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91(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工程单位的施工合同,凡估计费用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均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董事会应在区内发行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广告,邀请对工程施工提交密封投标书,然后方可签订任何合同,并可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单独发包。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所有劳务和材料索赔。该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4编第6部分第3章(自第9000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规定的约束。董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重新发布招标广告。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91(b) 如果未收到根据广告发出的投标书,或者工程的估计费用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或者工程属于为保护生命和财产所必需的紧急工程,董事会可在所有出席成员一致投票通过的情况下,不发布招标广告,通过自营方式完成工程。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再发布招标通知,董事会应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的规定。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91(c) 区域可在公开市场采购用于任何合同工程或自营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需发布招标广告;但是,用于任何新建设工程或改进工程的材料和用品,除 (b) 款所述工程外,如果费用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则不得在未发布招标广告并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之前采购。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91(d)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根据1959年法规第2114章第3条的授权与美国签订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经区域选民投票授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