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交通设计建造项目
Section § 6820
本节概述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定义。“最佳价值”是指在评估报价时,不仅考虑价格,还要考虑多个因素。“设计-建造”流程是指由一个实体同时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设计-建造实体”和“团队”指的是能够为此类项目提供必要服务的团体。“部门”指的是加州的交通部。“快速路”的定义见另一法典,而与公路衔接则涉及与州公路财产相关的工程。区域交通机构可以是负责管理交通项目的多种地方或州级实体。“交通实体”包括交通部和区域机构。
Section § 6821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对最多10个公路项目采用“设计-建造”方式,在接下来的两个财政年度还可以增加更多项目。这种方式可以基于“最佳价值”或“最低负责任投标”来选择。区域交通机构也可以将此方法用于公路或公路附近的项目,但必须与交通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角色、职责和问题解决机制。对于不属于州公路系统的高速公路项目,如果选民在2014年前批准了这些项目,也可以使用“设计-建造”方式。但是,市和县不能根据这项法律使用“设计-建造”采购方式。
施工检查必须遵循法规的另一部分,不属于本授权范围。项目进展和合规性报告要求在合同授予两年后开始每年提交,并在首次报告提交四年后停止。这些报告必须符合《政府法典》的特定要求。
Section § 6822
Section § 68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公共工程项目应如何处理劳工合规问题。如果一个采用设计-建造方式的交通项目是在2012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那么项目方必须自行建立劳工合规计划,或者与第三方合作来执行该计划,并且要遵循另一项法律(《劳工法典》第1771.5条)的规定。但是,如果项目已经有了涵盖所有承包商的集体谈判协议,这项要求就不适用。对于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启动的项目,则需要遵守《劳工法典》第1771.4条中规定的不同劳工合规规则。
Section § 6824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交通实体在承接设计建造项目时应遵循的步骤。首先是准备详细的文件,描述项目的范围、估算成本和规范,这些文件必须由持有执照的设计专业人员完成。
下一步是根据这些初步文件发布《征求建议书》(RFP)。RFP必须明确项目的需求、评估方法以及成本和设计要求等重要因素。该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讨论和谈判。
交通实体还必须发布《资格预审请求书》(RFQ)。这有助于对设计建造实体进行资格预审,评估其经验、技术技能、财务稳定性以及任何过去的法律问题。
最后,法律描述了合同如何通过最低负责任投标人或基于最佳价值(包括价格、技术设计和生命周期成本等标准)进行授予。选择后,实体会公开宣布合同授予,并确保保留完整的记录以备审计。
Section § 6825
本节概述了设计建造项目的要求。它规定设计建造实体必须为项目提供支付和履约担保,具体形式和金额由交通实体指定。支付担保的金额不得少于履约担保的金额,并且两者都必须由在加州获得授权的保险公司出具。此外,合同必须包含针对任何设计错误或疏漏的保险。
Section § 682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交通实体如何在其项目中运用设计-建造合同。在制定提案时,他们需要明确指定必须包含的某些分包商,并且提案中的所有建筑分包商都受到特定的法律条款保护。
对于最初未列出的分包工程,设计-建造实体必须公开宣布可用的工程,设定授予合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建立公平的资质标准,并决定是根据最佳价值还是授予最低投标人来授予合同。
在选择最佳价值时,需要进行全面评估。以这种方式选定的分包商也享有与最初指定分包商相同的法律保护。
Section § 6826.5
Section § 6827
本节规定,本章不改变任何已在其他法律中存在的合法权利或救济。简单来说,您根据其他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行动保持不变,不受本章内容的影响。
Section § 6829
本法律解释了现行规定将于2034年1月1日失效。如果《街道和公路法》的某个特定部分(第91.2条)被法院裁定无效,那么这些规定将在部门网站上公布该法院裁决之日起一年后终止。重要的是,在这些规定失效之前根据其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即使在规定废止后仍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