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出售购买凭证以及随之而来的任何权利。这种出售必须通过契据或转让书进行,并且需要在一名授权官员面前签署并确认,这与房地产交易的流程类似。

Section § 7724

Explanation

当契约或转让书由县记录员正式记录后,他们必须通知委员会,以便将这些信息登记到委员会的记录中。

所有此类销售,当契约或转让书由县记录员记录时,应由其向委员会报告,以便记入其账簿。

Section § 7725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了某物,并且需要由记录员制作一份报告,记录员将向你收取50美分的费用来制作这份报告。

记录员有权向购买者收取制作该报告的费用,计五十美分($0.50)。

Section § 7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有权获得土地所有权证书时,如果该人交出已全额支付的购买凭证,或者一份宣誓书显示该凭证已遗失或超出所有者的控制,委员会就必须准备该土地所有权证书。该土地所有权证书以原始申请人的名义签发,并连同所有法律要求已满足且付款已完成的确认书一并送交州长。该土地所有权证书惠及申请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交付之前,美国无需为州土地付款。

凡是某人有权获得土地所有权证书时,委员会在收到已全额支付的购买凭证的交还,或收到对该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拥有权益的人提交的宣誓书,证明该购买凭证已遗失、毁坏或超出土地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控制范围后,应当为该土地准备一份土地所有权证书。该土地所有权证书应以原始申请人的名义签发。委员会应将其送交州长,连同证明相关法律已获遵守、已全额付款以及在所准备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中指定的人有权获得该证书的证明。如此签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应惠及该原始申请人的受让人、受赠人或权益继承人。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交付之前,美国无需为州土地支付款项。

Section § 77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专利证书或契约必须具备州长的签名、州务卿的核签、加利福尼亚州州大印以及委员会的副署方为有效。

Section § 7731

Explanation

土地证书,即一块土地的官方所有权,除非华盛顿的总土地局正式将土地移交给州政府,否则不能颁发。但是,这不适用于位于第16区和第36区的土地,或沼泽地和泛滥地,只要这些土地经美国官方测量确认即可。

除非华盛顿总土地局授权将土地移交给州政府,否则不得颁发任何土地证书。对于第十六区和第三十六区现有地块,或对于经美国授权的官方测量显示为沼泽地和泛滥地的土地,则不要求此类移交。

Section § 7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其办公室保存的专门簿册中记录所有专利,然后将这些专利提供给合法所有者。

Section § 7733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土地所有权文件被授予给一个已经去世的人,那么这份土地的所有权将归属于该已故者的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的人(受遗赠人)或其受让人,就像这份文件是在该人活着的时候颁发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