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熟练和受训的员工队伍要求
Section § 2600
Section § 2600.5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即使公共实体没有提供另一项法律中提及的特定通知,它仍然必须确保任何投标人或承包商承诺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同样,如果法律或法规要求使用此类劳动力,承包商或投标人仍然必须使用,无论他们是否收到通知。
Section § 2601
本节定义了建筑和贸易行业学徒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
“可学徒职业”是指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有经批准的学徒计划的职业。“司长”是指负责监督这些计划的官员。“学徒计划毕业生”可以是完成加州学徒计划的人,也可以是完成联邦批准的学徒计划的人。
“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必须包括熟练工匠或在经批准计划中注册的学徒。从2017年开始,这些计划的毕业生必须在劳动力中占一定比例,该比例逐年提高,但对于某些特定职业,则继续适用较早的规定。
如果某个可学徒职业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没有获得司长批准的学徒计划,那么其毕业百分比要求中,最多一半可以通过在该职业中开始工作但早于该计划获得批准的熟练工匠来满足。
Section § 2602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项目的承包商、投标人及其他实体正式承诺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他们需要与授标机构签订协议,并每月提交报告,证明他们符合培训和学徒标准。这些报告必须包含满足学徒要求的工人详细信息。
如果所需报告缺失或不完整,款项将被暂停支付,直到提交完整的报告。如果分包商未能提供完整信息,扣留的金额将相当于该分包商当月工作价值的150%。
如果报告显示不合规,款项将被暂停支付,直到提交并批准一份合规计划。公共机构还可以将报告和任何合规计划发送给劳工专员。所有提交的文件都将成为公共记录。
Section § 2603
这项法律规定,承包商和分包商在项目施工中必须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如果他们不这样做,每月可能面临高达5,000美元的罚款。三年内再次违规,罚款可能翻倍至每月10,000美元。劳工委员会可以根据违规意图或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减少或免除过高的罚款。此外,如果分包商违反规定,总承包商只有在知晓违规行为或未能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故意欺诈行为可能导致最长三年的公共项目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