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合同授予
Section § 6100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的州机构授予工程合同之前,它必须向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核实承包商是否拥有该工作所需的适当执照。如果涉及同一承包商,这项检查每两年只需进行一次。
或者,州机构可以不直接核实执照,而是要求承包商出示其袖珍执照或证书,并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一份声明,声明其执照是当前有效、合法的,并且适合所承担的工作。
Section § 6101
如果州机构要授予公共工程或采购合同,他们不能将其授予在过去五年内曾因违反雇用无证移民法律而被定罪的投标人或承包商。在这里,“移民”指的是任何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人。
Section § 6102
Section § 61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政府机构在聘请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土地测量、环境工作或建设项目管理的私人咨询公司时,应如何处理谈判和合同事宜。
一旦选定公司,州政府必须提供书面谈判指示,谈判应在14天内开始,除非需要更多时间。目标是在45天内完成合同,但如果需要,可以给予更多时间。如果谈判失败,州政府可以转而与下一家最合适的公司进行谈判。
Section § 6106.5
本法律规定了州机构如何处理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保留金。如果项目分阶段完成后仍有资金被扣留,承包商可以要求将其作为托管代理人转入银行。承包商可以选择投资这些资金并赚取利息。如果分包商提出要求,承包商必须将相同的利息收益提供给承担超过5%工程量的分包商。托管协议必须与提供的范本基本相似才能有效,并且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受到保护,未经同意不得更改。承包商不得强迫分包商放弃本法律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6107
本节说明了如果其他州对其本地企业提供优惠,加州在授予公共建筑合同时如何对州内企业提供优惠。“加州公司”被定义为持有执照的承包商,且其主要营业地在加州、一个没有承包商优惠的州,或者在一个有优惠的州(如果他们向加州支付了特定金额的税款)。如果非居民承包商所在州偏袒其本地企业,加州将对非居民投标采取相同的优惠措施。但是,公司必须在伪证罪的处罚下证明自己是加州公司。如果非居民所在州提供优惠,他们必须在投标时披露。如果这些优惠可能危及联邦资金的接收,或者非居民所在州证明其没有此类优惠,则这些优惠不适用。
Section § 6108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州政府购买或洗涤服装、设备或材料的合同,都必须包含承包商的证明。承包商需证明提供给州政府的产品均未使用血汗工厂劳动、强迫劳动、童工或类似剥削性做法生产。承包商必须允许州政府官员查阅其记录,以核实合规情况。如果承包商故意违反这些条件,州政府可以作废合同、处以罚款,或将其从投标人名单中移除。
承包商在受到处罚时有权要求听证,并且必须遵守当地和国际劳动法。还有关于公平工资、安全工作条件和非歧视做法的具体指导方针。此外,承包商必须披露其分包商,以提高透明度。某些通过信用卡进行的、金额低于 2,500 美元的采购可免除这些规定。
Section § 6109
如果一家公司因违反劳动法而被禁止投标或承揽政府建设项目,那么它们就不能被聘用为这些项目的承包商或分包商。任何此类尝试都将导致其合同自动作废。
此外,如果公共资金错误地支付给了此类被禁公司,则需要退还。项目的主要承包商必须支付被禁公司工人的任何未付工资。
Section § 6610
当公共机构要求项目进行强制性投标前会议(例如现场考察或研讨会)时,招标通知必须提供该会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的详细信息。它还需要说明在哪里可以找到项目文件。会议不得在首次通知发布后不到五天内举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
Section § 66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部在签订商品和服务合同时,如果对采购有利,可以使用谈判程序。这种程序在明确业务需求、探索解决方案、应对高昂的准备成本或确保物有所值时非常有用。
当符合州最佳利益时,该部门可以修改现有合同,无论原合同是通过何种方式签订的。他们必须制定谈判的指导方针,其中可能包括补充投标。
未中标的投标方不能提出异议,但可以通过萨克拉门托的法院程序寻求法律补救。技术部也同样被允许就信息技术和电信服务进行谈判,并对采购流程保持监督。关于谈判使用情况的报告每年提交给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