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土地租赁已授予潮汐地和水下地的开发和改良
Section § 6701
Section § 6702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些与土地使用相关的协议(如租赁或合同)是在某个章节生效后签订的,那么第6701条的规定不会自动适用于它们。为了使这些协议有效,它们必须首先满足另一款((b)款)中列出的标准。这包括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涉及特定条件(如土地开发或重大财务计划)的协议。
如果一项协议影响到1970年1月1日之后开发的土地,或者涉及在此日期之前不存在但需要大量投资的结构,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在此日期之后对协议进行的任何更改,如果延长了租赁期限或增加了超出最初约定的新结构,也需要进行审查。
州土地委员会必须核实这些协议是否符合州土地所有权条款,确保资金用于全州性目标,并确认它们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如果一份旧合同不符合这些特定条款,它将自动受第6701条管辖,无需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6703
如果根据第6702条将租赁或合同提交给州土地委员会进行评估,那么与研究或调查此提交相关的费用,包括员工时间,必须由提交该文件的人或组织支付。这种支付安排将根据委员会与提交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并符合委员会的规定。
Section § 6704
Section § 6705
Section § 6706
Section § 6707
这项法律是关于管理公共信托土地的,特别是那些可能需要疏浚的航道和船只泊位。如果地方受托人或其他人想在这些土地上开始疏浚,他们必须提前120天通知委员会,并提供项目的详细信息,例如场地地图、要移动的材料数量以及他们拥有或需要的任何许可证。
如果疏浚符合某些要求,例如与维护相关且不用于私人利益,他们可能不需要租赁。然而,委员会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可以要求租赁。
从疏浚中获得的任何收入必须符合现有的公共信托义务,如果出现意外收入,必须立即通知委员会。这项规定适用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疏浚,并且它不免除任何人从其他机构获得其他许可证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