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任何改进或工程单元的合同,当根据工程师的估算,其成本将超过五千美元 ($5,000) 时,应按照本条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多个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确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元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董事会应通过在机构管辖范围内印刷和出版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一般性广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履行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元执行还是分为多个部分。工程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的说明,通过一份合同或多份合同授予。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该担保金应符合《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 9000 条起)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投标。如果所有投标均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投标,或者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者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则监事会可以不通过招标,以自营方式完成该工程。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再发布招标公告,董事会应遵守第 2.5 章(自第 22050 条起)的规定。区可以不通过招标,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任何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自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