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专门适用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签订的合同,这最初是1945年一项法律中规定的。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签订的合同,依照1945年法规第1294章的规定。

Section § 21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成本超过 $5,000,就必须通过正式程序,将合同授予出价最低且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管理委员会必须决定项目是作为一个大合同处理,还是分成几个小合同,以最有利于本区的方式为准。在授予合同之前,他们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邀请提交密封投标。中标人需要提供经委员会批准的履约和支付担保,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并支付所有相关方的款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拒绝投标;对于成本低于 $5,000 的项目或紧急情况,他们可以直接雇佣人员施工,无需招标。如果需要,材料也可以在市场上直接采购,无需招标。

所有任何改进或工程单元的合同,当其成本根据工程师的估算将超过五千美元 ($5,000) 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理事会应首先根据本区的最佳利益,决定合同是作为整个工程的单一单元授予,还是分为若干部分,或两者兼有。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理事会应招标,并通过在区内印刷和出版的普遍发行日报上刊登三次或普遍发行周报上刊登两次的广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实施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还是分为若干可分割的具体部分,或两者兼有,如公告所述。理事会可以根据本区的最佳利益,如公告所述,通过单一合同将整个工程作为一个单元授予,或者通过单独合同将工程分为若干可分割的部分。理事会应要求中标投标人向理事会提交经理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该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 9000 条起)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规定的约束。理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投标。如果所有投标书均被拒绝,或根据广告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则监事会可以不招标而通过自营方式完成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如果不再发布招标公告以授予合同,理事会应遵守第 2.5 章(自第 22050 条起)。本区有权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任何合同工程或自营工程的材料和物资,无需招标。

Section § 21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董事会完全的权力,可以在项目规范和合同中加入某些要求。这些项目必须涉及防洪或类似工作,并且至少部分资金来自联邦政府(无论是贷款、赠款还是预算拨款)。所加入的条款必须符合美国相关部门或机构在提供资金前设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