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关于任何水厂、供水系统或配水系统的建设或扩建,或按照本规定为其提供劳务、材料或供应品的合同,均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该市的立法机构应在该市出版发行的、具有普遍发行量的报纸上刊登广告至少两天,邀请密封投标,为拟建的水厂、供水系统或配水系统提供劳务、材料和供应品,然后才能签订相关合同。该立法机构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其认为最合适的担保金,以确保合同的忠实履行,并有权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但是,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市政当局自行建设或扩建此类水厂、供水系统或配水系统,并在没有承包商的情况下雇用必要的劳务;此外,对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此前或此后制定章程运营的市政当局,本法案要求在出售此类债券后进行的所有行为,应由该市政当局的适当机构、委员会、官员或专门委员会执行,如同该章程要求或授权其执行此类行为一样;如果该章程也规定了为建设或扩建此类水厂、供水系统或配水系统提供劳务、材料或供应品的合同的发包和签订方式,则相关合同应按照该章程的规定发包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