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订立合同地方机构设计施工总承包
Section § 22185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最佳价值”是指根据一系列标准而非仅仅价格来评估项目。“施工分包合同”是指分包商在设计-建造合同下完成的工作。“设计-建造实体”是提供施工服务的法律实体,而“设计-建造项目”则采用此方法,但不包括州立设施。“设计-建造团队”包括主要承包商和相关专业人员。“保证最高价格”为地方机构将支付的成本设定了上限。“地方机构”指城市或特别区。“渐进式设计-建造”是指将设计和施工作为一揽子合同进行采购,并根据资质而非仅仅价格进行选择。
Section § 22185.1
本法允许地方机构使用一种称为“渐进式设计建造”的特殊承包方式,用于最多10个公共项目,每个项目价值超过500万美元。
Section § 22185.2
当加州的地方机构希望签订设计-建造合同时,它们必须制定一项组织利益冲突政策的指导方针。这项政策旨在确保任何协助项目招标过程的人,不能同时为该项目提交提案或加入团队,以保持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Section § 22185.3
本节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为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选择设计建造实体的流程。机构必须发布一份资格预审申请书(RFQ),详细说明项目规模、类型、设计需求、预期成本和评估标准。设计建造实体的提交材料应证明其经验、财务能力、相关许可证,并包括劳动力安全记录。某些认证和使用熟练劳动力的承诺是强制性的,但如果存在特定的劳工协议,则适用一些例外情况。
提交材料根据所声明的资格进行审查,地方机构可以进行面试以进一步评估候选人。合同授予后,授予依据和接收方等详细信息必须公开披露,以确保透明度和审计准备。
Section § 22185.4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项目的“设计建造”公司必须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这些是财务保证,确保他们能履行合同义务。这些担保必须由加利福尼亚州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并且支付担保的金额不得少于履约担保的金额。此外,项目合同需要包含针对任何设计错误的保险。负责的地方机构需要为这些担保制定一个标准格式,以便在未来的项目中使用。
Section § 22185.5
加州地方机构在根据资质选择设计-建造团队后,可以签订合同,开始设计和预施工工作,以确定项目的保证最高价格(GMP)。如果双方同意这个价格,机构就可以修改合同,在这个预算内完成项目。如果出现意外成本,只要不超过GMP,合同可以进行调整。如果成本超出这个价格,设计-建造团队必须承担额外费用,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如果实际成本低于GMP,设计-建造团队不能保留节省下来的资金,除非有事先协议。
如果未能就GMP达成协议,或者机构选择不修改合同,他们可以向提交过资质声明的公司,甚至其他新的设计-建造团队征求提案。合同授予将基于最佳价值原则。如果原设计-建造团队被替换,只要其设计被后续团队或承包商使用,原团队的设计专业人员仍需对其设计错误负责。
Section § 22185.6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在使用设计-建造合同(即将设计和建造服务合并在一个合同中)进行一千万美元以上项目时的规则。
机构必须在设计-建造实体提供的资格声明中包含某些分包商,从而根据某些法律保护他们。如果分包商未被列出,设计-建造实体必须对总价值中超过极小百分比的任何部分工作进行公开招标。他们必须发布公开通知,设定公平的资格标准,并根据最佳价值选择分包商。
此外,分包商受某些建筑法律的保护,而那些提供设计服务的公司,如果他们不执行实际的建筑工作,则承担有限责任。
Section § 22185.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在某些建筑项目中可以从承包商那里扣留多少钱。当地方机构采用设计-建造方式聘请承包商时,如果要求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它最多只能保留5%的款项,直到工程完成。所保留的款项不包括为确定项目最高成本而进行的工作。
此外,总承包商从其分包商那里扣留的比例不能超过上述相同比例,除非在投标前已告知分包商可能需要提供担保,而分包商无法或拒绝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可以扣留超过通常比例的款项。
Section § 22185.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当地机构,如果其项目采用渐进式设计建造流程,必须在2028年12月31日前向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必须包含项目描述、合同金额、中标公司、任何异议的详细情况以及资格预审流程的结果等信息。报告还应按行业类型列出分包商,特别是那些被视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并评估已完成项目的延误或成本增加情况。该报告必须符合政府法典中规定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