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萨特县水务局签订的合同,具体依照1959年法规第2088章的规定。
水区法案萨特县水务局
Section § 21371
这项法律规定,成本超过5000美元的建筑或工程合同必须授予出价最低且可靠的承包商。董事会必须决定项目是作为一个整体完成还是分成几个部分,并在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这是一种确保合同履行并向工人和供应商付款的保险。董事会可以拒绝投标;如果没有收到可接受的投标,或者项目成本在5000美元或以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不通过招标完成工作。紧急工程遵循特殊规定,项目所需的材料可以直接购买。
所有根据工程师估算成本将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任何改进或工程单位的合同,均应按照本条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多个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确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位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董事会应通过在机构管辖范围内印刷和出版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实施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位执行还是分为多个部分。工程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的说明,通过一份合同或多份合同授予。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这些担保应符合《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9000条起)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投标。如果所有投标书都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者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或者工程属于紧急工程,董事会可以不发布招标公告,通过自营方式完成工程。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再发布合同招标通知,董事会应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的规定。区域可以不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用于任何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自营方式。
最低负责任投标人 招标公告 合同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