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土地管理职权和职责一般规定
Section § 6201
Section § 620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对州土地进行测量和划分,用于出售、租赁或确定边界等目的。委员会制作的地图将由县记录员归档,不向州收取费用,并成为这些土地的官方地图。
所有相关文件,例如土地证书、租赁或边界线协议,都必须引用这些地图。地图需要是清晰、永久的记录,使用特定材料和尺寸,并包含足够的细节以理解边界和地图之间的连接关系。
Section § 6203
Section § 6206.5
这项法律授权委员会向美国内政部申请某些学校地块的官方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些土地地块是根据1889年、1927年和1934年国会的特定法案授予各州的。
Section § 6207
委员会必须为州有权享有的每种土地保存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具体信息,例如勘测或位置编号和批准日期、买方姓名、土地描述、每英亩售价、付款详情以及购买凭证信息。此外,还应记录土地产权证的签发日期。
Section § 6210.1
Section § 6210.2
本节赋予委员会有权将公共土地撤出市场,之后再将其恢复出售。
Section § 6210.3
Section § 6210.4
Section § 6210.4
Section § 6210.5
Section § 6210.6
Section § 6210.8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出售或置换那些已被废弃且不再用于通航的河流或沼泽地。出售对象可以是附近的土地所有者,或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一旦出售,一份名为“土地证书”的法律文件将以买方的名义签发。这份土地证书随后会送交州长,并附带一份证明所有法律要求和付款均已满足的证书。该证书不仅惠及买方,也惠及他们未来的所有者或继承人。
Section § 6210.9
如果加州有一些无法通行的公有土地,比如学校用地,或者用于商业、水路交通或渔业的土地,州政府可以设法取得通行权。他们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一条通道、接受赠与、交换土地,或者在必要时,使用征用权,以便通过私人拥有的土地或其他土地取得通行权。
Section § 621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安排在毗邻或被国家或州森林环绕的州控制土地上采伐木材,使其与附近的联邦或州木材作业保持一致。必须提前10天通知资源局局长以征求意见。委员会可以与美国或林业局合作,将这些木材纳入更大的合同中。
它限制了这种木材向某些制造商的销售,主要禁止销售给在美国境外使用木材的制造商(除非木材符合特定的锯切尺寸),或销售给出口未经加工木材的制造商。“未经加工的木材”在其他地方有定义。违反规定,例如不当使用木材,将导致五年内暂停购买额外木材。
此外,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定,阻止人们用州土地上的木材替代从国外出口的私人木材。
Section § 6212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州政府资助的项目,旨在清除和修复加州的老旧油气井及其他海岸危害。法律要求对这些油井和海岸危害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监测漏油情况。它还规定了与专家合作寻找解决方案,并与另一个州部门合作处理可能对公共健康构成风险的油井。该项目可以接受捐赠,并且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进展,直至2026年。最终报告将于2027年提交,以总结项目的有效性并提出未来行动建议。法律强调根据可用资金优先开展活动,并定义了“海岸危害”和“遗留油气井”等术语。该法律将于2028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6212.2
本条允许委员会颁发许可证,允许在国家管理的土地上进行钻探或其他类型的取样。目的是收集地质信息,用于评估国家保留的矿产权益、编制环境文件、寻找能源工厂选址,以及研究地质灾害、防洪等,只要不是为了商业勘探或盈利。
Section § 6212.3
Section § 6213
Section § 6213.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圣马特奥县马丁斯海滩的业主合作,以创建通往海滩的公共通道。如果业主未能在2016年1月1日前自愿允许公共通道,委员会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通过征用权获取通道。委员会还必须与当地团体和政府合作,在财产向公众开放后对其进行管理。
Section § 6214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对某些服务收取费用。这些服务包括签发购买凭证、专利和认证记录,以及将争议案件提交高等法院认证和认证文件副本。法律允许的其他服务可能需要额外收费。
Section § 621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加利福尼亚州此前出售的、并保留了州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等矿产十六分之一权益的土地,如果这些土地上可能存在此类资源储藏,州委员会可以就其开发签订协议。这可能包括与其他土地所有者制定合作计划,以保护资源,前提是委员会认为这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6216
本节概述了州土地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特别是关于加州的公共土地。1938年《州土地法》颁布时,委员会被赋予管理这些土地的控制权,包括出售、租赁或用于资源开采,例如矿物、石油和天然气。这项权力涵盖所有类型的州土地,如学校用地、潮汐地和水下地。1938年《州土地法》的一部分(1939年更新)优先于任何其他与这些土地相关的冲突法律。此外,州土地委员会根据这些法规采取的过往行动已获得官方确认。
Section § 6216.1
Section § 6216.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希望从州属土地上采集矿物的业余爱好者制定规则,只要这些规则对州有利。然而,它也指出,如果其他州机构控制相关土地,它们可以设定更严格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6217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管理和分配某些类型的州政府收入。委员会收取的大部分收入,除特定例外情况外,均存入普通基金。从中,每年会进行各种拨款,以支付符合条件的退款、支持委员会的开支,并按照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城市和县拨付资金。
一项重要的拨款是用于沿海灾害和遗留油气井清除计划。对于2018-19财政年度,有200万美元被指定用于此目的。从2019年至2028年,每年将转入足够的资金,以维持土地银行基金中用于该计划的未支配余额为200万美元。
Section § 6217.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应如何使用从联邦政府获得的资金以及特定的州资金,用于保护和恢复鲑鱼和硬头鳟的栖息地。它侧重于改善鱼类栖息地的项目,并详细说明了渔猎局应如何分配这些资金。至少87.5%的资金必须用于项目拨款,12.5%可用于行政管理费用。项目必须获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侧重于解决根本问题而非表面症状,并优先考虑根据濒危物种法案有资格获得保护的鱼类栖息地。
一个由各行业和科学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就拨款计划提供建议,并确保资金用于优先项目。大部分资金(65%)应用于直接的栖息地保护和恢复,其余资金可用于规划、监测和教育等任务。委员会每年可以提出不同的资金分配比例。
Section § 6217.2
Section § 6217.3
本法律解释了2006年一项债券法案中的特定资金如何分配用于加州的沿海渔业恢复。它规定,债券中的1.8亿美元专门用于海湾-三角洲和沿海渔业项目,其中4500万美元用于沿海鲑鱼和虹鳟的恢复。在这笔资金中,529.3万美元指定给渔猎局,其中包括沿海鲑鱼监测计划的资金。重要的是,用于此监测计划的资金不得超过252万美元。该法律还规定,这些资金的分配和支出(年度监测计划资金除外)将遵循另一条款中详述的特定程序。如果与其他规定发生冲突,则以第43部的规定为准。
Section § 6217.5
Section § 6217.6
州土地委员会监管的土地上,任何地表使用产生的租金收入通常会存入州的普通基金。但也有例外情况。来自州立学校土地的收入以及矿物开采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会进入普通基金。此外,塔霍湖土地的租金收入会专项用于一个用于科学研究和湖泊改善的基金。
Section § 6217.6
这项法律设立了太浩湖科学与湖泊改善账户,由自然资源局秘书管理,用于资助太浩湖的环境项目。账户资金只有在其他公共实体提供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资助的项目包括入侵物种管理、水质监测和改善公共通道。这些资金还支持与内华达州共同成立的一个科学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利用最佳科学数据指导环境战略。资助活动的详细信息必须在线公开分享,包括机构名称、项目摘要、资助金额和时间表。
Section § 6217.8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石油信托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特别与长滩市相关。该基金专门用于管理长滩潮汐地带的石油和天然气设施拆除工作。到2006年3月1日,长滩市必须将其1999年设立的弃置储备基金转交州政府管理。自2025年1月31日起,将根据石油收入每月向该基金注资。
该基金的目的是支付油井弃置和基础设施拆除等费用,剩余资金将转入州普通基金。当长滩市声明其石油收入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并提供必要文件时,该基金即可动用。委员会必须批准并监督这些支出。
Section § 6218
Section § 6219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对州有利的情况下,代表州接受赠与、拨款或其他类型的不动产所有权。一旦土地被取得,其环境重要性将得到评估,并根据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管理。
Section § 6220
Section § 6221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使用委员会管辖下州有土地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遵守特定规定。他们必须向委员会申请许可证,这包括支付一笔涵盖委员会成本的申请费。申请必须包括土地的详细描述、预期的公共用途以及根据委员会指导方针完成的环境文件。
Section § 6222
Section § 6223
这项法律解释了购买或租赁州土地的申请是如何确定优先顺序的。通常,申请会按照提交的先后顺序处理。但是,州官员、县或市提交的申请会优先于其他申请,无论它们何时提交。如果有多个申请来自市、县或州官员,它们的优先顺序则根据提交时间来确定。
Section § 6224
本条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定如果有人未能在租赁或协议项下按时支付所欠款项,则可收取罚款或利息。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适用、不适用或免除这些罚款或利息。任何罚款不得超过所欠款项的5%,且利息不得超过每月1.5%,自款项到期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收取的任何罚款或利息都归委员会所有。
Section § 622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允许进入州政府拥有或管理的土地,他们将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经济责任。这包括各种类型的土地,如潮汐地、水下地、河床和学校用地。
Section § 6224.2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非法开采或使用属于州的矿藏,他们可能需要向州支付三倍的损害赔偿金。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等矿物。但是,如果能证明该人认为土地是自己的,或者该行为并非自愿,他们可能只需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
此外,所有索赔的损害必须发生在提起诉讼日期之前的五年内。
Section § 6224.3
如果你想在加州州有土地上建造或使用结构,你首先需要从负责的委员会那里获得正确的许可,比如租赁协议或许可证。否则,你可能面临每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每月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可能超过正常租金价值的60%。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主要是针对现有的公用设施,如电力或燃气设备,以及一些有线电视或电话设施。
罚款金额会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受影响土地的范围、你对违规行为的责任程度、你的配合程度、过往的违规记录、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罚款从你被命令纠正问题之日起开始计算。除了罚款,委员会还可以阻止你继续违规,或命令你自费移除该结构。如有必要,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讨移除费用。
该法律涵盖了各种结构,例如码头、管道和海堤,并允许总检察长在相关诉讼中胜诉时追回法律费用。这些罚款是你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后果的补充。
Section § 6224.4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对个人施加处罚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在考虑任何处罚之前,委员会必须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其中应包括在公开会议上获得听证的机会。该通知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30天发出,并应包含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违规详情等信息。
通知还应说明举行听证会的依据权限,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清晰描述违规行为,并指出可能出现的缺席裁定。通知可以通过挂号信送达,也可以通过在违规结构上张贴副本的方式送达。
如果该人未出庭,委员会可以继续进行并发出裁定。听证会作为公开会议的常规议程项目安排,由一名委员会成员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主持。如果委员会对某人发出了裁定,该人可以在60天内提交申请,要求对该裁定进行审查。
Section § 6224.5
这项法律规定了避免处罚的方法,适用于截至2013年1月1日,某人在特定土地上的结构或设施违反第6224.3条的情况。如果某人在2013年7月1日之前解决问题或提交了包含所有费用的完整租赁申请,他们将不会面临处罚。另外,如果某人在委员会通过其他方式得知潜在违规之前向其发出警示,并在六个月内解决问题,他们也能避免处罚。
对于电力或燃气公司,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缺乏土地使用权,他们将不会面临处罚。他们必须在发现问题后的六个月内解决问题、申请租赁或提交法律动议。委员会还可以制定法规来支持这些程序。
Section § 6225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调查和研究太浩湖那些供公众使用的海滩的所有权。他们可以聘请外部人员或机构来协助这项工作。如果法院在这些产权调查后裁定某个县实际拥有某片海滩,那么该县必须将其移交给州。然而,一旦海滩移交,州没有义务管理或维护它。相反,该县或其他公共机构可以在委员会的批准下管理或改善这片海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