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实体在处理与合同相关的索赔方面的权限。首先,它允许公共实体随时解决与合同相关的索赔。其次,它要求公共实体在收到第三方提出与合同相关的索赔时,迅速通知承包商。最后,公共实体可以收回因通知承包商此类索赔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1(a) 公共实体应有完全权力随时和解或以其他方式解决任何与合同相关的索赔。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1(b) 公共实体应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包含条款,规定及时通知承包商收到任何与合同相关的第三方索赔。
(c)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1(c) 公共实体应有权收回因提供(b)款所要求的通知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9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签订的、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维修且成本超过 $5,000 的合同,其款项应如何管理。付款应遵循机构立法机构批准的估算,允许对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材料支付高达 95% 的进度款,但必须扣留至少 5% 的款项,直到项目完成并验收。如果至少一半的工作已经完成且进展令人满意,剩余的款项可以全额支付。对于县水务局,这些要求的金额限制设定为 $25,000。

(a)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3(a) 地方机构就任何公共结构、建筑物、道路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改进的创建、建造、改造、维修或改进签订的任何合同,如果成本总计将超过五千美元 ($5,000),其付款应根据立法机构批准的估算,按照立法机构的规定进行支付,但进度付款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作百分比的 95%,加上已运至现场或在地方机构控制下储存且未使用的材料价值的同等百分比。地方机构应扣留不少于合同价格的 5%,直至项目最终完成并验收。但是,在工作完成 50% 后的任何时候,如果立法机构认为进展令人满意,它可以全额支付任何剩余的已完成实际工作的进度款。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3(b) 尽管有 (a) 款中规定的金额限制,县水务局就 (a) 款而言,应受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限制。

Section § 9204

Explanation

这段法律旨在确保在加州从事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对于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作能及时获得付款。当承包商就公共工程项目提出索赔时,公共实体必须在45天内审查并作出回应。对于任何无争议的款项,必须在60天内支付。如果存在争议,承包商可以要求召开会议解决问题,这可能涉及调解。如果公共实体未及时回应,索赔将自动被驳回。分包商也可以代表其提出索赔。

逾期付款将产生利息,且此程序仅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期间的合同。本法律条文必须包含在公共工程项目文件中,任何放弃这些程序的尝试均无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某些公共实体不受本法律管辖,例如交通部和水资源部等特定部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确保州内所有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公共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得到及时全额支付,符合本州及其公民的最佳利益。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2部分第1章第7.1条(自第10240条起)开始、第2部分第10章(自第19100条起)开始以及第3部分第1章第1.5条(自第20104条起)开始,本条应适用于承包商就公共工程项目提出的任何索赔。
(c)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 就本条而言:
(1)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1) “索赔”是指承包商通过挂号信或要求回执的认证邮件发出的单独要求,涉及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1)(A)€充满,包括但不限于免除公共实体根据公共工程项目合同评估的因延误造成的损害赔偿或罚款。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1)(B) 公共实体支付因承包商根据公共工程项目合同完成或代表承包商完成的工作而产生的款项或损害赔偿,且该款项或损害赔偿未另行明确规定或索赔人无权获得的。
(C)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1)(C) 支付公共实体有争议的款项。
(2)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2) “承包商”是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编第9章(自第7000条起)所指的任何类型的承包商,其已与公共实体就公共工程项目签订直接合同。
(3)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 “公共实体”是指,除分段 (B) 规定外,但不限于,州机构、部门、办公室、司、局、委员会、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市(包括特许市)、县(包括特许县)、市县(包括特许市县)、区、特别区、公共机构、政治分区、公共公司,或由公共机构全资拥有并为实现公共机构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交通公司。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 “公共实体”不包括以下各项:
(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i) 水资源部,就该部门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i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ii) 交通部,就该部门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ii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iii) 州立公园和娱乐部,就该部门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iv)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iv) 惩教与康复部,就其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7编第11章(自第7000条起)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v)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v) 军事部,就该部门管辖下的任何项目而言。
(v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vi) 总务部,就所有其他项目而言。
(vii)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3)(A)(B)(vii) 高速铁路管理局。
(4)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4) “公共工程项目”是指任何公共结构、建筑物、道路或任何其他公共改善工程的建造、施工、改造、维修或改进。
(5)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c)(5) “分包商”是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编第9章(自第7000条起)所指的任何类型的承包商,其与承包商签订直接合同或为下级分包商。
(d)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d)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d)(1) (A) 收到根据本条提出的索赔后,相关公共实体应对索赔进行合理审查,并在不超过45天内向索赔人提供书面声明,指明索赔中哪些部分存在争议,哪些部分无争议。收到索赔后,公共实体和承包商可经双方协议延长本分段规定的时限。
(B)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d)(1)(B) 索赔人应提供合理的证明文件以支持索赔。
(C)CA 公共合同 Code § 9204(d)(1)(C) 如果公共实体需要其管理机构批准才能向索赔人提供书面声明,指明索赔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和无争议的部分,且管理机构未在45天内或在收到挂号信或要求回执的认证邮件发送的索赔后双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召开会议,则公共实体应在45天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后,在管理机构下一次正式公开通知的会议后最多三天内,向索赔人提供书面声明,指明存在争议的部分和无争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