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圣贝纳迪诺县防洪区签订的合同,依照1939年一项法律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21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授予成本超过25,000美元的公共建设项目合同的规则。除非有特殊例外,这些合同必须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区监事会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征集密封投标。中标人必须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以保证合同完成并结清所有劳务和材料索赔。监事会可以拒绝不合适的投标,或者在紧急情况或未收到投标时,无需招标即可进行工程。此外,根据原始合同价值,可以在特定成本门槛下授权对正在进行的工程进行有限的价格变更。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061(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任何改进或工程单位的合同,估计成本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 的,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061(b) 区监事会应通过在区内印刷和出版的日报上刊登五次或更多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或更多次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邀请对改进或工程建设的密封投标。监事会应要求中标人或中标者向监事会提交经监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的担保,担保以忠实履行合同和支付所有劳务和材料索赔为条件,担保应包含《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第5章(自第9550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约束。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061(c) 监事会也可以拒绝任何不符合区最佳利益的投标。如果所有投标都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投标,或者工程包括河道保护、大坝保护、临时工程、维护工程或紧急工程,监事会可以不进行招标,通过自营方式完成工程。紧急工程也可以通过协商合同完成,无需招标或要求担保。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会发布招标通知,监事会应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1061(d) 监事会作为区委员会,可以通过法令、决议或委员会命令,授权防洪工程师或其他县官员命令对正在履行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行变更或增加。经授权后,任何工程变更或增加应由防洪工程师或其他指定官员书面命令,并且由此命令的任何变更或增加的额外费用,在原合同总金额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时,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在原合同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但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时,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对于原合同成本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合同,由此命令的任何变更或增加的额外费用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加上原合同成本中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部分的5%。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此类变更或修改均不得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