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a) “授予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a)(1) 州机构,负责受《州合同法》(第二部分第1章(自第10100条起))管辖的公共工程项目合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a)(2) 加州大学董事会,负责受第二部分第2.1章(自第10500条起)管辖的公共工程项目合同。
(3)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a)(3) 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负责受《加州州立大学合同法》(第二部分第2.5章(自第10700条起))管辖的公共工程项目合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b) “部门”指总务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c) “合格材料”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c)(1) 碳素钢筋。
(2)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c)(2) 平板玻璃。
(3)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c)(3) 绝缘材料。
(4)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c)(4) 结构钢。
(d)CA 公共合同 Code § 3501(d) “合格项目”指授予机构确定需要合格材料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