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确保州内所有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公共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得到及时全额支付,符合本州及其公民的最佳利益。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2部分第1章第7.1条(自第10240条起)开始、第2部分第10章(自第19100条起)开始以及第3部分第1章第1.5条(自第20104条起)开始,本条应适用于承包商就公共工程项目提出的任何索赔。
(c)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 就本条而言:
(1)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1) “索赔”是指承包商通过挂号信或要求回执的认证邮件发出的单独要求,涉及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1)(A)充满,包括但不限于免除公共实体根据公共工程项目合同评估的因延误造成的损害赔偿或罚款。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1)(B) 公共实体支付因承包商根据公共工程项目合同完成或代表承包商完成的工作而产生的款项或损害赔偿,且该款项或损害赔偿未另行明确规定或索赔人无权获得的。
(C)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1)(C) 支付公共实体有争议的款项。
(2)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2) “承包商”是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编第9章(自第7000条起)所指的任何类型的承包商,其已与公共实体就公共工程项目签订直接合同。
(3)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 “公共实体”是指,除分段 (B) 规定外,但不限于,州机构、部门、办公室、司、局、委员会、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市(包括特许市)、县(包括特许县)、市县(包括特许市县)、区、特别区、公共机构、政治分区、公共公司,或由公共机构全资拥有并为实现公共机构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交通公司。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 “公共实体”不包括以下各项:
(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i) 水资源部,就该部门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i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ii) 交通部,就该部门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ii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iii) 州立公园和娱乐部,就该部门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iv)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iv) 惩教与康复部,就其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7编第11章(自第7000条起)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v)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v) 军事部,就该部门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v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vi) 总务部,就所有其他项目而言。
(vi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vii) 高速铁路管理局。
(4)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4) “公共工程项目”是指任何公共结构、建筑物、道路或任何其他公共改善工程的建造、施工、改造、维修或改进。
(5)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5) “分包商”是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编第9章(自第7000条起)所指的任何类型的承包商,其与承包商签订直接合同或为下级分包商。
(d)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d)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d)(1) (A) 收到根据本条提出的索赔后,相关公共实体应对索赔进行合理审查,并在不超过45天内向索赔人提供书面声明,指明索赔中哪些部分存在争议,哪些部分无争议。收到索赔后,公共实体和承包商可经双方协议延长本分段规定的时限。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d)(1)(B) 索赔人应提供合理的证明文件以支持索赔。
(C)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d)(1)(C) 如果公共实体需要其管理机构批准才能向索赔人提供书面声明,指明索赔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和无争议的部分,且管理机构未在45天内或在收到挂号信或要求回执的认证邮件发送的索赔后双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召开会议,则公共实体应在45天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后,在管理机构下一次正式公开通知的会议后最多三天内,向索赔人提供书面声明,指明存在争议的部分和无争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