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说明,本条中列出的规定适用于河滨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需遵循1945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所设定的指导原则。

Section § 21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估计成本超过 15,000 美元的公共建设项目,都必须授予出价最低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区监事会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发布招标公告。他们必须在日报或周报上刊登招标通知。中标承包商必须提供担保金,以保证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人和供应商的费用。监事会可以在必要时拒绝投标。如果没有收到合适的投标,或者工程费用在 15,000 美元或以下,他们可以不招标直接进行。紧急情况适用特殊规定,允许不招标就开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材料可以直接在公开市场上采购。

所有任何改进或工程单元的合同,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凡估计费用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区监事会应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在该区印刷和出版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一般性广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提交密封投标书,并可将工程或改进的任何部分单独发包。监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监事会提交经监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 10223 条、第 10224 条和第 9554 条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这些条款的约束。监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投标。如果所有投标书均被拒绝或根据广告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者工程的估计费用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或者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则监事会可以不进行招标,通过自营方式完成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会发布招标通知,监事会应遵守第 2.5 章(从第 22050 条开始)。区可以不进行招标,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任何改进或工程单元的材料和用品,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自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