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 지방政府或公共机构出租其拥有的土地用于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的生产,前提是这不会显著干扰土地的公共用途。具体条件包括使用斜向钻井以避免干扰,特别是对于用作公园、道路或沿海的土地。此外,洛杉矶县的沿海或水下土地不得出租用于钻探,除非它们位于离岸一海里以内,并符合特定的法律和环境条件。

Section § 7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管理机构如何租赁土地,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租赁土地的大小和形状。要租赁土地,管理机构必须召开公开会议,并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必须描述土地,明确最低租金和租赁期限,概述租赁协议条款,并设定一个投标因素。必须安排一次公开会议,并留出至少三周时间接收密封的租赁提案。该决议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

本节不适用于不超过初始租赁期限的租赁续期或延期。此外,如果土地太小或存在排水问题,州土地委员会可以免除某些租赁遵守此程序,因为这会使程序不切实际。

土地可以按照管理机构确定的面积和形状进行租赁。在签订任何此类财产的租赁合同之前,管理机构应在公开会议上,经其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租赁该财产的意向。该决议应以能够识别的方式描述拟租赁的财产,明确租赁的最低租金和期限,租赁或协议的形式,以及一个可变的可竞标因素(据此接收投标),并确定在该决议通过后不少于三周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该管理机构的公开会议,在该会议上将接收并审议密封的租赁提案。该决议应在该会议日期之前,在财产所在县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三周每周刊登一次。
本节不适用于最初以固定期限签发的租赁或运营协议的续期或延期,但续期或延期的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
州土地委员会可酌情免除特定租赁或运营协议遵守本节和第7053节所要求的程序,如果由于财产面积过小或存在实际或迫在眉睫的排水问题,州土地委员会认为该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不切实际。

Section § 7053

Explanation

当一项决议确定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时,所有收到的密封投标将由管理机构公开开启和审查。他们可以将该财产租赁给他们认为最负责任的最高出价者。如果管理机构认为这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拒绝任何投标并决定不租赁该财产。

在决议中确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所有已收到的密封提案应由管理机构在公开会议上开启、审查和记录,并且该财产可根据管理机构的判断租赁给最高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管理机构认为此举符合最佳公共利益,可随时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并撤回该财产的租赁。

Section § 7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政府机构决定租赁某项财产时,他们必须授权并指示该机构的主席或负责人正式签署并向租赁该财产的个人或实体交付租赁合同。

Section § 70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某些公共土地开采矿物、石油或天然气的租约或相关变更,必须经州土地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这些公共土地是指州政府授予公共机构但未保留矿产权利的土地。

此外,在就这些活动制定决议之前,公共机构可以向州土地委员会申请批准其计划。

对于控制钻井区域的公共机构,在确定钻井地点之前,必须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这确保了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与用于类似目的的州控制区域的政策保持一致。

任何用于从潮汐地或水下土地生产、开采或移除矿物、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约或其修改或修订,如果这些土地已由州以信托形式授予公共机构且州未保留矿物所有权,则除非并直至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否则不得生效或交付给承租人。
在通过第7052条规定的决议之前,管理机构可以向州土地委员会申请批准该决议的形式。
当第7056条中提及的任何公共机构有权根据租约、运营协议、其他协议或其修改或修订(这些租约、协议等是法律另行授权的)指定用于从潮汐地或水下土地生产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的钻井地点或区域时,则此类公共机构在指定此类钻井地点或区域之前,必须首先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此类指定和批准应尽可能符合适用于开发州拥有或控制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以生产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的法律要求、政策和法规。

Section § 7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项下租赁所得的任何款项,应存入县或其他公共组织的普通基金。这些资金旨在供县或该特定公共实体使用。

本章项下租赁所得的任何款项,应缴入县或其他公共或准公共公司、机构或机关的普通基金,供县或其他公共或准公共公司、机构或机关使用,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7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各种地方政府实体以及公共或准公共机构。它授权这些机构出租其土地用于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的生产,即使其他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它们这样做。一些例子包括学区、消防区、水区和机场区等。但是,这些实体在签订此类租赁合同时,必须遵守本章规定的程序。

本章规定适用于所有县,以及其他法律未授权租赁其拥有的土地用于生产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或开采其他矿物的公共或准公共公司、机构和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其他法律未授权为此目的租赁土地的区域,即:灭蚊区、害虫防治区、县卫生区、卫生区、地方卫生区、公共墓地区、消防区、公园和娱乐区、砂矿开采区、水土保持区、港口区、退伍军人纪念区、学区、机场区、保护区、防洪区、排水区、灌溉区、垦殖区、堤防区、水区、溢流区、雨水区和县电力抽水区;但是,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权签订此类租赁合同,本节中提及的任何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在遵守本章规定的前提下,租赁该区域所属的土地用于生产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物。

Section § 70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7051条至第7056条的规定适用于某些机构为第7051条中提及的特定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包括运营协议。它澄清这些规定并非新规,而只是重申现有法律。

第7051条至第7056条(含)的规定,应适用于第7056条中提及的机构为第7051条所述目的而订立的运营协议以及所有其他类型的协议。
本条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7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将其土地出租长达35年,用于矿物、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生产。但是,如果土地是公园、公路、街道、人行道或游乐场,只有在这些区域不会受到实质性干扰的情况下才允许出租。 对于公园和类似区域,钻探必须通过从区域外部或区域内部不干扰其使用的地点进行斜向钻探。任何钻探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该区域主要功能的干扰。 1959年的修正案澄清了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进行修改。洛杉矶县的潮汐和水下土地适用特殊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从陆上地点进行斜向钻探),否则不得出租用于石油勘探或生产。

Section § 7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或区政府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上进行合作。他们可以签订协议,共同开发油气田,包括决定何时以及如何钻井,或将物质回注地下进行储存或维持压力。 如果涉及潮汐和水下土地,这些协议必须符合州政府的要求,并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即使通常需要竞争性招标,这些地方政府也可以谈判并签署协议,将土地权益完全用于这些合作项目,即使协议期限不确定或超过现有租赁的期限。 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市、县或区政府,无论其他法律是否明确授权他们租赁或开发土地以获取此类资源。

Section § 70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任何城市签订石油、天然气或碳氢化合物生产协议之前,市政管理机构必须首先在公开会议上公开宣布其意图。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协议内容,例如涉及的财产、最低付款额、合同条款以及如何评估投标。该决议必须在会议前连续四周每周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此外,法律还明确,现有租赁协议的续期不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但需要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7059

Explanation
当市政府出租财产或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开启并审查所有收到的投标。他们会将财产出租给或与他们认为最负责任的最高投标人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市议会或指定的市政府机构认为这样做最符合公众利益,他们可以选择拒绝所有投标,不将财产出租。 “管辖机构”指的是市议会或任何正式负责该财产的市政府机构。

Section § 7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必须首先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才能使租赁或协议生效。在通过另一节中概述的决议之前,城市必须向州土地委员会申请批准。

法律还要求,城市必须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许可,才能同意更改或修改任何此类租赁或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060(a) 任何此类租赁或协议均不得生效,除非在通过第 7058.5 节规定的决议之前,市政府已向州土地委员会申请批准拟议决议,且该拟议决议已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060(b) 任何城市均不得在未经州土地委员会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修改或修订任何此类租赁或协议。

Section § 7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7058.5条至第7060条中的某些规则适用于普通法城市和特许城市,涉及州授予它们的潮汐地或水下地,前提是州未保留矿产权利。它还提到,其中第7060条仅在这些条件下适用。此外,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受1956年某特定法律管辖的活动。

州土地委员会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选择不遵循这些程序,如果遵循这些程序不切实际,例如土地面积过小,或者可能面临附近钻探或其他问题的风险。

第7058.5条至第7059条(含)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普通法城市,并应适用于普通法城市和特许城市,涉及州以信托方式授予这些城市且矿产权利未保留给州的潮汐地或水下地。第7060条仅适用于普通法城市和特许城市,涉及州以信托方式授予这些城市且矿产权利未保留给州的潮汐地或水下地。第7058.5条至第7060条(含)的规定不适用于受1956年第一次特别会议法规第29章管辖的活动。
州土地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由于财产面积小或实际或即将发生的排水问题,州土地委员会认为第7058.5条和第7059条所要求的程序不切实际,则可免除特定租赁或运营协议遵守该程序。

Section § 70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县或区不能签订协议,在洛杉矶附近某些沿海地区勘探或钻探石油和天然气,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勘探区域必须位于海岸线一海里以内,必须遵守《公共资源法典》和州土地委员会的要求,并且必须从陆上而非海上进行斜向钻探。

尽管有第7058条的规定,任何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区,不得根据该条规定签订联合或合作协议,以提议对位于潮汐地或水下地且位于第6871.2条(a)款所述的洛杉矶县区域边界内的油气田的任何部分进行石油产品的勘探、钻探或生产,除非此类土地位于普通高水位线一海里以内,且已满足《公共资源法典》的适用条件和州土地委员会的要求,并且油气矿藏的钻探须通过从陆上地点进行斜向钻探的方式完成。

Section § 7062

Explanation

每年10月1日前,各市必须向州土地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说明其从石油、天然气或碳氢化合物生产协议中获得和支出的资金情况。这份报告应包括上一财政年度的所有开支和未付账单,并列明每项费用的用途。

州土地委员会可以审查任何城市与这些石油和天然气协议相关的财务和运营记录。如果需要,他们还可以进行调查。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州政府以信托方式授予城市的沿海或水下土地,不包括1956年某项特定法律所规范的活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062(a) 每年10月1日或之前,各市应促使编制并向州土地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报表,说明其从任何运营协议或其他类型的租约或协议中获得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生产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包括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债务。该报表应涵盖提交前的财政年度,并应显示每项此类支出或债务所针对的项目或运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062(b) 除专门授予州土地委员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外,州土地委员会还有权审查任何城市根据任何运营协议或其他类型的租约或协议生产和销售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相关的财务和运营记录,并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查和研究。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州以信托方式授予城市的潮汐或水下土地。本节规定不适用于1956年第一次特别会议第29章法规所规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