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551(a) 所有估计费用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任何工程单位施工合同,均应根据第1.5章第3.5条(自第20120节开始)的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如果项目或服务的费用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区域可以自行施工。区域可以在公开市场上采购材料和用品,无需招标,用于合同工程或自行施工的任何工作。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551(b) 董事会可以通过法令、决议或董事会命令,授权县工程师或其他县官员命令对施工合同项下正在进行的工作进行变更或增加。获得授权后,任何工作变更或增加应由县工程师或其他指定官员书面命令,并且因此命令的任何工作变更或增加的额外费用,在原始合同总金额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如果原始合同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但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则不得超过该合同金额的10%。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551(c) 对于原始费用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合同,因此命令的任何工作变更或增加的额外费用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加上原始合同费用中超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部分的5%。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此类变更或修改均不得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