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人”一词不仅指个人,还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协会。

Section § 85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在某些公共土地上放牧牲畜干扰了他人已确立的放牧权,这是非法的。但是,牧场主、定居者或将牲畜用于采矿或建筑等工作的人,仍然可以为个人或工作目的放牧他们的动物。这不适用于商业放牧。

在本州,在美国未保留和未划拨的公共土地的任何部分放牧牲畜是违法的,如果此类放牧将或确实阻止、限制或干扰任何个人(其本人或其授予人或前任已根据相关地区牧民的习俗,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在该类土地的放牧使用中确立)对该类土地进行放牧牲畜的惯常使用。本条不禁止任何牧场主或善意定居者为家庭使用(区别于商业使用)而拥有、饲养或用于工作或挤奶目的的牲畜在该类公共土地的任何部分放牧,也不禁止任何为采矿或建筑工程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合法工作所必需并用于此类工作的牲畜在该类公共土地上放牧。

Section § 8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或其前任使用者在1933年8月21日之前至少五年,持续公开地在特定土地上进行放牧,那么这种放牧行为就被认为是既定的。这意味着,如果您或您的前任以这种方式公开、公共且无争议地使用该土地,那么这种使用是得到认可的。然而,如果这种使用是在没有对先前使用权产生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开始的,那么它仍然有效,并且其他人不能以扰乱这些既定做法的方式改变它。

在本条中,牧民的惯常或既定使用(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包括在1933年8月21日之前立即持续五年或更长时间,由该人或其授予人或权益继承人对该牧场季节性的持续公开、众所周知、和平且公共的使用,恶劣气候条件除外,但未对先前使用或占用提出异议或冲突的情况下开始的情况除外。此后,对如此确立的惯常使用的任何改变,不得以防止、限制或干扰任何其他人的惯常或既定使用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8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简单地说明,那些一直按照当地习俗使用土地放牧动物的人可以继续这样做。它不会阻止他们以他们习惯的方式使用土地。

Section § 85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除了因此可能面临的罚款或惩罚之外,他们还必须赔偿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这包括对实际损失的赔偿,以及在情况允许时,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金钱惩罚。

Section § 8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法院发布禁令,这是一种法律命令,旨在阻止某人做某事,如果他们违反了本条中的任何规定。法院会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决定是否应批准禁令。

违反本条任何规定,可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有关禁令的法律规定和衡平法原则发布的禁令予以制止。

Section § 8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特定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人们在公共土地上拥有自由通行权或通行权,如果这些权利已经由国会法案授予。简单来说,如果国会规定你可以自由进入某些公共土地,本条款不会剥夺你的这项权利。

Section § 8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运用州的权力来促进其人民的福祉与安宁。对本法律的解释应以最能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进行。重要的是,本法律不改变关于公共土地放牧或牲畜用水的现有法律。它也尊重在本法律颁布时已存在的关于这些事项的任何有效权利或优先权。

本条是州行使警察权,旨在保护州人民的经济福祉与安宁,其所有规定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修订或废止有关公共土地放牧使用或牲畜饮水用途的现有法律,亦不得解释为修改或损害在本条颁布时可能存在的任何有效权利或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