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能证明在圣巴巴拉海峡沿海水域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不会导致石油泄漏或损害该地区的风景美,否则不得发放相关租约。法律要求采取足够的安全和围堵措施来防止石油泄漏。

圣巴巴拉海峡由特定的地理点界定,从康塞普申角到穆古角,然后到阿纳卡帕岛及其他附近岛屿,形成一个受保护的海洋区域,但不包括另一条款中定义的特定区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委员会认定此类租约不会导致石油渗漏或溢出(通过认定所使用的安全和围堵装置足以防止此类渗漏或溢出,或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发生渗漏或溢出)或不会破坏风景或美学价值,否则不得批准任何用于从圣巴巴拉海峡内州水域的沿海潮汐地或水下土地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租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0(b) 在本节中,圣巴巴拉海峡是指以下描述的区域:
起点为太平洋常年高水位线与康塞普申角西端的交汇点;然后沿该常年高水位线向大致东向和东南向延伸至穆古角西端;然后向大致西南向延伸至阿纳卡帕岛西南端;然后沿阿纳卡帕岛、圣克鲁斯岛、圣罗莎岛和圣米格尔岛的内陆侧延伸至圣米格尔岛最西端;然后向北向延伸至起点;不包括第6871.2节(b)款所描述的区域。

Section § 6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州委员会才能租赁水下土地(如潮汐地和水下地)用于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它还明确指出,任何地方政府、城市或其官员都无权批准从这些州拥有的土地中开采石油或天然气。

潮汐地和水下地以及可通航河流和湖泊的河床和湖床,只要不与本条的规定相冲突,可由委员会根据本条和本章的规定租赁用于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州的任何政治分区、任何市或县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官员,均不得授予或签发任何租赁、许可、地役权、特权或许可证,赋予任何人从州拥有所有权或州有权从中开采石油或天然气(或两者兼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地(无论是已填海或未填海的)中提取或开采石油或天然气的权力。

Section § 68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情况下,租赁州土地用于石油或天然气生产。这可以由委员会自行决定,也可以在符合资格的人士提出书面请求时进行。租赁过程遵循特定规定,并在委员会选择的时间和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凡委员会认为,为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应租赁受本法典第6871.1或6877条规定约束的土地以从中生产石油或天然气,或凡具备本章规定资格的人士为此提出书面请求,委员会可根据第6871.4条的规定,在委员会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时间和地块,将其公开招标。

Section § 68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将土地划分为易于管理的大小和形状的地块,用于租赁。每份租赁合同的面积不得超过5,760英亩。

Section § 687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在州水域开发石油和天然气,但他们的申请被发现不完整,他们有一年的时间来补齐材料。如果一年后申请仍不完整,该申请将自动撤回。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来重新申请。

Section § 68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委员会租赁州属潮汐和水下土地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如果认为这些土地上的石油和天然气正被附近私人土地上的油井抽走。租赁范围仅限于为防止州资源被这些邻近油井耗尽所必需的区域。

Section § 6872.2

Explanation
如果州委员会决定在新港滩以南的州属潮汐和水下土地上进行钻探,他们需要采用斜向钻探。这意味着从陆地地点向下倾斜钻探,以到达水下区域。这种方法有助于保护附近的娱乐和居住区免受干扰。

Section § 68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调整现有租赁的边界,以便将部分位于租赁范围内的资源田完全纳入其中。要进行这种调整,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委员会必须认定,该调整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州资源,不会增加海上平台的数量或规模(除非进行必要的微小修改),不会导致建造或大幅改造炼油厂(除非与油田生产设施相关),并且是对环境损害最小的选择。此外,任何新增加的油田部分只能从陆上地点或原租赁边界内的现有海上设施进行开发。

委员会可以调整现有租赁的边界,以包含现有租赁中部分包含的整个油田,但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2.5(a) 委员会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2.5(a)(1) 该调整将允许更有效地利用州资源。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2.5(a)(2) 现有海上平台的数量和规模不会增加,但为开发重新配置的租赁区域内所有资源而合理必要的对现有租赁边界内平台的修改应予允许。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2.5(a)(3) 边界调整不会要求在本州建设或重大改造炼油厂以允许开发因边界调整而增加的任何产量,除非该建设或重大改造是针对为该租赁提供服务的油田生产设施。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2.5(a)(4) 边界调整代表了受影响资源开采和生产的对环境损害最小的可行替代方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2.5(b) 现有租赁中新增区域内的油田部分,除从陆上地点或从原租赁边界内的现有海上设施开发外,不得开发。

Section § 687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租赁潮汐地、水下土地以及河流或湖泊河床等区域进行钻井等活动的要求。它规定租赁协议必须包含具体条款,以防止污染或玷污,确保活动不干扰水域中的休闲或住宅区,或航行和捕鱼。钻井可以从各种平台进行,包括高地或浮动结构,前提是它们获得相关机构的必要许可。

租赁还必须允许合理的时间来获取必要的许可证并开始作业。此外,与租赁相关的建设应遵守委员会在招标时的规定。如果双方同意,现有租赁可以修改以符合这些要求。

出租潮汐地或水下土地或通航河流或湖泊的河床时,委员会应准备一份租赁合同范本,该范本除委员会认为可取和必要的其他条款外,还应包含本章所载的适当条款以及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a) 根据租赁条款钻探的每口井,可以从州拥有或控制的或承租人随时拥有或可用的高地、河岸或海岸钻井场地,或从任何此前或此后填筑的填海土地上的钻井场地(无论其是否与河岸地、海岸地或高地相邻或不相邻),或从承租人拥有或可用的、此前或此后建造的任何码头且该码头可用于此目的,或从租赁所涵盖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或通航河流或湖泊河床中、上或上方,或承租人可用的平台或其他固定或浮动结构,钻探或斜向钻探进入租赁所涵盖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或通航河流或湖泊河床的地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b) 此类租赁应禁止污染或玷污海洋、潮汐地或通航河流或湖泊,并应禁止损害和干扰海洋、其任何海湾或入口,或任何通航河流或湖泊水域中的沐浴、捕鱼或航行,并应禁止损害和干扰已开发的海岸线休闲或住宅区。此外,任何油井或工程产生的石油、焦油、石油残余产品或任何种类的废弃物,均不得被允许沉积或排入海洋、其任何海湾或入口,或任何通航河流或湖泊的水域。
本款不适用于不含任何碳氢化合物或植物或动物物质的水沉积或排入此类水域。
本款不禁止钻屑或钻井泥浆(不含石油和对海洋生物有害的物质)沉积或排入海洋或其任何海湾或入口的水域,如果此类活动经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授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c) 如果承租人(根据其投标提交的信息披露)提议从填海土地(无论其是否与河岸地、海岸地或高地相邻或不相邻)、或从任何码头、或从为此目的建造的平台或其他固定或浮动结构钻探一口或多口井,并且如果建造任何此类填海土地或结构合法地需要任何联邦或州机构的许可,则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获得一段合理的时间,以获得合法所需的联邦和州机构的必要许可;并且,在获得此类许可后,再获得一段合理的时间(根据所建造的填海土地或结构或结构物的性质确定),以开始钻探此类油井的作业。租赁的钻探期限应由委员会延长,延长期限应等于获得此类许可的合理时间,并且,如有必要,延长至开始钻探此类油井作业的时间已延长的日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d) 根据本节为钻探目的而建造的任何海上填海土地或结构或结构物,应符合委员会在根据其授予租赁的招标邀请时生效的规章制度。钻探,无论是从高地、河岸、海岸或海上位置进行,均应符合在根据其授予租赁的招标邀请时生效的此类规章制度。
对于任何现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租赁,委员会经另一方同意,可以修改该租赁,使其包含或符合本条的 (a)、(b)、(c) 和 (d) 款,或其中任何一款,但通过此类修改将上述 (d) 款的规定纳入此类租赁时,应参照修改时生效的规章制度,而非根据其授予租赁的招标邀请时生效的规章制度,并且,上述 (a) 款不得在未同时纳入上述 (d) 款的情况下纳入此类租赁。

Section § 68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填筑土地”定义为潮汐地或河床等区域,这些区域通过泥土、岩石或沙子等材料人工抬高以形成旱地。填料可通过海堤等屏障固定或保护。任何填筑工程都必须通过租赁协议获得委员会的批准。

填筑土地应包括但不限于潮汐地或淹没土地,或通航河流或湖泊的河床或湖床,通过放置填料或堆积泥土、岩石、沙子或其他坚固不朽的材料,将其抬高至潮汐最高可能水位之上,或河岸或海岸的最高水位线之上,以人工方式开垦形成旱地。此类填料可通过防波堤、海堤、护岸或其他类似围护结构固定或保护,并可放置在委员会根据本条此前或此后签发的租赁协议批准的任何地点。

Section § 68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租赁潮汐和水下土地或通航河流或湖泊的河床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之前,必须就拟议租赁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在受租赁影响的区域附近举行。

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每个附近的市或县,并按照特定程序公布通知。委员会可以将举行这些听证会的任务委托给其官员或雇员。

在履行第6873条(b)款和《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时,委员会在租赁潮汐和水下土地或通航河流或湖泊的河床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之前,应当就为拟议租赁准备的任何环境影响报告草案举行至少一次听证会。听证会应在拟议租赁区域附近的市或县内举行。委员会应就公开听证会向拟议租赁区域内或邻近的每个市或县发出至少30天的书面通知,并应按照第6834条规定的方式公布该通知。本条规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权力可由委员会委托给其官员或雇员。

Section § 68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加州沿海地区租赁近海土地进行石油勘探等活动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在批准租赁之前,委员会必须咨询相关方,包括渔猎局和国家海洋渔业局,举行至少提前30天通知的公开听证会,并评估环境影响,特别是对渔业和海洋栖息地的影响。

委员会会考虑环境文件、各机构和行业代表的建议,以及为减轻潜在影响而进行的合作努力。对渔业或海洋生物重要的区域必须受到保护,委员会可以施加必要的条件来保障这些区域。

然而,该法律允许从这些受保护渔业区域之外进行斜向或定向钻探。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5(a) 为履行第6873条(b)款和《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案》的要求,委员会在通过租赁平均高潮线与三英里管辖界限之间的近海潮汐和水下土地的租赁形式之前,应咨询渔猎局、国家海洋渔业局、石油工业代表以及在拟租赁区域内作业的渔民代表。委员会应在沿海区域内(定义见第30103条)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靠近拟租赁区域的地方,就为拟议租赁准备的环境文件草案举行至少一次听证会。委员会应向拟租赁区域内或毗邻该区域的每个市或县发出至少30天的书面通知,并应按照第6834条规定的方式公布该通知。本条规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权力可由委员会授权给其官员或雇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5(b) 委员会应考虑拟议租赁对拟租赁区域内的渔业和海洋栖息地的潜在影响。委员会应在其考虑中包括: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5(b)(1) 为拟议租赁准备的环境文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5(b)(2) 渔猎局、国家海洋渔业局、石油工业和渔民的建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5(b)(3) 石油工业和渔民为制定减轻潜在影响的计划而进行的合作努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5(c) 应考虑予以保护的渔业区域包括渔猎局记录所示的既定渔场或关键产卵地或育苗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5(d) 委员会可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款、条件或操作要求以保护渔业,包括但不限于将特定区域排除在开发活动之外。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3.5(e)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从被排除的渔业区域之外的任何位置对被排除区域下方进行斜向或定向钻探。

Section § 6874

Explanation
提交钻探投标时,投标人必须说明他们计划在哪里以及如何钻探。委员会必须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不能偏袒某些方法或地点(例如高地或水上地点)。但是,如果州属水域含有被附近他人油井抽取的石油或天然气,并且钻探会损害附近已开发的区域,委员会可以限制钻探方式。

Section § 6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州属土地(如潮汐地、水下地和河床)的市或县从州获得补偿。这笔款项来自这些土地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利润,例如特许权使用费。 市或县可以因钻探和作业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干扰获得补偿。州获得权利,允许承租人根据委员会设定的具体条款在这些土地上进行作业,以确保州的利益。 协议还包括解决市或县可能对州提出的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相关的任何法律索赔。市或县收到的任何款项必须仅用于根据原始信托目标管理这些土地。

Section § 68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适当授权在州拥有的水下或潮汐地上钻探或准备钻探石油或天然气,州委员会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州可以寻求停止这些作业并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钻探作业是在1938年3月24日之前在填埋地上开始的,委员会在符合州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签发租赁合同,其中包含对过去和未来作业都公平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特定条件。

如果委员会认为任何人、任何团体或任何公司已在或正准备在州为所有者或州有权从中提取石油或天然气或两者兼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地钻探或准备钻探油井以从中提取石油或天然气,且此行为并非依照本章授予的权限进行,无论该人、团体或公司是否可能在声称的权限下行事,委员会应以州的名义并代表州在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对该等土地的占用和作业,并要求赔偿对该等土地造成的任何损害;但如果钻探作业是在已填埋的土地上进行,且该等作业已于1938年3月24日之前开始,则委员会如果认为符合州的利益,可以代表州向该等任何人、团体或公司签发租赁合同,该合同应在适用范围内依照本章规定,并基于对承租人和州而言在当时情况下显得合理公正的追溯性和前瞻性特许权使用费。

Section § 687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政府出租通航河流和湖泊的底部,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此类租赁必须遵循法律相关章节(第 (6871.3) 条)中规定的规则,并遵守本条中提及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只要它们不与本章的其他部分冲突。

Section § 6878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在1938年6月11日之前授予市、县或其他分区的任何潮汐地或水下土地的效力不受影响。它不影响谁可以主张从这些土地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等矿物的权利。

然而,任何获得此类土地授予的市或县,未经州土地委员会批准,不得租赁或开采石油或天然气。这特别适用于太平洋沿岸特定区域,尤其是新港滩附近以及其他章节中详细说明的某些区域。任何协议在委员会批准后,必须遵守额外的章节规定。

实质上,这项法律规定了从这些土地开采矿物的严格条件,以确保在任何租赁或协议进行之前,州政府进行监督并符合特定的调查结果。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在1938年6月11日之前授予任何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的任何潮汐地或水下土地的效力,也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州(一方)或该市、县或政治分区(另一方)可能拥有或对开采或授权开采此类土地下方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物的权利所提出的任何主张。
尽管本章有任何相反规定,州已授予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但未保留矿物权的任何市、县或政治分区,均不得就本法典第6871.2条第 (a) 至 (e) 款(含)所描述的任何区域内的此类潮汐地和水下土地,或就奥兰治县新港滩市北部市界以南至州南部边界的太平洋沿岸潮汐地和水下土地,签订任何关于开采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或协议,除非州土地委员会已根据本法典第6872条的规定,就本法典第6871.2条第 (a)、(c)、(d) 和 (e) 款所描述的任何区域内的任何土地作出调查结果,或已根据本法典第6872.1条的规定,就本法典第6871.2条第 (b) 款所描述的区域内的任何土地作出调查结果,或已根据本法典第6872条的规定,就奥兰治县新港滩市北部市界以南至州南部边界的太平洋沿岸任何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作出调查结果。
此外规定,任何关于从此类已授予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开采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或协议,经州土地委员会按前述规定作出必要调查结果后,由县、市或政治分区获授权签订的,就本法典第6871.2条第 (b) 款所描述区域内任何土地而言,应符合本法典第6872.1条的规定;就奥兰治县新港滩市北部市界以南至州南部边界的太平洋沿岸任何潮汐地或水下土地而言,应符合本法典第6872.2条的规定。

Section § 68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潮汐和水下土地的市或县与其他方合作,管理这些土地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如果市或县认为合作管理这些资源或防止浪费资源是有益的,它们可以签订协议,详细说明油气田将如何开发和运营。

然而,此类协议不得损害航行、渔业或商业等公共利益。这些协议需要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将审查以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协议不会改变土地上任何现有的信托,并且仅适用于与市或县土地相关的特定生产部分。

一旦获得批准,这些协议将对州、地方政府、运营方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方具有约束力。它们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意味着所有各方都必须遵守协议。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这些协议不会影响根据特定过往法律授予长滩市的土地的边界线。

凡是州属潮汐和水下土地已通过一项未保留州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权利的特许授予某个市、县或市县联合体,且该受让方认定,此举符合增加此类土地石油或天然气最终采收量、或保护所述土地石油或天然气免遭不合理浪费的利益,或可能因此阻止或改善此类土地及毗邻土地的沉降或下陷,则该受让方可订立协议,以实现此类土地所在油气田的全部或部分合作开发和运营,或实现该油气田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单元进行开发或运营,或确定石油或天然气生产井的钻探和运营时间、地点和方式,或规定将天然气、水或其他物质回注或注入地下,以用于储存或对该油气田进行增压。
每份此类协议应规定,禁止损害所述受让土地所受制约的商业、航行或渔业公共信托,并应提交州土地委员会批准。如果州土地委员会认定该协议如此规定,且订立和履行该协议符合公共利益,则州土地委员会可代表州批准该协议。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任何经州土地委员会批准的此类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所述受让土地所受制约的商业、航行和渔业公共信托,且根据其条款所做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行为或事项,均符合任何此类特许或任何相关信托、限制和条件的条款或条件,且不违反之。任何经州土地委员会批准的此类协议,不得影响或导致,或不得被解释为影响或导致撤销或变更与所述土地相关的任何信托,或撤销或变更将所述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授予、转让、让渡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个人、公司或法人,即使此类协议规定将从所述土地生产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与从其他土地生产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进行汇集,或导致任何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在所述土地与其他土地之间迁移。任何与此类协议中包含的所述受让土地的任何生产,或与此类生产的任何收益相关的信托、限制或条件,仅适用于根据任何此类协议因所述土地而分配给该市、县或市县联合体的生产部分或其收益部分,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生产或其收益,无论其是否可能已从所述土地或其他土地生产。
经州土地委员会批准后,任何此类协议将对州具有约束力,并对签署该协议的以下任何方具有约束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9(a) 该市、县或市县联合体;以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9(b) 根据与该市、县或市县联合体的合同,此类潮汐和水下土地的任何运营方,以及此类运营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79(c) 任何其他方,以及该其他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任何此类协议均可通过强制履行之诉对受其约束的各方强制执行。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得影响或确定根据1911年第676章法令、1925年第102章法令、1955年第158章法令(经1951年第915章法令及1956年第一次特别会议第29章法令修订)以信托形式授予长滩市的潮汐和水下土地的边界。

Section § 6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一项成本研究,针对自愿放弃州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租约中租赁权益的情况。该研究将评估其财务影响,并考虑石油生产持续时间、州和承租人收入以及退役成本等因素。

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委员会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研究进展,包括任何数据空白或初步结论。最终的成本研究报告,包括逐步淘汰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的建议,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并在线公布。

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的要求将终止,其中进展报告的提交要求在2027年底终止,最终成本研究报告的提交要求在2028年底终止。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a) 视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而定,委员会应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制定一项成本研究,评估自愿放弃州水域内积极生产的州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租约中任何租赁权益的财政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b) 该成本研究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b)(1) 租赁时石油生产的预期持续时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b)(2) 迄今为止收到的州收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b)(3) 基于已探明储量的油藏预期剩余寿命。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b)(4) 合理预期的未实现承租人收入和利润。
(5)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b)(5) 合理预期的未实现州收入。
(6)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b)(6) 承租人的退役和恢复成本。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c)(1) 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在一次适当通知的公开委员会会议上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讨论本节所述的成本研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c)(2) 在第 (1) 款所述的听证会之后,委员会应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供成本研究的最新进展报告。该进展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c)(2)(A) 成本研究要素的拟议大纲。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c)(2)(B) 已识别的数据空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c)(2)(C) 初步分析、结论和建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c)(2)(D) 委员会收到的任何公众意见。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d)(1) 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根据本节准备的成本研究报告,包括符合2021-22届常会第2257号议会法案第1节的立法调查结果和声明的、推动结束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的建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d)(2)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成本研究报告。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e)(1) 根据 (d) 款第 (1) 项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成本研究报告,以及根据 (c) 款第 (2) 项提交给立法机关的进展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e)(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e)(2)(A)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根据 (d) 款第 (1) 项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应于2028年12月31日失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80(e)(2)(A)(B)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根据 (c) 款第 (2) 项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应于2027年12月3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