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尤巴县水务局根据1959年法规第788章签订的合同。
水区法案尤巴县水务局
Section § 21351
本法律解释了成本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公共工程合同应如何处理。合同必须在公开招标后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董事会决定是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项目还是分成多个部分,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忠实完成工作并支付材料和劳务费用。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投标;在紧急情况或成本低于五千美元 ($5,000) 时,如有必要,可以不经招标自行完成工作。董事会可以直接采购材料而无需招标。此外,在授予合同时,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劳动法规定。
所有改进或工程单位的合同,当根据工程师的估算,成本将超过五千美元 ($5,000) 时,应按照本条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多个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确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位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董事会应通过在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由该机构印刷和出版的周报上刊登两次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实施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位执行还是分为多个部分。工程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的说明,通过一份合同或多份合同授予。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保证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保证金应符合《民法典》第 4 编第 6 部分第 3 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000) 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投标。如果所有投标都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投标,或者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者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董事会可以不发布招标公告,通过自营方式完成工程。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会发布招标公告以授予合同,董事会应遵守第 2.5 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2050) 的规定。董事会可以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任何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论该工程是通过合同还是自营方式进行,而无需发布招标公告。在授予任何合同或授权任何工程时,董事会应遵守《劳动法典》第 2 编第 7 部分第 1 章第 2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70) 的规定。
公共工程合同 最低负责任投标人 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