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土地管理总则
Section § 6001
本节主要说明,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本章中列出的一般规则和定义将用于解释本分部的其他内容。
Section § 6004
本节解释说,当法律提到“油气”时,不只是指石油和天然气这两种具体物质。它还包括其他各种碳氢化合物,这些都是由氢和碳组成的类似化学物质。
Section § 6006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1921年和1923年的某些章节被1938年《州土地法》废止,但在废止前根据这些章节产生的任何权利、许可、租赁或协议仍然有效。它还确保了在1938年6月11日之前购买州土地的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持不变。
Section § 6007
Section § 6008
Section § 600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对其潮汐地、淹没地以及可通航水域岸线的拥有和管理方式,将其作为公共信托持有,用于商业、渔业和航行等公共用途。根据公共信托原则,州对这些土地拥有完全的控制和使用权。即使地方政府管理这些土地,也必须遵守公共信托义务,确保全州利益不会被地方优先事项所掩盖。州土地委员会负责监督,以维护全州范围的惠益。
Section § 6009.1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信托土地最终由州政府监督,州政府有责任保护其中涉及的公共利益。州政府代表所有加州居民,是最初的委托人,而被授予特定土地的实体则作为受托人管理这些土地。受托人必须履行基于信托原则的职责,例如忠诚、谨慎、保持准确记录、确保信托财产产生收益,以及不将信托财产用于个人利益。他们必须透明,并以造福所有州居民的方式管理这些土地。
如果受托人没有获得具体指导,他们应遵循法院确立的普通信托原则。受托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土地,例如制止妨害行为,并且这些原则不会凌驾于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或州政府在公共信托方面的宪法职责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