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和纪念碑内杰德利-哈特州、城市和沿海公园债券法案
Section § 5096.111
这项法律条文规定了一项具体立法的正式名称,即1976年内杰德利-哈特州立、城市和沿海公园债券法案。
Section § 5096.112
Section § 5096.113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园、海滩、娱乐区和历史资源项目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在人口主要居住的城市地区。需求供不应求,设施的缺乏导致城市社会问题日益严重。
加利福尼亚州的海岸线承受的压力尤其大,对钓鱼、游泳等娱乐活动的需求很高,但设施不足以满足这些需求。由于土地价格上涨和可用性下降,立即采取行动为这些地块提供资金并进行购置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强调,现有资金计划不足,迫切需要确保这些设施不被挪用,并购置更多设施加以改善。总的来说,该法律呼吁制定一项协调一致的州级计划,迅速扩大公众进入沿海和娱乐区域的通道。
Section § 5096.114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和出售最高达2.8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稍后详述的特定项目。这笔钱也可以用于偿还加州另一个与债券费用相关的基金。这些债券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可靠的财政承诺,州政府承诺按时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5096.115
Section § 5096.116
本法律允许加州普通基金的资金用于两个主要目的:首先,用于支付本章下发行的债券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其次,用于资助第5096.117节中列出的活动,且不将资金限制在特定的财政年度,这意味着资金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使用。
Section § 5096.117
Section § 5096.118
Section § 5096.119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每年预算案中如何提交和批准两个特定项目的资金。其中一个章节,标题为“内杰德利-哈特州立、城市和沿海公园债券法案项目”,详细说明了各类公园项目所需的资金。另一个章节,标题为“州海岸保护局”,则明确了海岸保护项目的资金。每个独立项目都需要单独拨款。这些拟议拨款必须遵守一般财政法律,除非立法机关明确豁免。此外,如果债券资金未包含在预算案的这些特定章节中,则不能使用。
Section § 5096.120
本法律规定,本章允许发行的任何债券都必须遵守《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规定的规则。这意味着,这些债券必须按照具体的指导方针进行准备、发行、出售、偿付和赎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所有规则都适用于这些债券,即使它们没有在这里明确写出。
Section § 5096.121
本节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州立公园和娱乐财政委员会。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州长、州主计长、财政部主任、州司库和资源局局长。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处理与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相关的事宜。此外,资源局局长被指定为本章以及与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相关的“理事会”,负责相关任务。
Section § 5096.122
Section § 5096.123
本节解释了关于为公园、海滩和历史资源项目提供资金的债券章节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将“州拨款”定义为州通过出售债券获得的资金,州用这些资金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用于购置、开发或修复用于娱乐目的的土地。“区”是指任何提供公园和娱乐服务的机构,但不包括学区。“历史资源”被广义定义,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历史或文化中的重要地点。“历史资源保护项目”是指旨在维护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被认定为历史地标或兴趣点的地点的工作。“沿海娱乐资源”是指太平洋附近可用于公园和娱乐的区域,其中可能包括具有历史意义的空间以及增强休闲区域的开放空间。
Section § 5096.124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州、城市和沿海公园基金的资金使用方式。资金被划分为特定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固定的拨款金额。
首先,8500万美元可供县、市和区用于购置、开发或修复公园、海滩和历史遗址。其次,3400万美元用于州立公园系统,细分为购置、规划和开发任务。另有1.1亿美元用于购置沿海娱乐资源,优先考虑满足城市娱乐需求或具有重要环境价值的区域。此外,1500万美元分配给野生动物管理,重点是沿海项目。
此外,2600万美元指定用于州水利设施内的娱乐设施,并精确分配给公园和娱乐部、水资源部以及船艇和水路部等部门。这些资金旨在保护开放空间、历史资源,并促进城市居民的娱乐活动。
市和区也可以使用部分资金开发公共室内娱乐设施,前提是它们拥有土地的长期所有权或租赁协议。
Section § 5096.125
Section § 5096.12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某些资金应如何分配给加州各县用于拨款。这些资金是根据1980年估计的县人口进行分配的。各县必须与市和区合作,制定并提交一份支出优先计划以供批准。每份计划必须获得至少一半地方实体和县监事会的批准。计划应在1978年6月30日前提交,以避免每年10%的资金削减。如果到1980年6月30日仍未达成协议,剩余资金将重新分配给重要项目。各市或区可直接申请项目资金。
Section § 5096.128
Section § 5096.129
Section § 5096.130
如果你正在申请资助公园或娱乐项目的拨款,你需要将申请提交给公园和娱乐局局长。请确保申请中包含一份证明,证明你的项目符合你所在地区的公园和娱乐计划。
你申请的金额至少要达到10,000美元,并且在提交州拨款申请时,要遵守1970年《环境质量法》的规定。一旦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审查并批准了你的申请,它就会转交给财政局局长,以便可能将其纳入预算。
Section § 5096.13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某些与公园和娱乐相关的项目审查流程。这些项目,根据另一条款的各项细则提出,必须由资源局局长进行审查。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负责提供一份关于每个项目优先级的声明。该优先级基于解决特定不足的必要程度,这些不足包括娱乐方面的问题、历史资源的保护以及自然和环境价值的维护。
Section § 5096.132
Section § 5096.133
本节规定,与公园相关的某些项目在需要时可以获得更多资金,具体规定在另一项法律(《政府法典》第16352条)中。如果公园基金中有剩余资金,且不再需要用于其最初目的,经财政官员批准,这些资金可以被转移去支持其他项目。
Section § 5096.134
Section § 5096.13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可以通过哪些不同方式为州立公园等目的获取财产。这包括以赠与形式接收财产、购买、租赁、设立地役权、使用征用权以及交换等值财产。它还提到了购买开发权和其他权益。重要的是,为州立公园购买或获取的任何财产都必须遵循被称为《财产取得法》的特定规则。
Section § 5096.136
Section § 5096.137
Section § 5096.138
Section § 5096.139
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可以将州或地方机构提出的、关于购买潮汐地或湿地等特定水域附近土地的任何提案,提交给州土地委员会。委员会将在一年内审查该提案,以确定州对这些土地是否有任何当前或潜在的权益,并报告其调查结果。需要注意的是,本法律不允许强制征用(condemnation)州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