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条的名称为《地热资源法案》,以后提及或引用时都用这个名称。

Section § 69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指出,从州属土地开发地热能对于扩大州的能源来源至关重要。法律承认,不同的州属土地在开发地热能方面潜力各异。一些土地显示出强烈的能源资源迹象,可以轻松租赁;而另一些则需要更多勘探。为了支持更快、更广泛的地热开发,灵活的租赁计划是必要的。

Section § 6903

Explanation

本节将“地热资源”定义为地表以下的自然热能。它包括源自这种热能的任何能量,以及从地下发现的自然加热流体和气体中提取的矿物质和其他产品。但是,它明确将石油和其他烃类物质排除在此定义之外。

为本章之目的,“地热资源”系指地球的自然热能,地表以下任何形式的能量,存在于、产生于、形成于或可从该自然热能中提取的能量,以及从地表以下发现的自然加热流体、卤水、伴生气体和蒸汽(无论何种形式)中获得的所有溶解矿物质或其他产品,但不包括石油、烃类气体或其他烃类物质。

Section § 6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颁发许可和租赁,用于在各种类型的州有土地上勘探和开发地热资源。这些土地包括学校用地、潮汐地、水下土地以及地热资源已保留的区域。

委员会可按照本条规定,颁发在属于州的土地上勘探和开发地热资源的许可和租赁,以及州保留的地热资源开发租赁。就本条而言,州土地应定义为州拥有的所有土地,包括学校用地、代偿土地、专有土地、潮汐地、水下土地、沼泽和溢流土地,以及通航河流和湖泊的河床,以及地热资源已保留给州的土地。

Section § 6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许可证和租赁只能授予符合第6801条中概述的资格的个人或实体。

根据本条规定,许可证和租赁只能签发给符合第6801条规定的许可证和租赁资格的人。

Section § 6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公共土地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包括采矿和其他资源活动。只要互不干扰,采矿许可证可以与其他土地用途共存。它还明确,本法律不会凌驾于管理这些土地的州部门的权力之上。最后,委员会可以制定具体规则来保护其他资源。

本条的实施应遵循公共土地和资源多用途原则,并应允许根据适用法律,同一土地上其他矿物储藏的其他许可证或租赁的共存;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许可证或租赁的存在不应排除其所涵盖区域的其他用途。但是,根据此类其他许可证或租赁进行的运营或此类其他用途不应不合理地干扰或危及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或租赁的运营,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许可证或租赁的运营也不应不合理地干扰或危及根据任何其他法案规定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或租赁的运营。本条也不应被解释为取代任何州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对其管辖下的州土地和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所拥有的权力。委员会可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其认为保护其他资源所必需的条件。

Section § 6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发现生产或使用地热资源也能经济地生产大量其他有价值的地热资源,并且这些资源有市场,那么委员会可以要求生产这些资源。

Section § 6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颁发地热资源勘探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是非独占的,这意味着可以向不同方颁发多个许可证。委员会设定条款,但持有许可证不意味着持有人将获得开采地热资源的租赁权;它只允许进行勘探。

Section § 6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首位合格申请人颁发勘探许可证,以便在未计划通过公开招标出租的土地上寻找地热资源。申请人必须提出勘探计划,包括勘探工作和钻探地热井,许可证的租金条款每年递增,直到钻探一口井。如果申请人提前放弃许可证,则无需钻井。 该许可证具有两年的专属期,并可能延长两年。如果发现地热资源,许可证持有人有可能租赁该土地。许可证下的义务可能因战争或自然灾害等事件而中止。

Section § 69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租赁土地的流程。租赁根据现金奖励或净利润等因素授予。委员会可在租赁中要求制定勘探和开发计划,确保考虑市场条件和地热资源管理所涉成本等经济因素。租赁将根据既定的公示和程序规则授予最高负责任的合格投标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1(a) 委员会可选择土地进行租赁,并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基于现金奖励、净利润或其他单一可竞标因素进行租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1(b) 在租赁土地时,委员会可在租赁文件中规定勘探和开发计划。委员会应考虑所有适用的经济因素,包括市场条件,以及钻探、生产和利用地热资源的成本。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1(c) 委员会如此选择用于租赁的土地,应根据委员会可能规定的规则和条例,租赁给最高负责任的合格投标人,这些规则和条例用于向公众告知销售条款和条件、接收投标以及授予租赁。

Section § 69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州政府已出售但保留地热资源权利的土地的许可或租赁,现有地主有四个月时间提交自己的许可或租赁申请。州政府会通过挂号信通知地主。如果地主提出申请并符合要求,且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们的申请将获批准。如果他们不申请,他们的机会将终止,原申请人可以继续办理。 如果有竞争性租赁出售,并且地主收到了最高出价的通知,他们有30天时间来匹配该出价。如果他们匹配了,他们将获得租赁权。如果他们未及时匹配出价,租赁权可以授予其他竞标者。

Section § 69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地热资源(如未提取矿物质的蒸汽和卤水以及相关气体)勘探许可证和租赁的财务条款。它要求这些资源销售的最低特许权使用费为10%,竞争性租赁的特许权使用费可能提高到16 2/3%。

对于从地热流体中提取的矿物质,强制规定至少2%的特许权使用费。

承租人还必须支付每年每英亩至少1美元的年费,如果年特许权使用费未达到每英亩2美元,则需要支付额外款项。1979年1月1日之前的旧租赁合同,可在30年后以及此后每10年重新谈判特许权使用费,并设有增长限制和基于利润的上限。

州可以选择实物收取其资源份额,相关基础设施成本由州或承租人承担,然后通过竞争性招标出售州的份额。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也适用于承租人使用的任何地热资源,按市场价格计算,除非用于基本业务开发运营或已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产品生产。

根据本条签发的每份勘探许可证和租赁合同,应就从该许可证或租赁合同所涵盖土地上生产、保存和销售的地热资源规定以下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3(a) 勘探许可证及其产生的租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从蒸汽、未提取矿物质的卤水以及伴生气体在交付给购买者时的销售中获得的总收入的不少于10%的特许权使用费,其中不包括经委员会批准的、与传输或其他服务或流程相关的费用。根据竞争性租赁出售签发的租赁合同,除可竞标因素外,可包括从蒸汽、未提取矿物质的卤水以及伴生气体在交付给购买者时的销售中获得的总收入的不超过162/3%的特许权使用费,其中不包括经委员会批准的、与传输或其他服务或流程相关的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3(b) 就租赁期内从地热流体中回收的每种矿产品或化合物的首次可销售形式的销售中获得的总收入的不少于2%的特许权使用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3(c) 租赁期内每年每英亩或其不足一英亩的部分,预付年租金不低于一美元 ($1)。勘探许可证的年租金应遵守第6910条 (a) 款的规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3(d) 如果在发现商业数量的地热资源后,任何日历年内应向州支付的总特许权使用费未达到或超过该许可证或租赁合同中包含的每英亩或其不足一英亩的部分两美元 ($2) 的总和,则许可证持有人或承租人应在年终后60天内支付必要的款项,以达到每英亩两美元 ($2) 的最低特许权使用费。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3(e) 对于1979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可转换为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和勘探许可证,此处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租赁生效日期起30年后以及此后每10年进行重新谈判。首次重新谈判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不得超过30%,后续重新谈判中,特许权使用费率不得比前一期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增加超过50%。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重新谈判的特许权使用费责任不得超过其净利润的50%,承租人重新谈判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不得低于租赁合同签发时的特许权使用费率,第6916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款所指的净利润应从谈判特许权使用费的生效日期起计算。对于197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特许权使用费应在首次商业运营(即第一个发电机组连续运行24小时后的30天)起不早于20年但不晚于30年进行重新谈判,并在此后每10年进行。此类重新谈判不得使紧接前一期的最高特许权使用费增加超过50%。1979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的首次重新谈判时间应反映公用事业委员会关于加速利用地热资源的设施摊销率的政策以及对生产商-公用事业供应合同条款的批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3(f) 委员会可以,代替应付给州的款项,行使其根据租赁协议规定以实物形式获取其地热资源份额的权利。如果需要额外设施以使州能够以实物形式获取其地热资源特许权使用费份额,则州或其地热资源购买者应自费提供此类额外设施;或者,如果承租人同意提供此类额外设施,则承租人应由州的购买者,或经州选择,通过从应付给州的特许权使用费中扣除的方式,获得提供此类额外设施的所有直接人工和材料成本的补偿。每当委员会行使以实物形式获取地热资源的权利时,委员会应仅与通过竞争性招标产生的最高责任投标人签订此类地热资源的处置和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应符合委员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所有与此类处置和销售相关的招标规格和表格,应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由委员会通过。如果未收到任何投标,或者委员会因投标不足而决定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协商并签订此类处置和销售协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3(g) 特许权使用费应根据分项 (a) 和 (b) 的规定支付。然而,对于被许可人或承租人使用但未出售的所有地热资源,其总收入应按该地热资源已以当时的市场主导价格、在同一市场区域和相同营销条件下出售给第三方的方式确定;但前提是,对于被许可人或承租人在与资源开发和利用相关的审慎商业运营中使用的地热资源,或在生产从地热流体中回收的、以首次可销售形式存在的、且根据分项 (a) 或 (b) 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任何地热矿物产品或化合物时使用的地热资源,无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Section § 6914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地热资源的许可或租赁,你可以按照法典中另一条款的规定放弃相关权利。

Section § 6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持有许可证或租赁权,他们被允许使用委员会认为合理必要的土地表面部分,用于生产和保护地热资源。但是,这必须遵守本条中的其他规定。

Section § 69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委员会签发将地热资源用于非电力目的的租赁,如果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特许权使用费可低于总收入的10%。委员会还可以修改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以及运营要求,以促进资源保护并确保地热资源的最大限度回收。这包括在需要促进开发或现有条款阻碍运营时,豁免或修改租赁条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6(a) 委员会可以签发用于地热资源直接热利用(非电力用途)的租赁,如果其认定此类特许权使用费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则特许权使用费可低于总收入的1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6(b) 委员会还可以豁免、暂停或减少任何许可证或租赁所涵盖土地的租金或最低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任何部分的租金或最低特许权使用费,并豁免、暂停、修改或修订租赁中或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中包含的、影响租赁或许可证运营的运营要求,以促进保护,并鼓励地热资源的最大最终回收,如果委员会认定该行动对于促进开发是必要或有益的,或者发现该许可证或租赁无法在许可证或租赁条款或法规下成功运营。

Section § 69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许可证或租赁只能通过遵循第6805条中列出的规则来终止。

许可证或租赁只能由委员会根据本法典第6805条的规定予以终止。

Section § 6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地热资源相关的租赁初步期限最长为10年。此后,只要地热资源正在或能够以商业数量生产,并且承租人遵守商定的勘探和开发计划,租赁就可以继续。

本条规定下的租赁的初步租期不得超过10年,此后,只要地热资源正在或能够以商业数量生产或利用,并且承租人遵守根据第6911节在租约中规定的勘探和开发计划的条款和条件,租期即可持续。

Section § 69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签订协议,以从租赁国有土地中获得用于地热或排水目的的补偿,即使其他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他们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这样做,例如当不同土地上的井可能从国有土地抽取资源时,或者当国有土地因其大小或形状而无法进行竞争性招标时。如果国家只拥有部分土地,或者委员会认为该协议符合国家的利益,也可以这样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协商并签订协议,就国有土地的排水或地热租赁的补偿,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9(a) 在私人或公共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上钻探的井正在或可能从国有土地抽取地热资源;但如果在国有土地上钻探井且其他国有土地正在或可能遭受排水,则开发仅允许从已开发的国有土地进行钻探。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9(b) 委员会认定这些土地不适合竞争性招标,因为其面积小或形状不规则等因素,或从合理可获得或可取得的地面钻井场地无法进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9(c) 国家拥有这些土地的部分权益。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919(d) 委员会认定该租赁或协议符合国家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6920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某个委员会的租约生产地热能,你可以混合来自多口井的资源,无论这些井是否在租赁的土地上。但是,你必须使用委员会批准的计量表或其他装置,来追踪有多少地热能来自租赁的土地。

Section § 6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许可证或租赁权的人,在获得委员会批准后,专门为回注地热资源而钻探、改造或重新启用油井。如果他们从中获利,或者使用的资源并非来自州土地,委员会可以向他们收取合理的费用,但该费用不会超过租赁协议的净利润或特许权使用费。

Section § 692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对勘探许可证和租约的面积设定了限制,通常要求其面积在640至5,760英亩之间,除非有特殊情况。任何个人或实体持有的州地热租约或许可证的权益总面积不得超过25,600英亩。如果您在拥有此类权益的公司中持有股份,且持股比例超过10%,那么您的股份所对应的面积将计入此限制。此外,面积计算还会考虑不同的所有权百分比。个人可以持有的许可证或租约数量没有限制。如果租约因开发目的而合并,只要它们持续生产或属于某个计划的一部分,其有效期可以超出原始期限。最后,根据委员会批准的合同购买地热资源的买方,不被视为拥有租约所有权。

Section § 6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热资源区的承租人相互合作,制定合作计划,以更有效地开发和运营土地。经承租人同意,委员会可以调整钻探和生产规定,允许产量分配,并制定必要的法规来保护国家利益。

为更妥善地保护任何地热资源区或其任何部分的自然资源,其承租人可以相互联合或与他人联合,共同采纳并根据合作或统一开发或运营计划对该地热资源土地进行开发或运营,但须符合本法典第3756条的规定。委员会经相关租赁持有人同意,可以设立、修改、变更和撤销此类租赁的任何钻探和生产要求,允许分配产量,并经此类承租人同样同意,结合任何此类合作或统一计划的设立和运营,制定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与此类租赁相关的法规,以确保国家利益得到适当保护。

Section § 6924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以外的州部门或机构管理着拟用于地热开发或其水域的州有土地地表,委员会只有在该部门或机构同意并设定合理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发放许可证或租赁。这些条件必须确保土地或水域得到妥善利用,以实现其当前或预期的目的。这些条件不得与本条规定相冲突。

此外,截至每年6月30日,这些土地地热租赁收入的一半将拨给该部门或机构的项目,由州立法机关决定。

如果寻求用于地热资源利用或开发,或其上水域的州有土地地表,处于委员会以外的州部门或机构管辖之下,委员会仅可在征得该其他部门或机构同意,并遵守其可能规定的合理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颁发许可证或租赁,以确保土地地表或其上水域得到充分利用,用于其当前管理或获取时的目的。该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规定任何与本条不符的条款和规定。
尽管有第6217条规定,截至每年6月30日,州因在该州部门或机构管辖下的土地地表开发地热资源的租赁而获得的、截至该6月30日财政年度收入的50%的款项,应由立法机关专项拨款,仅用于该州部门或机构的项目。

Section § 6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许可证或租赁根据同一法典中另一条款(第6804条)规定的规则进行转让、转移或分租。

根据本条规定,许可证或租赁可以依照本法典第6804条的规定被转让、转移或分租。

Section § 69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热钻探或生产作业对健康构成风险或造成污染,委员会可以立即叫停。在暂停期间,只有那些旨在纠正或预防损害的作业才能继续。只有在委员会确认问题已解决后,作业才能恢复。委员会还可以授权其执行官在必要时叫停作业。

凡经委员会认定,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任何地热勘探许可证、探矿许可证或租约下的作业,对任何人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不合理风险,或以任何方式造成或由此类作业导致的污染或毒害,委员会应立即命令暂停任何钻探和生产作业,但纠正性、保护性或缓解性作业除外。此类作业在委员会确定已采取充分纠正措施之前不得恢复。委员会可授权其执行官命令停止作业。作业的恢复只能由委员会许可。

Section § 6925.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向第一个申请面积小于640英亩地块的合格申请人授予租赁,特别是针对那些将地热资源用于非发电目的的项目。委员会将决定租赁条款,例如租金和钻探规定。但是,如果该土地已经有其他人拥有租赁或许可证,新的申请人必须获得他们的许可。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该地块上开发的地热资源完全用于发电以外的目的,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向第一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面积小于640英亩地块的租赁。这些租赁的条款、条件、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钻探要求和开发计划应由委员会决定。如果该土地已有现有的地热资源租赁或许可证,申请人应获得承租人或被许可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