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4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概述的规则适用于埃尔多拉多县水务局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具体受1959年法规第2139章的管辖。

Section § 2146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成本超过5000美元的公共工程项目合同应如何授予。它要求这些项目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后,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项目可以作为单一合同或多份合同提供,中标人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如果投标被拒绝、未收到投标,或者项目成本低于5000美元,董事会可以直接处理,无需招标。法律允许紧急和某些维护工作无需招标即可进行。此外,材料和用品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无需招标采购。

所有任何改进或工程单元的合同,当根据工程师的估算成本超过五千美元 ($5,000) 时,应按照本条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确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元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董事会应通过在一家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一家在该机构印刷和出版的周报上刊登两次广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实施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元执行还是分为多个部分。工程可以根据该公告的规定,以一份合同或数份合同的形式授予。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担保金应符合《民法典》第4编第6部第3章(自第9000条起)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如果所有投标书均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者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者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则监事会可以不经招标而通过自营方式完成该工程。遇有紧急情况,如果不再发布招标公告以授予合同,董事会应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的规定。区可以不经招标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任何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自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