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鼓励承包商和制造商使用与公共项目合同中规定材料和方法功能相同但成本更低的新材料和新方法来促进创新。它禁止州机构和公职人员在合同招标中只指定一个品牌或产品,除非他们注明“或同等品”,从而允许投标人提出可比较的替代方案。如果提出替代方案,则有特定的时间范围来提交同等品的证明材料。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需要特定品牌或产品进行测试、与现有产品匹配、仅有一个来源可供选择,或在经批准或有公共记录证明的紧急情况下。

(a)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条的意图是鼓励承包商和制造商开发和实施在所有基本方面与合同要求的材料、产品和服务功能相同,但成本更低的新颖材料、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纳税人节省开支。
(b)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b) 任何州机构、任何政治分区、市政公司或区,以及任何负责公共工程建设、改造或维修合同招标的公职人员或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工程建设、改造或维修方面起草或导致起草招标规范,(1) 以直接或间接限制投标给任何一个特定实体的方式,或 (2) 要求指定特定品牌或商品名称的材料、产品、物品或服务,除非该规范后附有“或同等品”字样,以便投标人可以提供任何同等的材料、产品、物品或服务。在适用本条时,如果指定机构知晓本州生产的同等产品,应在规范中注明该产品。规范应规定在合同授予之前或之后,或之前和之后,提交证明请求替换“同等品”项目的数据的时间段。如果未指定时间段,则可在合同授予后35天内的任何时间提交数据。
(c)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 如果授予合同的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在招标邀请或提案请求中作出以下发现,即为以下任何目的指定特定品牌或商品名称的材料、产品、物品或服务,则 (b) 款不适用:
(1)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1) 为了进行现场测试或实验,以确定该产品未来使用的适用性。
(2)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2) 为了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特定公共工程中使用的其他产品相匹配。
(3)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3) 为了获取仅从单一来源获得的必需品。
(4)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4)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4)(A) 为了应对地方机构宣布的紧急情况,但前提是该声明须经发布招标邀请或提案请求的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四分之五多数票批准。
(B)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4)(A)(B) 为了应对州、州机构或州的政治分区宣布的紧急情况,但前提是阐明紧急情况认定理由的事实必须包含在发布招标邀请或提案请求的机构的公共记录中。

Section § 3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等公共实体,只要有选择且在经济上合理,就应优先购买美国种植和加工的食品。关于是否经济上可行的决定由该公共实体自行决定,该实体将考虑成本、数量、质量以及其自身的预算和政策等因素。

任何公共实体,如第1100节所定义,包括任何学区或社区大学区,在采购食品时,在有选择且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美国种植的农产品和美国加工的食品。就本节而言,“经济上可行”的决定应由采购公共实体作出,并考虑食品的总成本、数量和质量以及该实体的预算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