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凯恩县水务局根据1961年法规第1003章签订的合同。
水区法案克恩县水务局
Section § 21491
本法律规定了当公共改进或工程项目的成本超过10,000美元时,合同应如何授予。通常,这些合同必须在发布密封投标广告后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负责的董事会必须决定该工程是一个单一项目还是可以分为多个部分。中标人必须提供保证金,以确保他们完成工程并支付劳务和材料费用。
如果没有提交投标,或者成本低于10,000美元,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以绕过招标程序,直接进行工程或立即雇佣。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否则如果此类项目的材料成本超过10,000美元,则不能在不招标的情况下购买。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491(a) 任何改进或工程单位的合同,当根据工程师的估算成本超过一万美元($10,000)时,应按照本条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确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位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董事会应通过在一家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一家在该机构印刷和出版的周报上刊登两次广告来招标,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履行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通知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位执行还是分为多个部分。工程可以根据该通知中说明的单一合同或多份合同授予。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保证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保证金应符合《民法典》第4编第6部分第3章(自第9000条起)。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投标。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491(b) 如果所有投标书均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者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或者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董事会可以不招标而通过直接雇佣方式完成该工程。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再发布招标通知以授予合同,董事会应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491(c) 该机构可以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任何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通过直接雇佣方式,而无需招标;但是,用于任何新建工程或改进工程的材料和用品,除了(b)款中提及的工程外,如果成本超过一万美元($10,000),则不得在不招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之前采购。
公共合同 最低负责任投标人 招标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