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可规定工程建设方法以及为以下任何目的签订合同的方法: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042(a) 工程、结构或设备的建设。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042(b) 为执行本法案的任何目的所需或便利的劳务、材料或供应品的履行或提供。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042(c) 任何不动产或动产的取得或处置。
当工程不由区域自行以直接雇工方式完成,且所涉金额为四万美元($40,000)或以上时,任何工程合同应由区域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区域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招标公告并确定投标接收期(该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天)后,与最低且最佳的投标人签订。区域可拒绝所有提交的投标,并可自行决定重新招标。拒绝投标后,或未收到投标时,区域可根据区域工程师提交的估算,确定并宣布其认为任何工程可由区域通过其自有员工或在雇用额外员工后,以更好或更经济的方式完成。在区域董事会至少七名董事投赞成票通过此决议后,区域可按所述方式进行该工程,且无需进一步遵守本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