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01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土地委员会隶属于资源局,由三名成员组成:审计长、副州长和财政局长。

Section § 6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土地委员会现在拥有以前属于多个机构和官员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包括财政部、测量总局以及其他负责州土地的机构。这些实体以前拥有的任何职能或权力,现在都由州土地委员会掌握。这些变更确保委员会处理所有与土地相关的职责,就如同其名称最初就出现在涉及这些前机构的法律中一样。

Section § 6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委员会责任,通过加州资源局的一个特定部门来执行与州土地相关的法律。委员会在某些政府运作中拥有与州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

他们可以为该部门招聘官员和雇员并设定他们的薪水,但任何提议的薪水都必须得到财政部长的批准。

委员会应通过资源局下属的州土地司(该司将继续存在)管理所有交由其执行的法律和法规。委员会拥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2节第2条(第11150条起)中赋予州各部门负责人的所有权力。
委员会可以任命该司的官员和雇员,并在财政部长的批准下,确定其薪资。

Section § 61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已从保护部移至资源局。这些机构将保留其在保护部时所拥有的相同职责和责任。

此外,任何法律上提及财政部或保护部名下的这些实体,现在应被理解为提及它们在资源局内的新归属,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103.2(a) 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特此从保护部移交至资源局,并且,作为资源局的机构,被赋予其作为保护部机构时所拥有的一切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103.2(b) 任何法律中提及财政部或保护部中的州土地委员会或州土地司的任何引用,应被视为提及资源局中的州土地委员会或州土地司(视情况而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Section § 61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隶属于资源局的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使用由保护部拨给它们的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只能用于其最初的既定用途。

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作为资源局的机构,可以使用其作为保护部机构时可供其使用的未动用资金余额,以履行第 (6103.2) 条作为资源局机构赋予它们的职能。此类资金只能用于其最初作为保护部机构时被拨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它们的用途。

Section § 6103.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有为州土地委员会或州土地司工作的官员和雇员,如果他们已属于州公务员系统(临时雇员除外),将被调动到资源局。尽管有此调动,他们的职位、地位和权利将根据《州公务员法》保持不变,除非他们担任的职位不属于公务员范畴。

在本条生效之日,所有在州公务员制度下任职(临时雇员除外),并从事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作为保护部下属机构的职能,且该职能根据第6103.2节作为资源局下属机构赋予州土地委员会或州土地司的所有官员和雇员,应调至资源局下属的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这些人员的地位、职位和权利不应因调动而受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作为资源局下属的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的官员和雇员予以保留,但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在保护部中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除外。

Section § 61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负责管理与其工作相关的一系列资产和财产。这些包括记录、资金、土地和其他类型的财产。在职责从保护部转移之后,它们作为资源局的一部分,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这些资产。

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作为资源局的机构,应占有和控制所有记录、文件、办公室、款项、资金、拨款、土地以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这些资产是为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作为保护部机构)的利益或使用而持有,并与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作为保护部机构)履行其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相关。这些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已根据第6103.2条转让或授予给它们,作为资源局的机构。

Section § 6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在州内其认为必要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以履行其职责,并且所有成员都必须得到适当通知。

Section § 6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关于其如何运作的规则。委员会的任何行动若要生效,必须在适当通知的会议上获得批准。此外,至少两名委员会成员必须出席该会议才能授权该行动。

Section § 6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正式授权其任何雇员或高级职员代表州签署文件。

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其任何雇员或高级职员以州的名义签署任何文书。

Section § 6107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达成解决所有权或边界争议的协议时,他们必须将其提交给州长。只有州长批准后,该协议才具有约束力。在此之前,它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约束力。

Section § 6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并执行规则,以确保本部门的目标得以实现,前提是这些规则必须符合现有法律。

委员会还可以准备、签署并交付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来实现本部门的各项目标。

委员会可以制定并执行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合理且适当的规章制度,以执行本部门的规定及处理相关事务。
委员会可以准备、签署并交付所有文件、文书和凭证,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充分、完全地实现本部门的宗旨。

Section § 6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土地委员会指定一名官员或雇员代表其主持公开听证会。即使委员会本身不在场,听证会也应如同委员会实际在场一样进行。然而,被指定的人员无权作出最终决定或修改现有规则;他们必须向委员会汇报所有相关信息以及听证会上的书面提交材料。在对这些听证会中讨论的事项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委员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审查该报告和任何额外的书面论点。

州土地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指定委员会的一名官员或雇员主持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26条和第11425条或任何其他州法律要求举行的公开听证会。
被指定的官员或雇员应代表委员会行事,听证会应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如同委员会实际在场一样进行。被指定的官员或雇员无权通过、修改或废止委员会的任何规则或规章,也无权以委员会名义作出任何最终决定。被指定的官员或雇员应就此类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相关事项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应将任何可能提交的书面陈述、论点或主张转交委员会。
委员会不得作出任何调查结果或声明,也不得通过、修改或废止任何经由委员会指定官员或雇员主持的公开听证会审议的规章,除非委员会已在公开会议上审议了该官员或雇员的书面报告以及该官员或雇员主持的听证会上可能提交的任何书面陈述、论点或主张,连同可能在委员会公开会议上提交的任何陈述、论点或主张。

Section § 6111

Explanation
1980年1月1日之后,加州的州土地委员会或州土地司不得制定或发布新的建筑标准,除非它们明确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特定程序。如果它们不遵守这些规定,这些标准将无效。1980年之前制定的任何建筑标准,除非在《州建筑标准法典》中更新或被新标准取代,否则仅在1985年之前有效。
尽管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且除非《州建筑标准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另有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州土地委员会或州土地司不得采纳或发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除非在授权制定规则、规章或命令的法规中明确豁免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18933、18938、18940、18943、18944和18945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本条采纳的建筑标准均无效力。任何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法典采纳且未被法规明确豁免于《州建筑标准法》此类规定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直至被《州建筑标准法典》中发布的规定采纳、修订或取代,以较早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