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1967年法规第166章第14节限制,该机构可与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私人公司或其他个人合作,以履行该机构的任何职权,并为此目的与这些其他公共机构、私人公司或个人签订合同,以资助收购、建设和运营。合同可规定合同各方应作出的贡献,收购和运营费用的分摊和分配,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服务和产品的分摊和分配,可规定任何机构进行收购并开展这些运营,并应在机构的职权和程序方法中规定机构签订合同的方式。与其他公共机构、私人公司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可包含为实现合同目的可能必要或方便的任何其他和进一步的契约和协议。在本节中,“公共机构”应被视为指包括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本州的县、市、公共公司或其他公共区。在本节中,“私人公司”应被视为指包括根据美国法律或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法律组建的任何私人公司。本节提及的合同包括根据1902年6月17日《联邦垦殖法》及其所有修订或补充法案,或国会此前或此后颁布的任何其他允许合作的法案与美国签订的合同。任何与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与根据美国法律组建的任何私人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莫哈韦水务局或其任何改良区因此在任何一年中产生的债务或负债超过该年度的收入和收益,则未经该机构或其改良区三分之二合格选民在为此目的举行的特别选举中投票同意,不得执行。该特别选举应在可行范围内,以与该机构债券选举相同的方式召集和举行。合同的确切形式在特别选举时无需提供,但以下所有内容应为已知,并包含在提交给该机构或其改良区合格选民的特别选举提案或措施中: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471(a) 合同目的。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471(b) 合同产生的最大债务金额。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471(c) 最长还款期限。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1471(d) 合同产生的债务的最高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