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改进或工程单位的合同,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估计费用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区监事会应在区内印刷和出版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一般性广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建设提交密封投标书,然后才能签订任何合同,并可将该工程或改进的任何部分单独分包。监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监事会提交经监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 9000 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部分的规定约束。监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投标。如果所有投标书均被拒绝或根据广告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者工程的估计费用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者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监事会可以不发布招标广告,通过自营方式完成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如不发布招标通知,监事会应遵守第 2.5 章(自第 22050 条起)。区可以不发布招标广告,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用于合同工程或自营工程的材料和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