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340

Explanation

本规定指出,本条中的规则专门适用于沙斯塔县水务局签订的合同,具体依据1957年的一项法律。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沙斯塔县水务局签订的合同,具体依照1957年法规第1512章的规定。

Section § 21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超过 5,000 美元的建筑工程合同。它要求这些合同必须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并规定了在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要求。理事会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履行。投标可以被拒绝,届时需要重新招标。对于低于 5,000 美元的工程、紧急情况或未收到投标的情况下,理事会可以经一致投票决定自行完成工程,从而绕过招标程序。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法律还允许无需招标直接采购材料。

此外,本节不适用于根据 1957 年某项特定法规与美国签订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经公众投票批准的合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41(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估价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任何工程单位的施工合同,均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理事会应通过在一家公开发行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一家由该机构出版的公开发行的周报上刊登两次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邀请对工程施工提交密封投标书,并可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单独发包。理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理事会提交经理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的担保金,以保证合同的忠实履行以及支付劳务和材料索赔。这些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 9000 条起)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规定的约束。理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投标,在此情况下,理事会可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如果根据广告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者工程的估价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者工程属于紧急工程,理事会经所有在场成员一致投票通过,可以在不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况下,通过自营方式完成工程。遇有紧急情况,如果不再发布招标公告,理事会应遵守第 2.5 章(自第 22050 条起)。该机构可以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合同工程或自营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需发布招标公告。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41(b)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根据 1957 年法规第 1512 章第 59 条的授权与美国签订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经该机构选民投票授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