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111(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估计费用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任何工程单位施工合同,均应以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机构董事会应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在机构管辖范围内发行的日报上刊登三次广告,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广告,邀请对工程施工提交密封投标书,并可以单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以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劳务和材料索赔为条件。履约担保金应包含董事会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担保金应遵守《民法典》第4编第6部分第3章(自第9000条起)的规定,并包含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董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投标,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重新招标。如果根据广告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者工程的估计费用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或者工程属于紧急工程,董事会可以经所有在场成员一致投票,不经招标而自行施工。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发布招标通知,董事会应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的规定。机构可以在公开市场采购,并可以授权圣巴巴拉县的采购代理人采购,无需招标,用于合同工程或自行施工的材料和用品。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111(b) 如果由机构或代表机构进行的工程不涉及一万美元 ($10,000) 或更多的支出,或者工程属于紧急工程,机构可以要求提供履约担保金。机构可以要求对代表机构进行的、支出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工程提供支付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