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改进或工程单位的合同,当根据工程师的估算成本将超过一万二千五百美元 ($12,500) 时,应按照本条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多个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决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位授予还是分成可分割的部分。董事会应通过在机构所在地印刷和出版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周报上刊登两次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履行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位执行还是分成若干部分。工程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的说明,通过一份合同或多份合同授予。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以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为条件。支付担保金应符合《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第五章 (第9550节起) 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投标。如果所有投标书均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者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一万二千五百美元 ($12,500),或者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程,董事会可以无需招标而由自营施工完成工程。遇有紧急情况,如果不会发出招标通知,董事会应遵守第2.5章 (第22050节起) 的规定。该机构可以在公开市场采购用于任何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自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