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订立合同获取电子数据处理
Section § 22101
Section § 2210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地区如何获取某些电子数据处理货物和服务。通常,这些获取必须是竞争性的,这意味着应考虑多个投标或提案,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当货物或服务是独一无二且是唯一能满足地区需求的,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快速采购对于维持地区高效运作至关重要。此外,地区负责决定获取流程,并且必须发布招标(或征求)文件,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交提案,以确保过程公平。
Section § 2210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区域在授予合同时,应根据提供最具成本效益解决方案的提案来决定,而不仅仅是最低价格。它允许考虑提案人提出的最佳融资方案,除非区域明确排除某个特定的融资方案。
过去在区域合同中表现不佳的供应商可能会被排除在提案程序之外,最长一年,但如果他们能证明已经解决了之前的问题,可以恢复资格。法律还鼓励在起草合同时,允许未来增购额外项目,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采购流程。
Section § 22105
本节概述了提案人正式抗议区内采购项目的程序,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投标应该被选中。只有参与提案过程的人才能提出抗议。区的采购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将对这些抗议作出初步决定,并且该决定是最终的。
如果提案人在合同或采购订单授予之前提出抗议,区不得继续授予,直到抗议被撤回或作出最终决定。提出抗议后,抗议人有10个日历日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声明,解释其理由和支持事实。
Section § 22106
当一个区(县)拥有不再需要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时,它应该以一种对区(县)有利的方式处理掉这些设备。这可能包括出售、拍卖,或者将其转交给其他政府机构。
Section § 22107
本节允许区域制定处理谈判和协议的规则。他们可以制定购买物品时的价格谈判规则。他们可以设定系统或设备的性能或可用性标准,并计算在合同中保证特定性能水平会增加多少成本。如果某个供应商之前表现不佳,但现在被考虑签订新合同,区域还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施加罚款。
Section § 22109
这项法律适用于专门为某个区定制、且不在其他地方出售的电子数据处理产品和服务的合同。这类合同可以包含保护该区利益的条款,例如随着工作完成而支付款项。但是,至少10%的合同总价必须被扣留,直到产品或服务最终交付并被接受。此外,承包商必须提供一份价值至少为合同总金额一半的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