和偿还贷款。借入的资金将随后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5096.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通过债券溢价和利息获得的资金都将存入一个特定基金。这笔钱专门用于在需要时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州政府的债券利息成本。

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源自已售债券溢价和应计利息的款项,应保留在该基金中,并可用于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

Section § 5096.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根据另一项法律(即《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特定条款进行再融资或“赎回”。当选民批准本章所述的初始债券时,他们也批准了为再融资这些初始债券或任何过去的再融资所需的任何未来债券。

债券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四章第六条(自第16780节开始)的规定进行再融资,该条是《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一部分。州选民对本章所述债券发行的批准,包括对发行任何债券以再融资根据本章最初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任何先前发行的再融资债券的批准。

Section § 5096.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司库在出售根据联邦法律免税的债券时,管理独立的财务账户。如果这些债券有法律意见确认其免税地位,州司库可以使用这些债券的收益和任何投资收益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回扣或罚款等费用。这些行动有助于维持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争取财政优势。

Section § 5096.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州宪法的特定条款,不被视为“税收所得款项”。这意味着这笔钱的支出不受宪法该部分的限制。此外,当这些资金被调动或分配给不同项目时,不应被视为《渔猎法典》特定部分所描述的资金转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679(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鉴于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所指的“税收所得款项”,因此这些所得款项的支付不受该条所施加的限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679(b) 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任何拨款或转拨,不应被视为就《渔猎法典》第3编第9章(自第2780条起)而言的资金转拨。

Section § 5096.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5096.610条授权的与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相关的计划的所有资金,必须从2002-03财政年度开始,列入年度州预算案中提出。

计划中每个寻求资金的项目或组成部分,都应在预算案中作为单独的款项列出,供立法机关审查和批准。

除本章持续拨款的资金外,根据第5096.610条为本计划目的而拨付的所有资金,应列入2002-03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案,供立法机关审议,并应标明“加州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计划基金”。预算案的该部分应为每个项目、每类项目或计划的每个拨款要素包含单独的款项。

Section § 5096.6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秘书必须安排对本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