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和纪念碑全州公园开发和社区振兴法案
Section § 5640
本法律条款确立了一套特定法规的正式名称为2008年全州公园开发和社区振兴法案。在法律语境中,可以此名称引用。
Section § 564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项目,旨在资助在缺乏公园和娱乐设施服务的地区,特别是在面临高失业率和青少年犯罪的社区,创建和开发此类设施。其目标是鼓励社区参与、增强自豪感和责任感,使公园保持清洁、安全和充满活力。
它强调为儿童创建安全的娱乐空间,并满足老年人及其他群体的特殊需求。加州公园短缺,尤其是在贫困社区,因此该法律旨在利用一项特定法案的资金,在全州范围内提供竞争性拨款,用于在服务最不足的地区开发公园。它还包括为申请人提供技术支持,以最大限度地参与获得这些拨款。
Section § 5642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重点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园和娱乐服务。“市”包括任何城市或旧金山市县。“严重服务不足社区”是指每1,000人拥有不到三英亩公园绿地,或者是一个公园和娱乐设施不足的弱势地区。“区”指提供娱乐服务并须符合特定标准的各类区域,例如娱乐区、公共事业区、纪念区和区域公园区。“设施”广泛涵盖了运动、娱乐、小径、社区花园等场所。此处的“非营利组织”必须以保护或提供教育和娱乐服务为目标,并且在加利福尼亚州具备501(c)(3)资格。
Section § 5643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立公园和娱乐部设立一个项目,向加州服务最不足的社区提供拨款。这些拨款可由城市、县、区、联合权力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使用,用于购买或开发公园和娱乐设施的地产。
此外,该部门鼓励涉及多个机构(例如学区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项目,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共资源。
Section § 5644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根据本章申请补助金。合格的申请人包括城市、县、区域公园区、其他区、联合权力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Section § 564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创建新公园、娱乐设施或机会的项目提供拨款,但前提是项目必须符合特定标准。项目必须位于缺乏此类设施的区域,并且应有效利用水等自然资源,并对环境友好。拨款金额,连同其他捐款,应涵盖所有项目费用。一旦建成,新设施应可供社区充分使用,并提供持续的公共安全和娱乐机会。此外,项目必须有合理的运营时间和费用,不应阻碍社区居民使用。费用不能仅限于社区的非居民。
Section § 5646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公园相关的项目拨款申请是如何获得优先权的。如果项目侧重于需要更多公园空间或设施的社区,特别是那些低收入地区,它们将获得更高的优先权。部门会根据每1,000名居民拥有的公园空间面积来判断需求程度。
此外,那些能改善就业机会、利用环保队成员或提供教育机会的项目也会获得更高的优先权。同时,在规划过程中有大量社区和公众参与的项目也更受青睐。
Section § 5647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管理公园和设施项目方面的职责。部门必须制定指导方针,以选择解决公园区域最关键需求的项目,为这些项目选择制定程序指南,并通过书面意见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此外,部门在拨款准备期间向申请人提供支持,并将项目规划及相关成本的支出限制在拨款资金的25%以内。所有指导方针和程序指南必须在2009年4月1日之前制定完成,并且它们不受常规监管审查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5648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个地方援助计划,提供拨款用于为服务不足社区的居民购买或开发房产。法律确保涉及小型房产(如城市地块)的提案不会在资金分配中被给予较低的优先权。
拨款可用于获得完全所有权、租赁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如果计划获得的权益低于完全所有权,申请人必须证明项目的公共利益与所获得的财产权益类型和期限相符。
Section § 5649
本法律条款允许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拨款,以获取和开发公园或娱乐区,既可以代表自身,也可以通过合同代表符合条件的市、县或区。申请必须包含有关协议以及公园长期管理的详细信息。
此外,管理州属公园用地且无需州政府报销管理费用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为这些土地申请开发拨款。
Section § 5650
这项法律规定了针对严重服务不足社区的财产拨款条件。申请人和运营方必须确保该财产可供社区居民使用。经部门批准,财产权益可以转让给有能力的实体,如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让均属无效。
该财产必须仅用于拨款设定的目的。未经授权的用途变更、出售或处置,需要向州偿还款项。偿还金额可以是拨款金额、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或出售所得款项,以其中最高者为准。即使只出售了部分财产,也适用此规定。
如果不寻求偿还,部门可以对公园施加保护限制,类似于1971年《公共公园保护法》中的规定,以确保财产的持续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