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0

Explanation

在加州的公共工程合同中,任何规定承包商通过接受付款即放弃对公共实体的所有索赔,或要求承包商提交所有索赔的免责声明才能获得付款的条款,都是不允许的,并被视为无效。然而,合同可以规定,在承包商提供与已商定金额相关的索赔免责声明之前,公共实体不会支付款项。承包商可以将争议索赔排除在此类免责声明之外。

公共实体与承包商签订的公共工程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接受原本应得的款项即视为放弃因根据合同履行的工作而对公共实体提出的所有索赔,或将付款权以承包商提交一份放弃因履行公共工程而对公共实体提出的所有索赔的免责声明为条件的条款,均违反公共政策,属无效。本节不禁止公共实体在公共工程合同中规定并执行一项合同条款,即无争议合同金额的支付取决于承包商向公共实体提供一份与这些金额相关的、因公共工程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索赔的免责声明。承包商可以明确将特定金额的争议合同索赔排除在免责声明的适用范围之外。

Section § 7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任何公共实体向承包商支付额外费用,以奖励他们在公共工程项目中提出的节约成本的变更。承包商可以获得这些变更所实现的净节省额的50%。如果项目涉及交通运输,并且这些变更显著减少交通拥堵,承包商可以获得节省额的60%。但是,除非他们的建议书被正式接受,否则承包商没有义务实施这些变更。

Section § 7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公共建设合同中,如果延误不是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责任,而且是不合理且未预料到的,他们就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即使合同规定只能延长工期作为唯一补救措施,也不能阻止他们索赔损害赔偿。

任何公共机构都不能要求修改这项规定,任何试图放弃或修改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但是,合同仍然可以包含要求通知延误、仲裁或规定延误违约金的条款。

公共机构建设合同及其分包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将发包方对延误(该延误由发包方负责,且在所涉情况下不合理,且不在双方预料之内)的责任限制为仅延长工期,则不得解释为排除承包商或分包商索赔损害赔偿的权利。
任何公共机构不得要求放弃、修改或限制本条的适用性。任何此类放弃、修改或限制均属无效。本条不应解释为使建设合同中要求通知延误、规定仲裁或其他解决程序或规定违约金的任何条款无效。

Section § 7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承包商如果从某些州实体获得价值超过25,000美元的公共工程项目合同,就必须提交一份支付担保。这份担保的金额至少等于合同总额,旨在确保劳务和材料的支付。担保必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州实体必须在招标书中说明这项要求。如果州政府对合同延期免除了新担保的要求,那么原始担保仍然有效。建筑师、工程师和测量师不受此担保要求的约束。“州实体”一词包括大多数州政府部门,但不包括法院和加利福尼亚大学;而“公共工程”则涵盖了州基础设施的大多数与建设相关的活动。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a)(1) 任何原始承包商,凡是获得由(d)款所定义的州实体授予的、涉及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支出的任何公共工程合同,在开始履行工作之前,应向授予合同的官员或州实体提交并经其批准一份支付担保。该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条款规定应支付总金额的100%。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a)(2) 州实体应在其任何合同的招标书中声明,对于此类支出,需要支付担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b) 依照本节提交并获批准的支付担保,如果州实体豁免了新担保的要求,则足以开始履行补充原支付担保所涉合同的正式授权合同下的工作。
(c)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c) 就本节而言,根据与州实体签订的公共工程合同提供建筑、工程和土地测量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被视为原始承包商,也无需提交或备案(a)款和(b)款所要求的支付担保。
(d)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d) 就本节而言,“州实体”指每个州办公室、部门、司、局、委员会或理事会,但不包括立法机关、法院、政府司法部门的任何机构或加利福尼亚大学。所有其他公共实体应受《民法典》第9550节管辖。
(e)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e) 就本节而言,“公共工程”包括任何州结构、建筑物、道路或任何其他州改进工程的建造、施工、改造、维修或改良。

Section § 71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公共工程合同,即州或地方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的与建设相关的项目协议。当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此类合同时,他们同意将根据反垄断法(如《克莱顿法案》或《卡特赖特法案》)可能拥有的任何法律索赔权转让给授予合同的政府实体。这种权利转让在授予机构支付最终款项后自动发生,无需任何额外的文书工作或确认。此项转让的要求必须明确包含在合同细节中。

(a)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5(a) 就本节而言:
(1)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5(a)(1) “公共工程合同”是指由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公共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总检察长可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6750节 (c) 款代表其提起诉讼,用于任何结构、建筑物、道路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改进的建造、施工、改造、修理或改善。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5(a)(2) “授予机构”是指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州或其分区或机构。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5(b) 在签订公共工程合同或根据公共工程合同提供货物、服务或材料的分包合同时,承包商或分包商承诺并同意将其根据《克莱顿法案》第4节 (15 U.S.C. Sec. 15) 或《卡特赖特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部第2编第2章(自第16700节起))可能拥有的所有诉讼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授予机构,这些诉讼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源于根据公共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购买货物、服务或材料。此项转让应在授予机构向承包商支付最终款项时作出并生效,无需双方进一步确认。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5(c)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3.5(c)(b) 款应完整地包含在公共工程合同的规范或其中包含的一般条款中,并应完整地包含在公共工程合同或其中包含的一般条款中。

Section § 7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公共工程合同中,如果涉及挖掘深度超过四英尺的工程,必须包含一项条款。首先,承包商在挖掘过程中如果遇到危险废物或意想不到的情况,必须通知地方政府。其次,地方政府必须调查这些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地方政府可以修改合同,以反映承包商的成本或时间变化。最后,如果对这些情况的性质或影响存在争议,承包商必须继续工作,但可以在之后根据合同或法律条款解决分歧。

地方公共实体签订的任何涉及挖掘深度超过地表以下四英尺的壕沟或其他开挖工程的公共工程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款:
(a)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4(a) 承包商应及时且在以下情况被扰动之前,书面通知地方公共实体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4(a)(1) 承包商认为可能是危险废物的材料,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7条的定义,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需要被运至I类、II类或III类处置场的。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4(a)(2) 现场的地下或潜在物理条件,与在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投标者提供的现场资料所显示的条件不符的。
(3)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4(a)(3) 现场任何异常性质的未知物理条件,与通常遇到的情况有实质性差异,且与合同规定工程性质中普遍认为固有的情况有实质性差异的。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4(b) 地方公共实体应及时调查这些情况,且如果发现这些情况确实存在实质性差异,或确实涉及危险废物,并导致承包商履行部分工作的成本增加或减少,或所需时间增加或减少,则应根据合同中描述的程序发出变更指令。
(c)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4(c) 如果地方公共实体与承包商之间就这些情况是否实质性差异,或是否涉及危险废物,或是否导致承包商履行部分工作的成本增加或减少,或所需时间增加或减少而发生争议,承包商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任何预定完工日期,但应继续进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承包商应保留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些权利涉及合同双方之间争议和异议的解决。

Section § 710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公共建筑合同不应要求承包商支付因自然事件(如地震或海啸)造成的损害赔偿,除非损害超过合同金额的5%。这仅适用于建筑工程符合公认标准和计划的情况。然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可以要求承包商购买保险来涵盖此类损害。

法律定义了哪些机构被视为公共机构,以及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此外,公共机构可以修改建筑合同以符合新的环境法规。这些合同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除非法律要求合同必须通过竞争性投标方式授予。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本身必须允许进行变更。任何与付款或终止相关的变更都必须遵循合同中或相关法律规定中列明的条款。

(a)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a) 公共机构的建筑合同不得要求承包商承担修复或恢复工程损坏的费用,该损坏被确定为由不可抗力直接造成,且超过合同金额的5%,但前提是受损工程是按照公认和适用的建筑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机构的计划和规范建造的。然而,合同可以包含终止合同的条款。本节的规定不强制适用于由收益债券融资的建筑合同。本节不禁止公共机构要求承包商购买保险,以赔偿公共机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工程损坏,如果保险费是一个单独的投标项目。如果要求购买保险,公共机构发出的招标请求应列明承保工程的金额,并且因招标请求而签订的合同应要求承包商在合同执行前向公共机构提供令人满意的保险证明。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b) 就本节而言:
(1)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b)(1) “公共机构”应包括本州、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市、县、区、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机构、市政公用事业以及本州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b)(2) “不可抗力”应仅包括以下事件或条件及其影响:里氏3.5级以上的地震和海啸。
(c)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c) 公共机构可以在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筑合同进行修改,以使已完成的工程符合在合同授予或签订后颁布的州和联邦法规及条例所确立的环境要求或标准。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付款的规定获得报酬;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付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d)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d)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d)(1) 凡授予任何公共机构(不包括本州)签订合同的权力,该权力应包括经合同双方共同同意,终止、修订或修改该权力范围内的任何合同的权力。
(2)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d)(2)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d)(2)(1)款不适用于根据任何明确要求以竞争性投标方式发包或授予合同的法规签订的合同。除本州外的公共机构根据任何法规要求以竞争性投标方式发包或授予的合同,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根据本分节以外的法律规定授权的情况下,方可终止、修订或修改。任何修订和修改应支付的报酬(如有)应按合同规定确定。如果合同因此终止,应支付的报酬(如有)应按合同或规定终止的适用法律条款确定。
(3)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5(d)(3) 公共机构的合同可以包含由公共机构酌情决定因环境因素而终止的条款。

Section § 7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工程合同的每位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时附上一份宣誓声明。这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确认投标是真实的,并非与其他投标人串通的结果。投标人必须声明他们没有影响任何其他方提交虚假投标,也没有隐瞒任何细节来操纵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是公司或类似实体,签署人必须有权这样做。声明必须注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日期和地点。

公共实体就每份公共工程合同提交的每份投标书,均应包含一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其格式如下:
“无串通声明,由投标人签署并随投标书提交
签署人声明:
我是____的____,即提交上述投标书的一方。
本投标书并非为任何未披露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组织或公司的利益或代表其提交。本投标书真实有效,并非串通或虚假。投标人未直接或间接诱导或唆使任何其他投标人提交虚假或虚构的投标书。投标人未直接或间接与任何投标人或其他人串通、密谋、默许或同意提交虚假投标书,或放弃投标。投标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通过与任何人达成协议、沟通或会议,试图固定投标人或任何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或固定投标价格的任何管理费用、利润或成本要素,或任何其他投标人的上述要素。投标书中包含的所有声明均真实无误。投标人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公司、合伙企业、公司、协会、组织、投标保管机构或其任何成员或代理人提交其投标价格或其任何细目,或其内容,或泄露相关信息或数据,以促成串通或虚假投标,且未为此目的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支付,也将来不会支付任何款项。
任何代表作为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实体的投标人签署本声明的人,特此声明其拥有充分权力代表该投标人签署并确实签署本声明。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无误,且本声明于___[日期]在___[城市],___[州]签署。”

Section § 7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3年1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公共工程建设合同。它规定了保留金的支付,保留金是工程完工前扣留的一部分款项。项目完工后,除非有争议,否则扣留的款项必须在60天内发放。如果存在争议,最多可以扣留争议金额的150%。完工有多种定义,例如公共机构使用工程或机构验收。承包商必须在收到保留金后七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其份额,除非存在争议。逾期付款将产生每月2%的滞纳金,争议中的胜诉方可以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州机构对与未完成工程相关的保留金有具体规定,任何试图放弃本法律条款的行为均属无效。

(a)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a) 本节适用于所有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与任何公共工程改进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b) 公共实体从总承包商的任何付款中扣留的保留金,或总承包商从任何分包商的任何付款中扣留的保留金,均应受本节约束。
(c)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c) 在工程改进项目完工之日起60天内,公共实体扣留的保留金应予发放。如果公共实体与总承包商之间发生争议,公共实体可以从最终付款中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就本款而言,“完工”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c)(1) 公共机构或其代理人对工程改进项目的占用、受益使用和享用,不包括仅用于测试、启动或调试的任何操作,并伴随该工程改进项目上的停工。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c)(2) 公共机构或其代理人对工程改进项目的验收。
(3)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c)(3) 在工程改进项目开工后,因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因素,该工程改进项目上的停工持续100天或更长时间。
(4)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c)(4) 在工程改进项目开工后,如果公共机构备案停工通知或完工通知,该工程改进项目上的停工持续30天或更长时间。
(d)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d) 在不违反(e)款规定的前提下,自总承包商收到全部或任何部分保留金之日起七天内,总承包商应向其已扣留保留金的每个分包商支付其所收到的保留金份额。但是,如果总承包商收到的保留金明确指定给某个特定分包商,则应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保留金,前提是该支付符合分包合同的条款。
(e)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e) 如果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真实争议,总承包商可以扣留分包商的保留金份额。从保留金支付中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争议金额估计值的150%。
(f)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f) 如果未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留金,扣留未支付款项的公共实体或总承包商,应就其不当扣留的金额每月支付2%的费用,以代替任何其他应付利息。此外,在任何追讨被不当扣留资金的诉讼中,胜诉方有权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g)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g) 如果州机构根据第10261节保留的金额超过尚未完成工程估计价值的125%,则州机构应根据(c)款分配无争议的保留金。但是,尽管有(c)款的规定,如果州机构保留的金额等于或小于尚未完成工程估计价值的125%,则州机构应有90天的时间来发放无争议的保留金。
(h)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7(h)任何试图放弃本节规定的行为均属无效,因其违反本州的公共政策。

Section § 7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公共实体签订的提供列车服务的合同,都必须遵守劳动法其他部分中列出的特定人员规定。这确保了所有列车服务合同都符合现有的雇佣标准和法规。

Section § 7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一个公共项目可能遭受涂鸦破坏,负责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政府机构可以采取具体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涂鸦被定义为在建筑物上未经授权的任何标记。公共实体可以在项目计划中纳入防涂鸦措施,为涂鸦清除项目提供资金,或者制定全面预防涂鸦的计划。

(a)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9(a) 就本节而言:
(1)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9(a)(1) “防涂鸦技术”指抗涂鸦的园林绿化、涂料或其他覆盖物,或旨在阻止涂鸦的其他措施。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9(a)(2) “涂鸦”指在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任何结构构件上未经授权标记、蚀刻、刮擦、绘制或涂画的任何文字、作品、图形或设计,无论其内容或性质如何,也无论该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质如何。
(3)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9(a)(3) “项目”指任何公共构筑物、建筑物、道路或任何其他公共设施的建造、施工、改造、维修或改善。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9(b) 如果公共实体认定某项目可能易受涂鸦侵害,且该公共实体将在1996年1月1日之后就该项目授予公共工程合同,则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公共实体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9(b)(1) 在公共工程合同中纳入一项条款,规定项目计划和规范中防涂鸦技术的要求。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9(b)(2) 建立一种为涂鸦清除计划提供资金的方法。
(3)CA 公共合同 Code § 7109(b)(3) 建立一个阻止涂鸦的计划。

Section § 7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任何与加州州机构签订合同的人,必须尊重并遵守有关子女和家庭抚养义务的法律。他们需要披露必要信息,并遵守有关子女抚养费收入调整的命令。

如果与州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承包商必须确认他们理解这项政策。他们还必须确认他们遵守了员工的收入分配令,并向州的新雇员登记处报告新雇员。

(a)CA 公共合同 Code § 7110(a) 本州的政策是,任何与州机构签订合同的人,应认识到子女和家庭抚养义务的重要性,并应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有关子女和家庭抚养强制执行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以及遵守收入分配令,依照《家庭法典》第9部分第5章第8节(自第5200条开始)的规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110(b) 每一份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书面合同,由承包商与州机构签订的,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7110(b)(1) 承包商确认承认 (a) 款中规定的州政策。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110(b)(2) 承包商确认,据其所知,其完全遵守所有员工的收入分配令,并向就业发展部维护的新雇员登记处提供所有新雇员的姓名。

Section § 7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涉及公共实体的建筑项目合同。它规定了这些合同中保留金的管理方式。具体来说,从分包商那里扣留的金额不能超过公共实体从总承包商那里扣留的金额。如果招标要求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那么如果分包商没有提供自己的担保,这些规定就不适用。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其他方放弃这些规定。此外,如果承包商选择用证券代替保留金,他们仍然可以从那些没有选择同样做法的分包商那里扣留保留金。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a)(1) 本条适用于所有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在公共实体与总承包商之间、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在所有其下的分包商之间,涉及任何公共工程建设的合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a)(2) 就本条而言,“公共实体”指州,包括每个州机构、办事处、部门、司、局、委员会或理事会,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和特许县),区、特别区、公共机构、政治分区、公共公司,或由公共机构全资拥有并为实现该公共机构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交通公司。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b) 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以及在分包商与其下的任何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扣留的保留金百分比不得超过公共实体与总承包商之间合同中规定的百分比。
(c)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c) 当招标要求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时,(b)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c)(1) 总承包商,如果分包商未能或拒绝向总承包商提供由获准担保人签发的履约和支付担保。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c)(2) 分包商,如果其下的分包商未能或拒绝向该分包商提供由获准担保人签发的履约和支付担保。
(d)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d)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d)(b)款中提及的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任何其他方放弃本条的任何规定。
(e)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0(e) 如果承包商选择以证券代替保留金,承包商可以从其未选择以证券代替保留金的分包商处扣留原本应被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Section § 7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公共工程合同,涉及公共实体、承包商和分包商。公共实体从最终付款中扣留的争议工作价值不得超过150%。除非因项目复杂性另有规定,否则从支付给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款项中扣留的保留金不得超过5%。

“公共实体”涵盖各种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及相关公司。如果项目被认定为复杂,并且遵循了包括公开通知和听证会在内的适当程序,则例外情况允许超过5%的保留金。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1(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1(a)(1) 本节适用于公共实体与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其下所有分包商之间,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与任何公共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合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1(a)(2) 在任何情况下,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何公共实体从最终付款中扣留任何争议工作量价值的150%的能力,如第7107节 (c) 款所规定。如果发生善意争议,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公共实体支付未按照适当计划或规范批准或接受的工作。
(3)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1(a)(3) 就本节而言,“公共实体”指州,包括每个州机构、办公室、部门、司、局、委员会或理事会,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和特许县),区、特别区、公共机构、政治分区、公共公司,或由公共机构全资拥有并为实现该公共机构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交通公司。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1(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1(b)(1) 公共实体从总承包商的任何付款中、总承包商从任何分包商的付款中以及分包商从其下任何分包商的付款中扣留的保留金,不得超过该付款的5%。在任何情况下,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5%。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以及在分包商与其下任何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扣留的保留金百分比不得超过公共实体与总承包商之间合同中规定的百分比。
(2)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1(b)(2) 如果承包商在请求投标之前或之时,根据第4108节 (c) 款向分包商提供书面通知,要求提供担保,且分包商随后无法或拒绝向承包商提供由获准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和付款担保,则本款不适用。
(3)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1(b)(3) 尽管本款有任何其他规定,由第10106节 (a) 款第 (1) 至 (5) 项(含)所列的授予实体从总承包商的任何付款中、由总承包商从任何分包商的付款中以及由分包商从其下任何分包商的付款中扣留的保留金,在特定项目中可能超过5%,如果部门主管在投标前认定该项目实质上复杂,因此需要高于5%的保留金金额,且该部门在投标文件中包含解释该认定依据和实际保留金金额的详细信息。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以及在分包商与其下任何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扣留的保留金百分比不得超过部门与总承包商之间合同中规定的百分比。
(4)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1(b)(4) 尽管本款有任何其他规定,由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和特许县)、区、特别区、公共机构、政治分区、公共公司或由公共机构全资拥有并为实现该公共机构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交通公司的授予实体从总承包商的任何付款中、由总承包商从任何分包商的付款中以及由分包商从其下任何分包商的付款中扣留的保留金,在特定项目中可能超过5%,如果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或相关部门的其他主管)在适当通知和正常安排的公开听证会期间,并在投标前逐个项目地批准了一项认定,即该项目实质上复杂,因此需要高于5%的保留金金额,且授予实体在投标文件中包含解释该认定依据和实际保留金金额的详细信息。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以及在分包商与其下任何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扣留的保留金百分比不得超过部门与总承包商之间合同中规定的百分比。

Section § 7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部在支付交通项目承包商的款项时,不得扣留任何款项作为“保留金”。然而,这不改变承包商和分包商先前定义的权利和责任。如果出现未扣留保留金对州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交通部必须迅速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

(a)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2(a) 交通部在向承包商支付交通项目已完成工作的进度款时,不得扣留保留金。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2(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更改、修订或损害总承包商、其分包商以及其项下的所有分包商的权利、职责和义务,这些权利、职责和义务与第7200节所规定的任何公共工程改进的建设相关。
(c)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2(c) 如果因未在交通项目上扣留保留金而损害了州的最佳利益,交通部应立即通知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委员会。

Section § 720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公共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需对延误损害赔偿负责,那么这些损害赔偿必须计算出具体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延误损害赔偿"是指由于承包商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完成工作,导致公共机构产生的费用。

这类损害赔偿在工程正式完工或被接受后不再适用。公共机构指包括城市和州立大学在内的各种政府实体。本法律不限制公共机构执行其他合同条款,也不限制其为工程的不同部分设定不同的延误损害赔偿条款,只要每项条款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确定了金额。

此规定不适用于另一节(第10106节)中列出的某些部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3(a) 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公共工程合同,如果包含明确要求承包商对延误损害赔偿负责的条款,则除非该延误损害赔偿已确定为固定金额并在公共工程合同中明确列明,否则该条款不具强制执行力。
(b)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3(b) 本节所称“延误损害赔偿”是指承包商根据公共工程合同应完成工作的日期之后,公共机构每日遭受的损害赔偿。延误损害赔偿不包括公共机构在提交完工通知后,或者在没有完工通知的情况下,公共机构接受公共工程已完工之后遭受的损害赔偿。
(c)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3(c) “公共机构”应包括州、加州大学董事会、市、特许市、县、特许县、区、公共管理机构、市政公用事业机构,以及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法人团体。
(d)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3(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公共机构执行公共工程合同明示条款的权利或补救措施,但明确要求承包商对延误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条款除外。
(e)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3(e)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排除公共机构为工程的特定部分包含多于一项延误损害赔偿条款,条件是每项单独条款的延误损害赔偿已确定为固定金额并在公共工程合同中明确列明。
(f)CA 公共合同 Code § 7203(f) 本节不适用于第10106节中列明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