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与特定的州机构合作,编目某些州立土地(例如学校用地和水下土地),并确定它们是否具有重要的环境特征,例如风景或历史价值。一旦识别出来,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以永久保护这些土地。

委员会应与资源局和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协同行动,并与其他相关的州、联邦和地方机构合作,清查未转让的州立学校用地以及潮汐和水下土地,并识别出具有重要环境价值的此类土地,包括具有全州性意义的风景、历史、自然或美学价值。委员会在识别出此类土地后,应制定必要的法规以确保对这些土地的永久保护。

Section § 6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规划和研究办公室界定什么是“重要的环境价值”,并使用《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的标准。该定义需要由一个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批准,然后,批准的定义以及解释必须在 (1974) 年 (1) 月 (15) 日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

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应为第 (6370) 条之目的,界定“重要的环境价值”,该定义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政府法典》第 (65041) 条制定的标准。该定义应提交给委员会,由其在公开听证会上批准和采纳。委员会应不迟于 (1974) 年 (1) 月 (15) 日,将采纳的定义,包括支持该定义的原因,提交给立法机关。

Section § 63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1975年1月15日之前向加州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指出具有重要环境价值的土地,解释做出这些认定的标准和调查结果,并提出进一步保护这些土地的行动建议。委员会还需要考虑现有的关于保护该州风景和自然区域的计划和报告。

委员会应不迟于1975年1月15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该报告应明确指出经委员会认定具有重要环境价值的土地,并阐明做出此类认定的适用标准,包括根据第6370条通过的调查结果和法规。报告还应包含为确保此类土地得到永久保护而建议采取的额外行动。在调查中,委员会应考虑根据1968年法规第1278章规定要求的《加州受保护水道计划》,以及所有其他与保护风景、历史、自然或美学价值相关的报告和计划。

Section § 6371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土地委员会在其提交第6370.2条要求的报告之前,不能出售其控制下的土地,除非他们公开声明确认出售是为了公众健康、安全或福祉所需,或者该土地不具有环境重要性。具体例外情况包括解决所有权和边界纠纷。此外,委员会在不遵守环境影响报告要求的情况下,不能租赁土地。

Section § 6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州土地转让给私人实体或另一个政府机构之前至少 (10) 天,负责的委员会必须通知特定的立法委员。具体来说,他们必须告知相关政策委员会的主席以及代表土地所在区域的任何立法委员。该法律还强制要求,有关土地转让的详细信息必须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向公众公开。

委员会在授权将州土地转让给私人或其它政府机构之前至少 (10) 天,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立法机关相关政策委员会主席以及州土地任何部分所在选区的每位立法委员拟议的转让,并应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提供有关拟议转让的信息。

Section § 63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政府制作土地清单或地图时,这仅供参考,并且不影响土地所有权。这些地图或描述对财产边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Section § 637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法律不适用于过去已转让的特定潮汐地和土地。具体而言,它排除了根据1968年法规转移的潮汐地、以前授予长滩的土地或根据1964年法律产生的石油和天然气收入,以及授予奥克兰用于港口用途的州属土地。

Section § 6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需要确定另一项法律中提到的鲑鱼和虹鳟鱼产卵区的所有权。如果这些地点属于州政府,就必须受到保护,不能出售或出租。唯一的例外是,公共事业机构可以获得使用这些区域安装设施的权利,但前提是这些设施不会伤害鱼类。渔猎局局长有权决定这些设施是否会对鱼类生命产生负面影响。

委员会应确定《渔猎法典》第1505条所指定的全部鲑鱼和虹鳟鱼产卵区的所有权。所有被认定为州财产的区域应由州永久保护,不得对这些区域进行出售、租赁或材料处置,但公共事业机构可被授予路权和地役权,并可与其签订租赁协议,用于安装、运营和维护公共事业设施,除非渔猎局局长确定此类设施将对鱼类生命造成有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