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伊朗合同法案
Section § 2201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在美国对伊朗实施制裁后,针对伊朗核活动及其对恐怖主义的支持所持的立场。美国政府认为伊朗的行为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加利福尼亚州采取立场,不投资支持伊朗能源领域的公司。加州旨在与联邦政府的努力保持一致,通过经济和政治手段阻止伊朗发展核武器。本州强调,不与支持侵犯人权和恐怖主义的实体进行业务往来,这是一种道德责任。尽管存在政治紧张局势,本法规也强调了本州对伊朗人民及其文化的尊重。
Section § 2202
加州法典的本节定义了相关章节中使用的特定术语。
“授予机构”是指任何授予商品或服务合同的公共实体或其代表。伊朗的“能源部门”涉及与伊朗开发石油、天然气或核能相关的活动。“金融机构”采用1996年《伊朗制裁法》中的定义。“伊朗”包括其政府和相关机构。“个人”包括个人、企业、组织、政府实体以及相关联或附属的企业。
Section § 220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向伊朗能源领域提供价值2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则被视为参与了在伊朗的投资活动。这包括提供石油或天然气油轮,或用于建造或维护管道的产品。此外,如果一家金融机构向某人提供2000万美元或以上的贷款,用于伊朗能源领域,并且该人被列入特定的投资者名单,那么该金融机构也被视为参与了此类活动。
Section § 2203
本节规定,任何被认定从事特定在伊朗投资活动的公司,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况,否则不得投标或签订与加州公共实体价值一百万美元或以上的合同。截至 2011 年 6 月 1 日,总务部必须根据可信的公开信息创建并更新一份此类公司名单,并应努力避免错误地将公司列入名单。如果公司不同意被列入名单,可以提供证据要求将其名称移除。
然而,如果公司在伊朗的投资是在 2010 年 7 月 1 日之前进行的,此后未续签或扩大,并且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符合州的利益,则允许例外;或者,如果具体的公开调查结果表明,若无例外,则无法获得必要的商品或服务。此外,如果某些金融机构在伊朗提供必要的能源部门服务,公共实体必须允许其签订合同。
该法律的禁令于 2011 年 6 月生效,强化了加州反对与伊朗建立经济联系的立场。
Section § 2204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希望与公共机构签订或续签价值1,000,000美元或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合同的人,必须确认他们不在一份投资伊朗的个人名单上。这项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适用,但银行和类似机构可以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开始认证。如果他们被列入更新后的名单,他们有30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根据之前的名单进行认证。如果公共实体已根据此处未涵盖的特定条款批准了某人的提案,则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22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那些在公共合同中虚假声明未参与在伊朗投资活动实体的处罚。如果发现有人对此撒谎,他们必须在90天内停止这些活动。否则,他们将面临至少25万美元或合同金额两倍的民事罚款,合同可能被取消,并且三年内不得投标新合同。
总务部或地方实体会将虚假证明报告给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来收取罚款。如果法律行动证明该证明是虚假提交的,该实体必须承担所有产生的法律和调查费用。此类法律行动必须在虚假证明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启动。重要的是,根据本法规,个人无权执行罚款或就虚假证明对合同授予提出异议。
Section § 2206
Section § 220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立法机关在法案生效日期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美国司法部长有关本具体法律章节的内容。
Section § 2208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法案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这些部分可以被移除,而不影响法案的其余部分。剩余部分仍将有效并可执行。立法机关还确认,即使某些条款后来被认定为不正确或非法,他们也希望整个法案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