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12(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估价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任何工程单位的建设合同,均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机构的董事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的规定,在机构管辖范围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广告,邀请对工程建设提交密封投标书,然后方可签订任何合同,并可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单独通过合同授予。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该担保金以忠实履行合同和支付任何劳务及材料索赔为条件,并包含《民法典》第 4 编第 6 部分第 3 章(自第 9000 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规定的约束。董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投标,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重新发布招标广告。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12(b) 如果根据广告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工程估价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或工程属于紧急工程,董事会经所有在场成员一致投票通过,可以不发布招标广告,通过直接雇佣方式完成工程。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再发布合同招标通知,董事会应遵守第 2.5 章(自第 22050 条起)的规定。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12(c) 机构可以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任何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直接雇佣方式,无需发布招标广告。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12(d)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根据 1952 年第一次特别会议法令第 10 章第 6 条的授权与美国签订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经机构选民投票授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