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1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理解涉及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所用的关键术语。“最佳价值”是指基于价格和质量等因素的最佳选择。“施工分包合同”是指设计-建造实体授予分包商以完成特定施工任务的分包合同。“设计-建造实体”是指根据设计-建造合同提供承包、建筑和工程服务的法律实体。“设计-建造项目”是指采用渐进式设计-建造方法进行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建造团队”由该实体及其合作伙伴(包括承包商)组成。“保证最高价格”是地方机构同意支付给设计-建造实体以完成项目的最高金额。“地方机构”是指任何被授权处理水务的政府机构。“渐进式设计-建造”是一种项目交付流程,其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均由一个在项目早期选定的实体负责。最后,“基于资质的选择”意味着根据设计-建造实体的资质而非仅仅价格来选择它们。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a)(1) “最佳价值”指通过评估客观标准确定的价值,这些标准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特性、功能、全生命周期成本、经验和过往业绩。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a)(2) 最佳价值的确定可能涉及选择符合地方机构利益和项目目标的最低成本提案。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b) “施工分包合同”指设计-建造实体授予分包商的每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商将为设计-建造实体在工程或改进的施工中或与施工相关地执行工作或劳务或提供服务,或指由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分包商,该分包商根据设计-建造团队制定的计划和规范中包含的详细图纸,通过与设计-建造实体签订分包合同,专门制造和安装工程或改进的一部分。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c) “设计-建造实体”指根据设计-建造合同需要,能够提供适当许可的承包、建筑和工程服务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d) “设计-建造项目”指使用本章所述的渐进式设计-建造施工采购流程,处理、泵送、储存或输送水、废水、再生水、高级处理水或相关配套设施的任何项目。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e) “设计-建造团队”指设计-建造实体本身以及由设计-建造实体确定为其团队成员的个人和其他实体。成员应包括总承包商,以及(如果用于项目设计)所有电气、机械和管道承包商。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f) “保证最高价格”指地方机构与设计-建造实体之间商定的最高支付金额,用于设计-建造实体完成所有剩余的设计、预施工和施工活动,以足以完成并结清项目。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g) “地方机构”指依法授权提供任何来源水的生产、储存、供应、处理或分配的市、县、市县联合体或特别区。
(h)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h) “渐进式设计-建造”指一种项目交付流程,其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均从一个单一实体采购,该实体通过基于资质的选择在项目最早可行阶段被选中。
(i)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0(i) “基于资质的选择”指地方机构向设计-建造实体征求服务的流程,且价格并非授予合同的唯一因素。

Section § 22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对最多15个公共工程项目采用一种名为“渐进式设计-建造”的方法,前提是每个项目的成本超过500万美元。这种方法将设计和施工服务结合起来,以简化项目交付过程。

地方机构可以采购渐进式设计-建造合同,并使用本章所述的渐进式设计-建造承包流程,用于最多15个公共工程项目,每个项目金额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Section § 22171.5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地方机构希望签订设计-建造合同时,它们必须制定一项组织利益冲突政策的指导方针。这项政策旨在确保任何协助项目招标过程的人,不能同时为该项目提交提案或加入团队,以保持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根据本章授权签订设计-建造合同的地方机构,应当制定符合适用法律的、关于标准组织利益冲突政策的指导方针,以规范为地方机构提供与设计-建造项目招标相关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作为设计-建造实体提交提案或加入设计-建造团队的能力。

Section § 22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如何处理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的采购。流程始于发布资格预审申请书,以选择一个将执行项目的设计-建造实体。该申请书必须包含项目详情、评估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关键组成部分包括项目规模、类型、成本范围以及资格评估方法。它还规定了机构在评估期间会考虑的技术专业知识和项目安全记录等因素。申请人必须承诺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除非适用豁免情况。提交后,机构可以审查和面试候选人。最后,一旦做出决定,机构必须公开宣布选定的设计-建造实体,并提供授予合同依据的详细解释,以实现透明度和审计目的。

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的采购流程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 地方机构应准备并发布资格预审申请书,以选择一个设计-建造实体来执行项目。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1) 项目的规模、类型和期望设计特征的文件,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足以描述地方机构需求的信息,包括预期成本范围、地方机构将用于评估设计-建造实体资格的方法、设计-建造实体的最终选择程序,以及地方机构认为有必要告知相关方此合同机会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2) 地方机构在评估资格时合理预期会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技术设计和施工专业知识,以及所有其他非价格相关因素。地方机构可以要求设计-建造实体在其回复中包含初步成本估算,并在评估资格声明时考虑这些成本。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3) 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确定的每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或权重。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4) 由地方机构准备的资格声明标准模板申请书。在准备标准模板时,地方机构可以咨询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和担保行业,以及其他有兴趣使用本章所授权的地方机构。该模板应要求提供以下信息: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4)(A) 如果设计-建造实体是私人持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则需列出在提交资格声明时已知的所有将参与项目工作的该实体的股东、合伙人或成员。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4)(B) 证明设计-建造团队成员已完成或已证明具备完成类似规模、范围或复杂性项目的经验、能力、资质和实力,并且拟议的关键人员具有足够的经验和培训,能够胜任地管理和完成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以及一份确保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完成项目的财务报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4)(C) 设计和建造项目所需的执照、注册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执照、资质或注册被撤销或暂停的信息。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4)(D) 证明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获得所有必需的支付和履约担保、责任保险以及错误和遗漏保险。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4)(E) 有关工人赔偿经验历史和工人安全计划的信息。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4)(F) 如果拟议的设计-建造实体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则需提供组织章程文件或承诺组建该组织的协议副本。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4)(G) 可接受的安全记录。如果投标方最近三年期间的经验修正率平均为1.00或更低,并且其最近三年期间的平均可记录伤害或疾病总发生率和平均工时损失率不超过其业务类别的适用统计标准,或者如果投标方是《劳动法》第3201.5条规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的当事方,则其安全记录应被视为可接受。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a)(5) 本款要求的信息应由设计-建造实体及其普通合伙人或合资企业成员在伪证罪处罚下进行认证。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b)(1) 除非设计-建造实体向地方机构提供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该实体及其各级分包商将根据第1部分第2.9章(从第2600条开始)的规定,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执行项目或合同中属于建筑和施工行业中可学徒职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否则不应将其纳入评估选择。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b)(2) 如果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本款不适用:

Section § 221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项目的“设计建造”公司必须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这些是财务保证,确保他们能履行合同义务。这些担保必须由加利福尼亚州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并且支付担保的金额不得少于履约担保的金额。此外,项目合同需要包含针对任何设计错误的保险。负责的地方机构需要为这些担保制定一个标准格式,以便在未来的项目中使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1(a) 设计建造实体应当为项目提供地方机构要求的形式和金额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并由加利福尼亚州认可的担保人出具。支付担保的金额不得少于履约担保的金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1(b) 设计建造合同应当要求为项目的设计要素提供错误与遗漏保险承保。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1(c) 地方机构应当为其设计建造项目制定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标准格式。

Section § 2217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在聘请设计-建造公司进行项目时应遵循的流程。首先,他们根据资质选择一家公司。一旦选定,机构可以签订合同,开始初步设计工作,以确定项目的保证最高价格(GMP)。

如果双方就GMP达成一致,机构可以在该价格范围内更新合同以进行后续工作。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现场条件,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保持在GMP之内。如果成本超出GMP,设计-建造公司应承担额外费用,除非事先有协议另有规定。

如果未能就GMP达成一致,机构可以向其他公司征集新的提案。如果后续公司使用了原始设计专业人员的设计,则设计错误仍由原始设计专业人员承担责任。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2(a) 地方机构在根据资质选择设计-建造实体后,可以签订合同并指示该设计-建造实体开始设计和施工前活动,以确定项目的保证最高价格。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2(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2(b)(1) 在就项目的保证最高价格达成一致后,地方机构可自行决定修订其与设计-建造实体签订的合同,以承包剩余的设计、施工前和施工活动,使其足以完成并结束项目,且符合保证最高价格。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现场条件,地方机构可以相应地修订其与设计-建造实体签订的合同,并符合保证最高价格,以使该实体能够完成足以完成并结束项目的剩余设计、施工前和施工活动。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2(b)(2) 如果完成所有足以完成并结束项目的剩余设计、施工前和施工活动的成本超出保证最高价格,则超出保证最高价格的成本应由设计-建造实体承担。如果这些活动的成本低于保证最高价格,则设计-建造实体无权获得成本与保证最高价格之间的差额,除非事先有关于这些资金分享的书面协议。就本节而言,成本应包括设计-建造实体的直接成本、一般条件、管理费用和酬金。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2(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2(c)(1) 如果地方机构与设计-建造实体未能就保证最高价格达成一致,或者地方机构选择不修订设计-建造实体的合同以完成剩余工作,地方机构可以向根据第22172节提交了资质声明的公司征集完成项目的提案。地方机构也可以在书面确定这样做符合市、县、市县或特别区(如适用)的最佳利益后,正式向其他设计-建造实体征集提案,并应以最佳价值为基础授予合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2(c)(2) 根据第 (1) 款被替换的设计-建造实体,其代表该实体执行设计服务的设计专业人员,应对其设计错误和遗漏承担唯一责任,前提是地方机构选择将他们完整且盖章的设计用于后续的设计-建造实体或持证承包商。

Section § 221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如何管理价值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设计-建造项目中的分包事宜。在这些项目中,机构可以指定哪些分包商必须包含在设计-建造团队的初步资格声明中。主合同授予后,任何超过合同价格0.5%的分包合同都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公开宣布可用性、设定资格标准,并根据“最佳价值”进行选择,可能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入围。以这种方式授予的合同将获得某些法律保护。

此外,如果提供设计服务的分包商不执行实际的施工工作,他们不对其设计引起的问题承担责任。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3(a) 地方机构在每次设计-建造资格预审请求中,可以确定应包含在设计-建造实体资格声明中的特定类型分包商。所有在资格声明中确定的建筑分包商,均应享有第1部分第4章(自第4100条起)的保护。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3(b) 设计-建造合同授予后,除资格声明中列出的建筑分包商外,对于合同价值大于或等于一千万美元($10,000,000)的项目,设计-建造实体在授予价值超过分配给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的建筑分包合同时,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3(b)(1) 根据适用于地方机构竞争性招标程序的公布要求,公开通知可分包工程的可用性,包括资格声明、投标或提案的固定截止日期和时间。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3(b)(2) 制定合理的资格标准和规范。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3(b)(3) 以最佳价值为基础授予分包合同。该过程可包括资格预审或入围。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3(c) 根据本款授予建筑分包合同的分包商,应享有第1部分第4章(自第4100条起)的所有保护。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3(d)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自第7000条起)获得许可的建筑分包商,如果其为本章授权的项目提供设计服务,且该设计的建筑分包合同并非由该分包商履行,则该分包商不承担因其设计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221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地方机构选择以设计-建造方式授予建设项目时,如果要求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他们从设计-建造实体扣留的保留金不得超过支付款的5%。然而,用于确定项目最高成本的款项不受此保留金限制。 此外,在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任何后续合同中,保留金百分比不应超过与地方机构的初始协议。如果分包商事先被告知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但无法提供,总承包商可以从该分包商那里扣留比最初与地方机构约定更多的保留金。

Section § 221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采用渐进式设计-建造流程的当地机构在2028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已授予的项目、合同金额、参与实体、任何合同纠纷及其解决方案,以及资格预审流程。报告还应涉及参与的分包商,特别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及他们的设计是否被采纳。如果项目已完成,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其绩效的评估,包括任何延误或成本增加。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但采用本章规定的渐进式设计-建造流程的当地机构,应不迟于2028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渐进式设计-建造流程使用情况的报告。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 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1) 采用渐进式设计-建造流程授予的项目描述。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2) 合同授予金额。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3) 获得项目授予的设计-建造实体。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4) 关于合同的招标、投标或授予任何方面的任何书面异议的描述,包括异议的解决情况。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5) 资格预审流程的描述。
(6)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6) 每个项目按建筑行业类型列出的专业分包商数量,这些分包商提供了设计服务,但未达到其工作范围的目标价格,因此未在该项目上执行施工服务。
(7)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7) 当地机构是否使用了未执行该设计施工工作的专业分包商所准备的任何部分设计。
(8)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8) 每个项目按建筑行业类型列出的专业分包商数量,这些分包商符合《政府法典》第14837条(d)款(1)项规定的小企业定义。
(9)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9) 每个项目按建筑行业类型列出的专业分包商数量,这些分包商符合《政府法典》第14837条(d)款(2)项规定的微型企业定义。
(10)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b)(10) 如果根据本章授予的项目已完成,则应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延误或成本增加的摘要。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2.5(c)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2217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不会改变人们可能已经拥有的任何现有法律权利或补救措施。它只是不影响任何既定的法律选择。

Section § 22174

Explanation
本法将有效至2029年1月1日,届时将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