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租赁与石油和天然气租赁有关的一般规定
Section § 6826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州属土地上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测,但获得这些勘测的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在申请石油和天然气租赁时能获得特殊待遇。委员会必须批准用于获取地质样本的岩心取样或其他钻探的许可证,并且这些许可证附带具体条款。所有这些勘测的结果和记录都需要与委员会共享,并予以保密,不得公开。这些记录只能在严格的保密协议下与特定的政府机构共享。未经许可证持有人的书面许可,任何相关人员披露这些机密信息或将其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6826.1
Section § 6827
本法律规定,加州委员会可以将州属土地出租给最高资质的投标人,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租约通常持续20年,但只要维持生产或必要作业持续进行,租约即可继续有效。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同或修订的条款延长或续签租约。在提供州属土地时,委员会可以选择设定特许权使用费:浮动比例、固定费率或基于净利润,并要求对石油、天然气和其他提取产品设定最低特许权使用费。
投标人必须满足所有条款,包括支付土地年租金。如果生产暂时停止,只要在六个月内开始恢复生产的作业,租约即可继续有效。对于1977年后的某些租约,与石油处理或运输相关的成本不予覆盖。
Section § 6827.1
Section § 6827.2
Section § 6827.5
这项法律禁止在加州公共土地上签订任何新的租赁或协议,用于建设石油和天然气基础设施,特别是当这些基础设施支持在联邦保护土地上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时。法律规定了必要的维修和维护活动以及从州土地输送石油或天然气的例外情况。截至2020年1月1日生效的现有有效租赁协议不受影响。法律允许州机构制定法规来执行这些规定。“联邦保护土地”包括国家纪念碑、公园和其他指定区域,而“地方受托人”指的是负责公共信托土地的地方机构。
Section § 6828
如果您在加州租赁含有石油或天然气的土地,您必须注意防止浪费任何已开采的石油或天然气,并确保水不会通过土地中钻探的油井损害石油。此外,租赁合同要求您遵守联邦、州和地方层面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这包括遵守加州法典第3部的任何具体规定。
Section § 6829
本节概述了加州每份石油和天然气租约的要求。它规定租约必须包含保护州财政利益和确保正确收取产值款项的条款。租约还必须确保油井间距合理,以防止资源流失到私人土地,并要求承租人勤勉钻探,以达到油砂层进行商业生产。
此外,租约必须详细说明操作标准,以防止浪费,确保安全,维护工人健康,并明确承租人对伤害和损害的责任。还要求提供财务担保措施,例如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遵守租约条件,包括承担油井退役的费用。任何与州权利或法律相冲突的租约条款均无效,并可与有效条款分离。
Section § 6829.1
Section § 6829.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油气田承租人加入联合或合作协议,旨在提高油气采收率、减少浪费或保护邻近财产。它还允许委员会代表州谈判这些协议,涵盖拥有州有油气储量的土地。这些安排可以涵盖油气田的整个寿命,并可能包括潮汐地和水下地。委员会还可以签订任何必要的协议,并指定代表参加与这些联合协议相关的会议并投票。
Section § 6829.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每次谈判或重新谈判海上石油或天然气租约时,都要寻求额外的资金支持,比如担保金。它还规定委员会必须与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合作,以避免重复与相关法规已涵盖的工作。
Section § 6829.4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涉及石油或天然气设施租赁或运营的人员,负责油井和生产场地的安全关闭和清理工作。当有人接管、改造或在租赁土地上安装设施时,他们必须承担关闭和清理任何油井或设施的责任。他们与所有相关方共同承担这项责任,这意味着他们都负有连带责任。
租赁期满后,运营者有六个月的时间提交一份宣誓书,声明他们将在一年内开始退役工作。他们必须迅速行动,除非延误是不可避免的。否则,他们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
如果因未能履行义务而导致州政府介入清理,这将被视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必要行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
Section § 6830
Section § 6830.1
加州立法机关声明,州政府非常关注确保从州属土地中安全开采出尽可能多的石油和天然气。他们希望避免将石油和天然气浪费在地下。州属潮汐和水下土地应开展二次作业,以最大限度地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这应该得到支持,因为目前的租赁协议(其特许权使用费基于每日产量)并未考虑这些二次作业。某些油井的产量测量规则仅适用于1966年特定立法变更后的新租约或修订协议。
Section § 6830.2
如果拥有州有土地石油和天然气租约的人想开始二次采收作业(一种开采更多石油和天然气的方法),他们可以与委员会合作修改租约条款。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州能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中获得最大收益。
该协议必须确保州从一次采收方法中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至少与没有二次作业时相同。此外,通过这些作业额外生产的石油所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应与当前协议条款相符。
委员会在签署任何新协议之前,必须将其关于一次采收和额外石油采收的计算和预测与租约持有人的进行比较,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6830.3
本节说明委员会如何修改租赁协议。委员会可以使用各种方法和数据来确定双方(委员会和租赁持有人)都同意的条款,例如特许权使用费率。在二次采收作业期间,调整后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不得低于租赁协议最初规定的费率。
租赁持有人没有义务向州政府保证特许权使用费的产量,但也不禁止他们这样做。这些修改可以与其他旨在合作开发的协议一并进行。
Section § 6831
这项法律允许承租人获得通过州属土地的通行权许可。委员会规定了如何授予这些权利的规则,包括关于测量、地点、申请以及土地如何使用的详细规定。
Section § 6832
这项法律允许石油或天然气承租人合作制定联合开发和运营计划,以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如果委员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承租人可以联合起来,甚至可以包括非州政府土地所有者。委员会可以调整钻探和生产规则,并为这些合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州政府的利益得到保护。
Section § 6833
Section § 6834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计划出租土地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时,必须事先通知公众。通知应在土地大部分所在地的地方报纸上刊登。通知必须包含接收和开启投标的地点和时间,并描述可供出租的土地。
对于周报,通知必须在至少两个不同的日期刊登。如果报纸出版频率更高,通知必须从头到尾刊登至少五天。
Section § 6835
当有人想竞标石油和天然气租赁权时,他们必须附上一张由加州可靠银行开具的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这张支票是作为诚信保证金。如果你没有中标,你会拿回你的支票。如果你中标了,这笔钱将用于支付你租赁的第一年租金。但是,如果你中标了,却在15天内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州政府将没收你的支票作为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