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的是1934年的一项联邦法案,旨在保护公共牧场。它旨在防止过度放牧和土壤损害,同时支持这些土地的有序使用和改进。该法案还通过美国内政部长与州官员之间的合作来帮助稳定畜牧业,并包括向各州支付特定款项的规定。

一项国会法案,题为“一项旨在通过防止过度放牧和土壤退化来阻止对公共牧场造成损害,规定其有序使用、改进和开发,稳定依赖公共牧场的畜牧业,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于1934年6月28日批准,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长与州及其他官员和协会进行合作,并规定内政部长向州支付特定款项。

Section § 8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州土地委员会拥有与内政部长合作,代表州交换土地的权力。这些土地交换必须按照前一节中提及的一项美国国会法案第8节中概述的规则进行。

州土地委员会可与内政部长合作,并可代表州,以本法典第8551节中引用的国会法案第8节所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下交换土地。

Section § 85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定州土地委员会为本法典中早些时候提及的某项联邦法律中被称为“州土地官员”的官方机构。

Section § 85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定渔业和狩猎部为负责保护和培育野生动物的官方州机构,如某项联邦法律所述。

Section § 8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从美国政府收到的、来源于放牧地收费的任何款项,都应存入一个名为“美国放牧费基金”的专项基金。然后,州政府必须将这笔钱分配给放牧地所在的县。支付给每个县的款项将按照一个时间表进行,该时间表遵循最初收取费用时所使用的相同系统。

Section § 8556

Explanation
州主计长负责记录加州各县联邦放牧地从美国政府收到的款项。每年6月30日前,主计长必须向有资格获得这些资金份额的各县司库支付款项。美国放牧费基金中的钱专门用于分配给这些县。

Section § 8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县的办事处、机构、协会以及私人实体或个人与美国内政部长签订合作协议。此举旨在实现第8551条中提及的一项具体联邦法律所概述的目标和政策。

任何州或县的办事处或机构,或任何牧民协会,无论是注册的还是未注册的,或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均可与内政部长签订合作协议,以执行本法典第8551条中引用的国会法案的规定和政策。

Section § 855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拨给加州各县的某些联邦资金应如何使用,特别是用于牧场改良和捕食者控制。每个收到这些资金的县都必须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以确保资金仅用于这些目的。凡有公共土地租赁给五名或以上承租人的县,必须设立一个放牧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选定的承租人和一名野生动物保护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协助规划资金使用方式,并向县监事会提供建议。委员会成员无偿任职,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间错开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本法典第8551节所提及的国会法案第10节项下存入州财政部的任何款项,并按照本条规定分配给本州任何一个或多个县的,应由且仅由各该县用于牧场改良和捕食者控制;任何收到此类款项的县的县审计员,有责任立即将其记入其账簿上适当基金的专用账户,且该账户仅可用于牧场改良和捕食者控制的支出。
在本法典第8551节所提及的法案第15节项下,凡有公共土地租赁给五名或以上承租人的每个县,均设有一个放牧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县监事会任命。委员会成员应从本法典第8551节所提及的法案第15节项下该县土地承租人推荐的候选人中选出,并通过由县监事会规则和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选举产生。该委员会中此类承租人不得少于五名,亦不得多于十二名,并应增设一名成员以代表野生动物保护的利益。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但首次任命的成员任期应作安排,使其任期尽可能地分别在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结束时届满三分之一。填补空缺的任命应为原任期的剩余部分。咨询放牧委员会的成员不应获得任何报酬,也不应报销任何个人开支。该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向监事会推荐牧场开发和捕食者控制的计划或项目,这些计划或项目将使用本法典第8551节所提及的法案第15节项下租赁所得的资金。

Section § 8558

Explanation
当联邦政府的资金(根据某项法案)拨给加州各县时,必须平均分配用于两个目的:公立学校和县级公路。一半资金应存入专门用于当地学校的账户,另一半应存入用于当地公路的账户。县审计员负责确保这些资金正确分配并仅用于这些指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