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本章的正式名称为“2010年伊朗合同法案”。

Section § 220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在美国对伊朗实施制裁后,针对伊朗核活动及其对恐怖主义的支持所持的立场。美国政府认为伊朗的行为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加利福尼亚州采取立场,不投资支持伊朗能源领域的公司。加州旨在与联邦政府的努力保持一致,通过经济和政治手段阻止伊朗发展核武器。本州强调,不与支持侵犯人权和恐怖主义的实体进行业务往来,这是一种道德责任。尽管存在政治紧张局势,本法规也强调了本州对伊朗人民及其文化的尊重。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a) 在对伊朗实施美国制裁时,国会和总统已认定,伊朗政府的非法核活动,加上其非常规武器和弹道导弹的开发,以及其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支持,对美国、以色列以及美国在欧洲、中东和世界各地的其他盟友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b) 2009年9月9日,有报道称美国情报机构已得出结论,伊朗已制造出足够的核燃料来开发核武器,美国驻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使格林·戴维斯(Glyn Davies)宣布伊朗已达到“可能的突破能力”。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c) 2009年9月21日,伊朗致函国际原子能机构,承认其正在考虑一项此前未申报的“新试验性燃料浓缩计划”。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d) 2009年9月25日,美国总统巴拉克·H·奥巴马与英国首相戈登·布朗和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共同声明,该秘密工厂“直接挑战了不扩散机制的基本基础”,并“加深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担忧,即伊朗拒绝履行其国际责任,包括具体披露所有与核相关的活动。正如国际社会所知,这并非伊朗首次隐瞒其核计划信息。”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e) 国际原子能机构多次提请注意伊朗的非法核活动,因此,联合国安理会已通过一系列制裁措施,旨在鼓励伊朗政府停止这些活动并遵守其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通常称为“核不扩散条约”)下的义务。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f) 2010年7月1日,巴拉克·奥巴马总统签署了H.R. 2194号法案,即《2010年伊朗全面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公法111-195),该法案明确授权州和地方政府阻止对在伊朗能源部门运营的公司进行投资,包括禁止与这些公司签订或续签合同,这些公司的投资直接或间接支持伊朗政府获取核武器能力。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g) 2008年10月7日,时任参议员奥巴马表示:“伊朗现在进口汽油,尽管它是一个产油国,因为其石油基础设施已经崩溃。如果我们能阻止他们进口所需的汽油和精炼石油产品,那就会开始改变他们的成本效益分析。那就会开始对他们施加压力。”
(h)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h) 伊朗威胁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要求各州、地方政府、教育机构和私人机构与联邦政府和美国盟友合作,通过外交、政治和经济手段尽一切可能阻止伊朗获取核武器能力。
(i)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i) 本州和地方政府不应与那些其商业活动使伊朗等外国受益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这些外国犯有严重侵犯人权、扩散核武器能力和支持恐怖主义的行为,这有道德和声誉上的原因。
(j)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j) 州有责任决定其财政资源应如何、在何处以及由谁投资。州也有权不投资或不与那些因其对伊朗的投资而面临风险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这些风险源于对伊朗政府因资助恐怖主义、严重侵犯人权和从事非法核武器开发而实施的经济制裁的影响。
(k)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k) 2009年,伊朗的人权状况持续恶化,其特点是公然舞弊的选举、对和平异议人士的残酷镇压和谋杀、任意逮捕以及作秀审判。
(l)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l) 在2009年6月的选举后抗议期间,伊朗政府对电信服务施加了广泛且不合理的限制,剥夺了伊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自由。
(m)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m) 2007年10月14日,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在签署《议会法案221》时表示,他打算支持“进一步防止恐怖主义的努力”,该法案禁止州养老基金投资于在伊朗有活跃业务的公司。
(n)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n) 本州目前履行与外国公司的合同,这些公司可能因与参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侵犯人权和支持恐怖主义的外国(如伊朗)存在商业往来而面临财务风险。
(o)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o) 加利福尼亚州对伊朗的担忧严格来说是伊朗政府行为的结果。
(p)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p)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声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p)(1) 我们对伊朗人民怀有友谊。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p)(2) 我们遗憾的是,近几十年的发展给这份友谊造成了障碍。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p)(3) 我们对伊朗人民、他们的文化以及他们古老而丰富的历史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q)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q) 为了有效解决本州各级政府以统一方式回应伊朗政策的需要,禁止与在伊朗能源领域从事投资活动的人员签订合同必须在全州范围内实施,因此,该事项属于全州关注的事项,而非市政事务。
(r)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1(r)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实施根据2010年《全面伊朗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公法111-195)第202条授予的权力。

Section § 2202

Explanation

加州法典的本节定义了相关章节中使用的特定术语。

“授予机构”是指任何授予商品或服务合同的公共实体或其代表。伊朗的“能源部门”涉及与伊朗开发石油、天然气或核能相关的活动。“金融机构”采用1996年《伊朗制裁法》中的定义。“伊朗”包括其政府和相关机构。“个人”包括个人、企业、组织、政府实体以及相关联或附属的企业。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a) “授予机构”指授予商品或服务合同的公共实体的部门、委员会、机构、权力机关或官员、代理人或其他授权代表。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b) 伊朗的“能源部门”指在伊朗开发石油或天然气资源或核能的活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c) “金融机构”指1996年《伊朗制裁法》第14条(公法104-172;50 U.S.C. 1701注)中使用的术语。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d) “伊朗”包括伊朗政府及其任何机构或机关。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e) “个人”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e)(1) 自然人、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协会、合伙企业、社团、信托或任何其他非政府实体、组织或团体。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e)(2) 任何政府实体或政府机关,包括《国际金融机构法》第1701(c)(3)条(22 U.S.C. 262r(c)(3))中定义的多边开发机构。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e)(3) 任何第(1)或(2)款所述实体的继承者、下属单位、母实体或子公司,或与该实体共同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

Section § 22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向伊朗能源领域提供价值2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则被视为参与了在伊朗的投资活动。这包括提供石油或天然气油轮,或用于建造或维护管道的产品。此外,如果一家金融机构向某人提供2000万美元或以上的贷款,用于伊朗能源领域,并且该人被列入特定的投资者名单,那么该金融机构也被视为参与了此类活动。

为本章之目的,凡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即视为在伊朗从事投资活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5(a) 该个人在伊朗能源领域提供价值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向伊朗能源领域提供石油或液化天然气油轮,或用于建造或维护输送石油或液化天然气的管道的产品。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2.5(b) 该个人是一家金融机构,向另一人提供为期45天或以上、价值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或以上的信贷,如果该人将使用该信贷在伊朗能源领域提供商品或服务,并且根据第2203条 (b) 款创建的名单中被认定为从事 (a) 款所述在伊朗投资活动的人。

Section § 22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被认定从事特定在伊朗投资活动的公司,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况,否则不得投标或签订与加州公共实体价值一百万美元或以上的合同。截至 2011 年 6 月 1 日,总务部必须根据可信的公开信息创建并更新一份此类公司名单,并应努力避免错误地将公司列入名单。如果公司不同意被列入名单,可以提供证据要求将其名称移除。

然而,如果公司在伊朗的投资是在 2010 年 7 月 1 日之前进行的,此后未续签或扩大,并且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符合州的利益,则允许例外;或者,如果具体的公开调查结果表明,若无例外,则无法获得必要的商品或服务。此外,如果某些金融机构在伊朗提供必要的能源部门服务,公共实体必须允许其签订合同。

该法律的禁令于 2011 年 6 月生效,强化了加州反对与伊朗建立经济联系的立场。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a)(1) 任何个人或实体,在对新合同进行投标或提交提案时,或在续签现有合同时,被列入根据 (b) 款创建的名单中,并被认定为从事第 2202.5 节 (a) 款所述的在伊朗投资活动的人,不得对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公共实体合同进行投标、提交提案、签订或续签。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a)(2) 任何个人或实体,在对新合同进行投标或提交提案时,或在续签现有合同时,从事第 2202.5 节 (b) 款所述的在伊朗投资活动,不得对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公共实体合同进行投标、提交提案、签订或续签。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b)(1) 截至 2011 年 6 月 1 日,总务部应利用可信的公开信息,制定或委托制定一份名单,列出其认定从事第 2202.5 节 (a) 款所述在伊朗投资活动的人。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b)(2) 总务部应每 180 天更新一次该名单。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b)(3) 在根据 (1) 款最终确定初始名单或根据 (2) 款最终确定更新名单之前,总务部在将任何人列入名单之前,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b)(3)(A) 提供 90 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有意将该人列入名单。该通知应告知该人,被列入名单将使其无资格对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公共实体合同进行投标、提交提案、签订或续签。通知应明确指出,如果该人停止从事第 2202.5 节 (a) 款所述的在伊朗投资活动,则在从名单中移除后,可能有资格获得未来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公共实体合同或合同续签。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b)(3)(B) 总务部应向该人提供书面意见的机会,说明其未从事在伊朗的投资活动。如果该人向总务部证明其未从事第 2202.5 节 (a) 款所述的在伊朗投资活动,则该人不得被列入名单,并有资格签订或续签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公共实体合同,除非该人因第 2205 节 (a) 款 (3) 项所述的其他原因无资格对合同进行投标。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b)(4) 总务部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将任何人错误地列入名单。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b)(5) 总务部可向使用此名单以遵守本法案规定的人员收取费用,以支付创建和维护此名单的必要实际成本。总务部应根据请求,免费向任何公共实体和立法机构提供该名单。
(6)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b)(6) 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 (CalPERS) 或加州教师退休系统 (CalSTRS) 或两者均有合同的人,不应仅凭与 CalPERS 或 CalSTRS 的这些投资而被视为从事在伊朗投资活动的人。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公共实体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从事在伊朗投资活动的人,有资格或对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公共实体合同进行投标、提交提案、签订或续签,如果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1) 以下所有情况均发生: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1)(A) 在伊朗的投资活动是在 2010 年 7 月 1 日之前进行的。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1)(B) 在 2010 年 7 月 1 日之后,在伊朗的投资活动未被扩大或续签。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1)(C) 授予机构认定与该人签订合同符合州或地方公共实体的最佳利益。就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州商品或服务合同而言,“授予机构”指总务部。就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地方商品或服务合同而言,“授予机构”指第 2202 节 (a) 款所述的授予合同的地方公共实体代表。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1)(D) 该人已采纳、公布并正在实施一项正式计划,以停止在伊朗的投资活动并避免在伊朗进行任何新的投资。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2)(A) 对于与地方公共实体签订的价值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合同,该地方公共实体公开认定,如果没有此类豁免,该地方公共实体将无法获得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2)(B) 对于与州机构(州宪法官员办公室除外)签订的价值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合同,州长公开认定,如果没有此类豁免,该州机构将无法获得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c)(2)(C) 对于与州宪法官员办公室签订的价值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合同,如果该州宪法官员公开认定,如果没有此类豁免,其办公室将无法获得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d)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使用信贷在伊朗能源领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员是根据 (c) 款被允许向公共实体提交投标或提案的人员,则公共实体应允许第 2202.5 条 (b) 款所述的金融机构有资格获得、投标、提交提案、签订或续签与公共实体签订的价值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合同。
(e)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e)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3(e)(a) 款 (1) 项所述的禁令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适用。(a) 款 (2) 项所述的禁令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

Section § 2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希望与公共机构签订或续签价值1,000,000美元或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合同的人,必须确认他们不在一份投资伊朗的个人名单上。这项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适用,但银行和类似机构可以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开始认证。如果他们被列入更新后的名单,他们有30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根据之前的名单进行认证。如果公共实体已根据此处未涵盖的特定条款批准了某人的提案,则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a) 公共实体应要求提交投标或提案,或以其他方式提议与公共实体签订或续签价值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合同的人,在提交投标或续签合同时,证明该人未被列入根据第2203条 (b) 款创建的名单,作为从事第2202.5条 (a) 款所述在伊朗投资活动的人,或根据适用情况,作为第2202.5条 (b) 款所述的人。州机构应将认证信息提交给总务部。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b) 如果某人已根据第2203条 (c) 或 (d) 款获准向公共实体提交投标或提案,则公共实体不得要求该人就价值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合同,证明该人未被列入根据第2203条 (b) 款创建的名单,作为从事第2202.5条 (a) 款所述在伊朗投资活动的人,或根据适用情况,作为第2202.5条 (b) 款所述的人。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c)(1) 受 (2) 款约束,(a) 款所述的认证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适用。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4(c)(2) 作为金融机构的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前,无需按照 (a) 款的规定进行认证。对于根据第2203条 (b) 款创建的任何后续名单,作为金融机构的人员,在该后续名单可用之日起30天内,无需就该后续名单进行认证,但在这30天内,应就紧接之前的名单进行认证。

Section § 2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那些在公共合同中虚假声明未参与在伊朗投资活动实体的处罚。如果发现有人对此撒谎,他们必须在90天内停止这些活动。否则,他们将面临至少25万美元或合同金额两倍的民事罚款,合同可能被取消,并且三年内不得投标新合同。

总务部或地方实体会将虚假证明报告给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来收取罚款。如果法律行动证明该证明是虚假提交的,该实体必须承担所有产生的法律和调查费用。此类法律行动必须在虚假证明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启动。重要的是,根据本法规,个人无权执行罚款或就虚假证明对合同授予提出异议。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5(a) 如果地方公共实体,或在州合同的情况下由总务部,根据可信的公开信息确定,并在提供90天书面通知和给予该人书面评论的机会以证明其未参与在伊朗的投资活动后,确定该人已根据第2204条提交了虚假证明,且该人未能在虚假证明确定后的90天内向地方公共实体或总务部证明其已停止参与在伊朗的投资活动,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5(a)(1) 根据 (b) 款项下的诉讼,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虚假证明所涉合同金额两倍中的较高者。对于因某项特定投资而向任何公共实体作出的一项或多项虚假证明,只能处以一次民事罚款。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5(a)(2) 由授予合同的机构或总务部选择终止与授予合同的机构的现有合同。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5(a)(3) 自确定该人提交虚假证明之日起三年内无资格投标合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5(b) 地方公共实体,或在州合同的情况下由总务部,应向总检察长报告其确定已根据第2204条提交虚假证明的人员姓名,并附上其关于虚假证明的信息,总检察长应决定是否对该人提起民事诉讼以收取 (a) 款 (1) 项所述的罚款。地方公共实体的授予合同的机构也可以向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报告其确定已根据第2204条提交虚假证明的人员姓名,并附上其关于虚假证明的信息,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可以决定是否对该人提起民事诉讼以收取 (a) 款 (1) 项所述的罚款。如果在该诉讼中确定该人提交了虚假证明,该人应支付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收费,包括授予合同的机构因导致发现虚假证明的调查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收费。对于一份合同上的虚假证明,只能提起一次针对该人的民事诉讼以收取 (a) 款 (1) 项所述的罚款。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5(c) 收取 (a) 款 (1) 项所述罚款的民事诉讼必须自作出证明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5(d) 未中标的投标人,或除授予合同的机构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无权基于虚假证明就合同授予或合同续期提出异议。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5(e) 本法案不设立,也不授权私人诉讼权或本法案规定的罚款的执行。

Section § 2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所有涉及与在伊朗投资的个人或实体签订的商品或服务公共合同,确立了全州统一的规定,并取代了任何关于此类合同的地方性法律或规定。

Section § 2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立法机关在法案生效日期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美国司法部长有关本具体法律章节的内容。

立法机关应在本法生效日期后30天内,向美国司法部长提交一份描述本章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2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法案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这些部分可以被移除,而不影响法案的其余部分。剩余部分仍将有效并可执行。立法机关还确认,即使某些条款后来被认定为不正确或非法,他们也希望整个法案仍然有效。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8(a)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条款、分款、语句、从句、短语或词语,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非法、不可执行或违宪,则特此声明其可分割,并且本法案的其余部分将继续有效并发挥作用,而不受此类无效、非法、不可执行或违宪情况的影响。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08(b)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即使本法案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条款、分款、语句、从句、短语或词语被宣告无效、非法、不可执行或违宪,立法机关仍会通过本法案及其中的每一项规定、条款、分款、语句、从句、短语或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