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631(a) 任何工程或工作单位,当其成本根据工程师的估算将超过六千五百美元 ($6,500) 时,应通过合同方式进行,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根据本区的最佳利益,决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位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或两者兼有。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董事会应招标,并通过在区内发行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对工程或工作的建设或履行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作是作为一个单位执行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或两者兼有,如公告所述。董事会可以根据本区的最佳利益,通过单一合同授予工作,也可以如公告所述,通过单独合同将工作分为可分割的部分。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一份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的担保金,以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该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 9000 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规定的约束。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或者经三分之二投票通过,选择通过自营方式承担工作。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631(b) 如果根据广告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工程的估计成本不超过六千五百美元 ($6,500),或工作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则监事会可以不招标,由本区雇员、按日计酬工人、在董事会指导下通过合同或上述方法的组合来完成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会发布招标公告,董事会应遵守第 2.5 章(自第 22050 条起)。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631(c) 本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任何工作或任何其他目的的材料、设备和用品,无需招标;但是,用于任何新建工程或改进工程的材料和用品,除非属于 (b) 款所述的工作,如果成本超过六千五百美元 ($6,500),则不得在不招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