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土地管理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管理处
Section § 6102
Section § 6103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委员会责任,通过加州资源局的一个特定部门来执行与州土地相关的法律。委员会在某些政府运作中拥有与州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
他们可以为该部门招聘官员和雇员并设定他们的薪水,但任何提议的薪水都必须得到财政部长的批准。
Section § 6103.2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已从保护部移至资源局。这些机构将保留其在保护部时所拥有的相同职责和责任。
此外,任何法律上提及财政部或保护部名下的这些实体,现在应被理解为提及它们在资源局内的新归属,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Section § 6103.4
这项法律允许隶属于资源局的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使用由保护部拨给它们的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只能用于其最初的既定用途。
Section § 6103.6
本节规定,所有为州土地委员会或州土地司工作的官员和雇员,如果他们已属于州公务员系统(临时雇员除外),将被调动到资源局。尽管有此调动,他们的职位、地位和权利将根据《州公务员法》保持不变,除非他们担任的职位不属于公务员范畴。
Section § 6103.8
这项法律规定,州土地委员会和州土地司负责管理与其工作相关的一系列资产和财产。这些包括记录、资金、土地和其他类型的财产。在职责从保护部转移之后,它们作为资源局的一部分,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这些资产。
Section § 6105
Section § 6107
Section § 6108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并执行规则,以确保本部门的目标得以实现,前提是这些规则必须符合现有法律。
委员会还可以准备、签署并交付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来实现本部门的各项目标。
Section § 61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土地委员会指定一名官员或雇员代表其主持公开听证会。即使委员会本身不在场,听证会也应如同委员会实际在场一样进行。然而,被指定的人员无权作出最终决定或修改现有规则;他们必须向委员会汇报所有相关信息以及听证会上的书面提交材料。在对这些听证会中讨论的事项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委员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审查该报告和任何额外的书面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