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州属土地上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测,但获得这些勘测的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在申请石油和天然气租赁时能获得特殊待遇。委员会必须批准用于获取地质样本的岩心取样或其他钻探的许可证,并且这些许可证附带具体条款。所有这些勘测的结果和记录都需要与委员会共享,并予以保密,不得公开。这些记录只能在严格的保密协议下与特定的政府机构共享。未经许可证持有人的书面许可,任何相关人员披露这些机密信息或将其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都是非法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6(a) 委员会可以允许在州土地上进行地质或地球物理勘测,并可以为此发放许可证,但该许可证不应赋予被许可人获得石油和天然气租赁的任何优先权。可以在州土地上和地下进行岩心及其他样本的采集;但委员会应要求首先获得涵盖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确定的用于获取地质样本的此类钻探作业的许可证,并遵守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但该许可证不应赋予被许可人获得石油和天然气租赁的任何优先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6(b) 委员会应要求,作为根据本节在潮汐和水下土地上进行地质或地球物理勘测的任何许可证签发条件,被许可人应在委员会要求时,向委员会提供根据该许可证操作产生的所有事实和物理勘探结果、测井数据和记录。被许可人须向委员会提供的任何事实或物理勘探结果、测井数据或记录应供委员会保密使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开放查阅。但是,委员会可以将勘探结果、测井数据和记录提供给那些需要这些信息以评估或管理这些潮汐和水下土地以及邻近土地的政府机构;但委员会应与这些政府机构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勘探结果、测井数据和记录的使用目的,并要求对勘探结果、测井数据和记录进行保密。合同协议应明确负责审查和保密信息的人员。未经被许可人书面同意,该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开放查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6(c) 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委员会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任何履行委员会指派给他或她的任何职能或工作的人员、或根据(b)款规定的保密协议使用数据的任何政府机构或雇员,在未经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被许可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非委员会成员、高级职员、雇员或根据(b)款授权的人员,或向非履行委员会指派给他或她的任何职能或工作的人员,披露从查阅事实或物理勘探结果、测井数据或记录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或将该信息用于委员会授权之外的目的,或用于管理法律赋予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和义务,均属轻罪。

Section § 68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州土地委员会在加利福尼亚海岸沿线的特定潮汐和水下土地上进行钻探以获取岩心样本,特别是从该州南部边界到奥兰治县新港滩的区域。这些区域不得用于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勘探或开采。

Section § 68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委员会可以将州属土地出租给最高资质的投标人,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租约通常持续20年,但只要维持生产或必要作业持续进行,租约即可继续有效。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同或修订的条款延长或续签租约。在提供州属土地时,委员会可以选择设定特许权使用费:浮动比例、固定费率或基于净利润,并要求对石油、天然气和其他提取产品设定最低特许权使用费。

投标人必须满足所有条款,包括支付土地年租金。如果生产暂时停止,只要在六个月内开始恢复生产的作业,租约即可继续有效。对于1977年后的某些租约,与石油处理或运输相关的成本不予覆盖。

委员会可根据本章规定,将石油和天然气矿藏的开采和清除租约授予最高资质的投标人或联合投标人。此类租约应包括租赁土地中的所有石油和天然气矿藏,期限为20年,此后只要租赁土地以可盈利的数量生产天然气或石油,或承租人勤勉地进行生产、钻探、加深、维修、再钻或其他必要的租约或油井维护作业,租约即持续有效。此前根据本章签发的任何20年期限的租约,或其任何续期或延期,可在其到期前的任何时间,根据委员会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期限进行延期,或根据立法机关的规定进行延期;此外,经承租人及时申请,委员会可签发新租约以替换任何20年期限的租约,或其任何续期或延期;此类新租约应以与被替换租约相同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相同的条款与条件签发,除非委员会和承租人另有约定,但此类替换租约的期限应为五年,此后只要以可盈利的数量生产石油或天然气,或承租人勤勉地进行生产、钻探、加深、维修、再钻或其他必要的租约或油井维护作业,租约即持续有效。
当委员会提供州属土地(包括潮汐地和水下地)供租赁时,委员会应规定石油的浮动比例特许权使用费,起始不低于16又2/3%,最高百分比在招标书中规定,按此类租约下每口油井每日平均石油产量支付;并规定干气、天然汽油以及从此类租约下生产的天然气中提取和保存的其他产品(用于租约用途或回注到租赁土地中的天然气除外)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低于招标书中规定的16又2/3%。此类特许权使用费应以实物支付,或按油井当前市场价格的百分比以及对从租赁土地中移除或出售的产量支付的任何溢价或奖金支付,并须预付年租金,在租金支付日,每英亩租赁土地的租金不低于一美元 ($1)。除非委员会根据第6836条决定拒绝所有投标,否则投标标的包裹或地块的租约应授予承诺支付最高现金奖金并满足租约所有其他条款的合格投标人。

Section § 68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两名或两名以上符合持有租赁资格的个人联合起来,对本章项下可用的租赁进行联合投标。简而言之,只要每个人都单独符合资格,与他人合作竞标租赁是完全可以的。

Section § 68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重新谈判租赁条款,例如降低最低特许权使用费率,前提是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后认定,保持租赁活跃对加州更有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因当前租赁条款下经济上不可行而放弃租赁,但仅限于持续租赁对加州人有利的情况。

Section § 68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加州公共土地上签订任何新的租赁或协议,用于建设石油和天然气基础设施,特别是当这些基础设施支持在联邦保护土地上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时。法律规定了必要的维修和维护活动以及从州土地输送石油或天然气的例外情况。截至2020年1月1日生效的现有有效租赁协议不受影响。法律允许州机构制定法规来执行这些规定。“联邦保护土地”包括国家纪念碑、公园和其他指定区域,而“地方受托人”指的是负责公共信托土地的地方机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7.5(a) 尽管有第3条(从第6851节开始)、第4条(从第6870节开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且在不被联邦法律禁止的范围内,任何对州内公共土地拥有租赁权的州机构、部门或委员会,或任何地方受托人,均不得签订任何新的租赁协议或其他转让协议,以授权在公共土地(包括潮汐地和水下土地)上新建石油和天然气相关基础设施,从而支持在被指定为或曾被指定为联邦保护土地的联邦土地上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生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7.5(b)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7.5(b)(1) 为修理、迁移或维护用于输送石油或天然气的任何管道或其他基础设施而进行的任何活动,或为确保用于石油或天然气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所需的任何其他活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7.5(b)(2) 为输送从州土地或水域生产的石油或天然气而进行的任何活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7.5(c) 对公共土地拥有租赁权的州机构、部门和委员会可以制定本节的实施细则。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7.5(d)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截至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有效租赁协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7.5(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7.5(e)(1) “联邦保护土地”指被指定为国家纪念碑、公园、荒野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或荒野研究区的土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7.5(e)(2) “地方受托人”指被授予公共信托土地的地方受托人,即县、市或区,包括水务区、卫生区、区域公园区、港口区或海港区,或通过立法授权被授予公共信托土地的任何其他地方政治或法人分支机构。

Section § 682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租赁含有石油或天然气的土地,您必须注意防止浪费任何已开采的石油或天然气,并确保水不会通过土地中钻探的油井损害石油。此外,租赁合同要求您遵守联邦、州和地方层面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这包括遵守加州法典第3部的任何具体规定。

所有根据本章订立或签发的含有石油或天然气的土地租赁,均须符合以下条件:承租人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防止土地中开采的石油或天然气浪费,或水通过钻探至含油地层的油井进入,从而破坏或损害油藏。所有租赁还应进一步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其作业的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法律,以及市县的所有有效条例,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遵守本法典第3部的规定。

Section § 682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每份石油和天然气租约的要求。它规定租约必须包含保护州财政利益和确保正确收取产值款项的条款。租约还必须确保油井间距合理,以防止资源流失到私人土地,并要求承租人勤勉钻探,以达到油砂层进行商业生产。

此外,租约必须详细说明操作标准,以防止浪费,确保安全,维护工人健康,并明确承租人对伤害和损害的责任。还要求提供财务担保措施,例如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遵守租约条件,包括承担油井退役的费用。任何与州权利或法律相冲突的租约条款均无效,并可与有效条款分离。

本章项下签订的每一份石油和天然气租约,以及根据第6804条转让、转移或分租的任何石油和天然气租约,均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a) 旨在保护州利益的条款、条件和规定,以确保向州支付适当数额或价值的产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b) 旨在保护州利益的条款、条件和规定,涉及为适当抵消在私人土地上钻探和运营的油井对州土地石油和天然气造成的流失而进行的油井间距设置;承租人应勤勉地将油井钻至油砂层,并规定这些油井的深度要求,以达到油砂层并从中开采商业数量的石油和天然气。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c) 规定操作方法和标准要求,以确保以适当和专业的方式进行操作,防止浪费,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以及承租人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d) 承租人忠实履约的担保或其他财务保证,包括第6805条规定的租约没收条款,以及要求承租人在签订租约时(包括其任何修订)提供并此后维持一份由委员会指定金额的良好且充足的保证金,以州为受益人,保证承租人忠实履行租约的条款、契约和条件以及本章的规定,包括堵塞和废弃油井以及拆除所有相关生产设施的费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e) 委员会为实现本章目的而认为适当且不与本章任何规定相抵触的其他契约、条件、要求和保留,但根据本章签订的石油和天然气租约中任何旨在剥夺州或承租人受法律保障的任何权利或利益,或与本章规定不符的条款,均应无效,并应被视为可与租约的有效条款分离且不影响其效力。

Section § 68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石油和天然气租约,包括水下和沿海土地的租约。它规定,租约必须有一个最长三年的期限,在此期间,租赁土地的公司必须开始石油或天然气钻探作业。这个期限可以由委员会延长。如果公司不开始并积极持续钻探,租约将终止。

Section § 68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油气田承租人加入联合或合作协议,旨在提高油气采收率、减少浪费或保护邻近财产。它还允许委员会代表州谈判这些协议,涵盖拥有州有油气储量的土地。这些安排可以涵盖油气田的整个寿命,并可能包括潮汐地和水下地。委员会还可以签订任何必要的协议,并指定代表参加与这些联合协议相关的会议并投票。

委员会为了提高石油或天然气的最终采收率、保护石油或天然气免遭不合理浪费、阻止或改善土地沉降的可能性,或保护邻近土地所有者,可以在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石油和天然气租约中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可能要求承租人在委员会发出租赁这些土地的意向通知时,就租赁土地签订任何联合或合作协议。为实现上述任何目的,委员会可代表作为出租人或潜在出租人的州,就州拥有的土地或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归州所有的土地谈判并签订联合或合作协议,旨在实现这些土地所在油气田的全部或部分统一或合作开发和运营。在遵守本节规定的前提下,并且尽管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规中包含任何竞争性招标要求或期限限制,委员会可以谈判并签署所有必要的协议,以实现、执行或修改任何此类联合或合作协议,包括有权将土地(包括潮汐地和水下地)或土地的任何权益约束并承诺给合作或联合协议,期限为该协议的整个期限,无论其期限是涵盖油田的整个寿命还是任何其他不确定的期限。委员会签订联合或合作协议的权力包括采取其他行动或措施,以及代表州承担联合或合作协议中惯常的其他承诺和义务的权力。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代表,根据任何此类联合或合作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出席联合会议、投票,并以其他方式代表和约束州的利益。

Section § 682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每次谈判或重新谈判海上石油或天然气租约时,都要寻求额外的资金支持,比如担保金。它还规定委员会必须与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合作,以避免重复与相关法规已涵盖的工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3(a) 委员会在海上石油或天然气租约的租赁条款进行谈判或重新谈判时,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在可行的情况下,寻求额外的基础设施担保或其他财务担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3(b) 委员会应当与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协调,以确保根据本节和第 (3205.6) 节采取的行动不会重复。

Section § 68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涉及石油或天然气设施租赁或运营的人员,负责油井和生产场地的安全关闭和清理工作。当有人接管、改造或在租赁土地上安装设施时,他们必须承担关闭和清理任何油井或设施的责任。他们与所有相关方共同承担这项责任,这意味着他们都负有连带责任。

租赁期满后,运营者有六个月的时间提交一份宣誓书,声明他们将在一年内开始退役工作。他们必须迅速行动,除非延误是不可避免的。否则,他们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

如果因未能履行义务而导致州政府介入清理,这将被视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必要行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1) “退役”是指根据委员会的指示,并完全符合州和地方法律,对生产设施或相关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拆除和移除,以及恢复其所在场地的一切活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2) “运营者”是指有权钻探、运营、维护或控制油井或生产设施的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3) “封堵和废弃所有油井以及所有生产设施和相关基础设施的退役”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3)(A) 所有油井和生产设施的人员配备和维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3)(B) 为履行这些义务所需的所有翻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3)(C) 为履行这些义务所需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行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4) “封堵和废弃”是指根据委员会和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的规定,并完全符合州和地方法律,对油井进行封堵和废弃。
(5)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5) “生产设施和相关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管道以及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改进设施。
(6)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a)(6) “油井”是指油井或气井。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1) 自2020年1月1日起,从本章项下租赁的承租人、受让人、受让方或次承租人,或租赁土地的运营者从事第 (2) 款规定的活动之日起,承租人、受让人、受让方、次承租人或运营者应负责并承担责任,直至本分节项下的每项义务履行完毕,负责封堵和废弃所有油井以及退役所有生产设施和相关基础设施,这些油井和设施是承租人以及租赁的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的受让人、受让方或次承租人或租赁土地的运营者已或可能留在租赁土地上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2) 第 (1) 款项下的义务在承租人、受让人、受让方、次承租人或运营者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活动时产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2)(A) 获得或被转让、转移或次租该租赁,包括管道通行权租赁,如果租赁土地包含以下任一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2)(A)(i) 未永久封堵的油井。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2)(A)(ii) 生产设施或相关基础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2)(B) 成为以下任一情况的运营者:
(i)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2)(B)(i) 未永久封堵的油井。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2)(B)(ii) 生产设施或相关基础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2)(C) 在租赁土地上钻探、重新钻探或加深油井,或永久改变油井套管。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b)(2)(D) 在租赁土地上安装生产设施或相关基础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c) 受 (b) 分节约束的人员应对该分节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d)(1) (A) 承租人、受让人、受让方、次承租人或运营者应在租赁终止或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经公证的责任宣誓书,说明其对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设施和相关基础设施退役的责任。承租人、受让人、受让方、次承租人或运营者还应在经公证的宣誓书中承诺,在租赁终止或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开始生产设施和相关基础设施的退役过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d)(1)(B) 生产设施和相关基础设施的退役应在没有不当拖延的情况下完成,除非拖延是由承租人、受让人、受让方、次承租人或运营者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d)(2) 承租人、受让人、受让方、次承租人或运营者未能遵守第 (1) 款 (A) 项规定的截止日期,应犯有轻罪,每次违法行为可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e) 如果委员会或其他州机构,因承租人、受让人、受让方、次承租人或运营者未能履行其封堵和废弃油井或退役生产设施或相关基础设施的义务,而进行这些活动以维护公共健康或保护环境,则这些活动应被视为州行使警察权。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829.4(f)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以执行本节的宗旨。

Section § 6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管理的所有石油和天然气租约都必须包含一项条款,允许委员会控制油井的间距以及石油和天然气的钻探和生产方式。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资源浪费,确保最有效地回收石油和天然气,同时保护储层能量。

Section § 6830.1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声明,州政府非常关注确保从州属土地中安全开采出尽可能多的石油和天然气。他们希望避免将石油和天然气浪费在地下。州属潮汐和水下土地应开展二次作业,以最大限度地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这应该得到支持,因为目前的租赁协议(其特许权使用费基于每日产量)并未考虑这些二次作业。某些油井的产量测量规则仅适用于1966年特定立法变更后的新租约或修订协议。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30.1(a)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确保从州属土地中开采出最佳数量的石油和天然气方面拥有直接和首要的利益,并确保此类土地中浪费和未回收的石油和天然气最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830.1(b) 州拥有潮汐和水下土地,这些土地已根据州颁发的石油和天然气租约进行了开发,因此,宜在此类土地内开展二次作业,以努力从上述土地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最终石油和天然气采收量;并且,宜鼓励在此类土地中进行二次采收作业,否则此类租约的持有人可能不会进行这些作业,因为涵盖此类土地的某些租约规定支付根据每日每井石油产量(在多层完井的情况下,指通过单独的油管串或通过与任何其他油层不连通的套管从每个油层单独测量的平均日产量)而定的分级特许权使用费,而这些分级特许权使用费是在未考虑二次采收作业及其经济效益的情况下确定的。
此处规定的与多层完井相关的定义应适用于在立法机关1966年第二次特别会议对本节所作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签订的租约,并经委员会批准,可适用于从租赁土地中生产的石油,对于此类土地,委员会和租约持有人应在此类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根据第6830.2节签订修订协议。立法机关在颁布本段时,无意声明在上述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或在没有此类修订协议的情况下,与计算多层完井的每日每井石油产量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6830.2

Explanation

如果拥有州有土地石油和天然气租约的人想开始二次采收作业(一种开采更多石油和天然气的方法),他们可以与委员会合作修改租约条款。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州能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中获得最大收益。

该协议必须确保州从一次采收方法中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至少与没有二次作业时相同。此外,通过这些作业额外生产的石油所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应与当前协议条款相符。

委员会在签署任何新协议之前,必须将其关于一次采收和额外石油采收的计算和预测与租约持有人的进行比较,以确保公平。

凡州有土地的石油和天然气租约持有人提议在该租约范围内进行二次采收作业时,委员会和租约持有人可就租约的修改达成双方协议,以推进该提议,并旨在从该租约所含土地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最终石油和天然气采收量,只要此举在合理可行范围内。
任何此类修正协议应包含条款,以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确保: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830.2(a) 此后州有权获得的总特许权使用费产量,不应低于在没有任何二次采收作业的情况下,若该租约继续以一次采收方法运营,州此后本应获得的总特许权使用费产量;以及 (b) 因进行二次采收作业而产生的任何额外石油,其应归属于州的特许权使用费产量,应以这样的方式计算和确定,即其与该额外石油的比例,至少应与根据本节 (a) 款商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产量与根据 (a) 款商定的剩余一次采收总产量的比例相同。
作为确定州签订此类协议符合其最佳利益的依据,并在授权执行之前,以及为确定一次采收和额外产量的适当特许权使用费率,委员会应利用其可获得的所有信息,对在没有二次采收作业的情况下,根据租约现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州对提议所涉区域本应获得的一次采收特许权使用费量进行估算预测,并应将其决定与租约持有人的决定进行比较,以期达成双方协议。

Section § 6830.3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委员会如何修改租赁协议。委员会可以使用各种方法和数据来确定双方(委员会和租赁持有人)都同意的条款,例如特许权使用费率。在二次采收作业期间,调整后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不得低于租赁协议最初规定的费率。

租赁持有人没有义务向州政府保证特许权使用费的产量,但也不禁止他们这样做。这些修改可以与其他旨在合作开发的协议一并进行。

为满足第6830.2条 (a) 和 (b) 款的规定,委员会可以考虑、使用、应用或采纳其可获得的任何方式、方法、公式或数据,以便根据普遍认可的良好工程实践,确定纳入租赁修订协议的任何条款,这些条款须经租赁持有人双方均可接受,包括将适用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并符合本条和第6830.2条的其他规定。
在二次采收作业期间将适用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根据本条和第6830.2条订立的任何修订之前租赁协议规定的最低特许权使用费,但本条和第6830.2条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要求租赁持有人向州政府保证一定数量的特许权使用费产量,但也不禁止租赁持有人向州政府保证任何特定数量的特许权使用费产量。
根据本条和第6830.2条订立并符合其规定的修订协议,可以与根据本法典(包括其中的第6832条)规定为实施合作或单元开发计划而订立的协议一并订立。

Section § 6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承租人获得通过州属土地的通行权许可。委员会规定了如何授予这些权利的规则,包括关于测量、地点、申请以及土地如何使用的详细规定。

委员会可根据其规定的关于测量、选址、申请和使用的规章,向任何承租人授予通过所有州属土地的通行权。

Section § 6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石油或天然气承租人合作制定联合开发和运营计划,以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如果委员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承租人可以联合起来,甚至可以包括非州政府土地所有者。委员会可以调整钻探和生产规则,并为这些合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州政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更妥善地保护任何油气藏或油气田或其任何部分的自然资源,本协议项下的承租人及其代表可以相互联合,共同或单独地,或与拥有或经营不属于州政府的土地(包括属于美国的土地)的其他方共同或单独地联合,共同采纳并根据该油气藏或油气田或其任何部分的合作或单元开发或运营计划进行运营,只要委员会认定这符合公共利益且是必要或可取的。委员会经相关租赁合同持有人的同意,可以设立、修改、变更和撤销此类租赁合同的任何钻探和生产要求,允许分配产量,并经此类承租人的类似同意,就任何此类合作或单元计划的设立和运营,制定与此类租赁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州政府利益得到妥善保护,只要委员会认为这是必要或适当的。

Section § 68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运营、钻探或开发的合同,前提是这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公共便利或国家利益。这些合同可以由持有石油或天然气租赁权的人与个人或公司等其他方签订,并且必须符合委员会设定的条件。

Section § 68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计划出租土地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时,必须事先通知公众。通知应在土地大部分所在地的地方报纸上刊登。通知必须包含接收和开启投标的地点和时间,并描述可供出租的土地。

对于周报,通知必须在至少两个不同的日期刊登。如果报纸出版频率更高,通知必须从头到尾刊登至少五天。

只要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确定土地应出租用于石油和天然气,且委员会已为此准备好租赁合同范本,委员会应发出出租此类土地的意向通知。该通知应在土地或其大部分所在地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并应说明接收和开启投标的时间(该时间不得少于通知最后发布日期后的14天)和地点、土地描述(无论是作为一个地块还是分块),以及用于投标的租赁合同范本可在委员会指定办公室获取。
如果通知在周报上刊登,则必须在至少两个不同的出版日刊登;如果在出版频率更高的报纸上刊登,则从首次刊登到最后刊登之间必须至少有五天,包括首尾两天。

Section § 6835

Explanation

当有人想竞标石油和天然气租赁权时,他们必须附上一张由加州可靠银行开具的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这张支票是作为诚信保证金。如果你没有中标,你会拿回你的支票。如果你中标了,这笔钱将用于支付你租赁的第一年租金。但是,如果你中标了,却在15天内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州政府将没收你的支票作为罚款。

每一份石油和天然气租赁的投标(应以根据本章准备的租赁形式提交)应附有由加利福尼亚州一家负责任的银行开具的、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的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金额由委员会确定。该款项应作为诚信保证金存放,除中标者外,应退还给投标者。租赁合同签订后,该金额将用于支付第一年的年租金,余额(如有)应退还给承租人。如果中标者在中标后15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支票金额应被州政府没收。

Section § 683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授予土地地块租赁权的流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密封投标将公开开启。租赁权将授予出价最高者,除非委员会认为这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标都可以被拒绝。如果投标被拒绝,委员会可以重新招标并再次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