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191(a) 任何工程或工作单元的合同,当其成本根据工程师的估算将超过一万美元($10,000)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根据区域的最佳利益,决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元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或两者兼有。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董事会应招标,并通过在区域内印刷和出版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的方式,公布招标信息,邀请对工程或工作的建设或履行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作是作为一个单元执行,还是如公告所述,分为可分割的特定部分,或两者兼有。董事会可以根据区域的最佳利益,如公告所述,通过单一合同授予工作,或通过单独合同将工作分为可分割的部分。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该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十五章第七章(自第3247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规定的约束。董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投标。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191(b) 如果根据广告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工作的估计成本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或工作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监事会可以不进行招标,在董事会的指导下,通过日工、合同或两者的结合来完成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会发出招标合同的通知,董事会应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191(c) 区域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不进行招标,采购用于任何工作或任何其他目的的材料、设备和用品;但是,用于任何新建工程或改进的材料和用品,除了(b)款中提及的工作外,如果成本超过五千美元($5,000),则不得在不进行招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的情况下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