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案简称《公共资源法典》。
一般规定
Section § 4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一项法律诉讼在教育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或者一项权利已经确立,那么这些都不会因为新法典而改变。但是,这些案件未来的步骤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法律诉讼 程序 教育法典
Section § 6
您在这部法律中看到的标题和章节名称,例如编、部、章、节或条,仅仅是为了组织文件。它们实际上并不会改变或影响法律的含义或其适用方式。
本文所载的编、部、章、节和条标题,不应被视为管辖、限制、修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文任何编、部、章、节的条款的范围、含义或意图。
标题 名称 组织结构
Section § 7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赋予某公职人员特定权力或职责,他们可以将该任务委托给副手,或由依法授权的人员代为执行。
凡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授予某公职人员行政权力或对其施加职责时,该权力可由该公职人员的副手行使,或该职责可由该公职人员的副手履行,亦可由依法授权的人员行使或履行。
行政权力 公职人员 职责授权
Section § 12.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配偶 注册同居伴侣 家庭法
Section § 13
这条法律意味着,当你看到一个词是单数形式时,它也可以指多个事物,反之亦然。在法律文件中,一个以单数形式书写的术语可以适用于多于一个人或物,而一个复数术语也可以指代一个。
单数包括复数 复数包括单数 术语解释
Section § 15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强制性语言 允许性语言 “应”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