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订立合同地方机构渐进式设计建造合同
Section § 22170
本节定义了理解涉及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所用的关键术语。“最佳价值”是指基于价格和质量等因素的最佳选择。“施工分包合同”是指设计-建造实体授予分包商以完成特定施工任务的分包合同。“设计-建造实体”是指根据设计-建造合同提供承包、建筑和工程服务的法律实体。“设计-建造项目”是指采用渐进式设计-建造方法进行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建造团队”由该实体及其合作伙伴(包括承包商)组成。“保证最高价格”是地方机构同意支付给设计-建造实体以完成项目的最高金额。“地方机构”是指任何被授权处理水务的政府机构。“渐进式设计-建造”是一种项目交付流程,其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均由一个在项目早期选定的实体负责。最后,“基于资质的选择”意味着根据设计-建造实体的资质而非仅仅价格来选择它们。
Section § 2217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对最多15个公共工程项目采用一种名为“渐进式设计-建造”的方法,前提是每个项目的成本超过500万美元。这种方法将设计和施工服务结合起来,以简化项目交付过程。
Section § 22171.5
当加州的地方机构希望签订设计-建造合同时,它们必须制定一项组织利益冲突政策的指导方针。这项政策旨在确保任何协助项目招标过程的人,不能同时为该项目提交提案或加入团队,以保持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Section § 22172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如何处理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的采购。流程始于发布资格预审申请书,以选择一个将执行项目的设计-建造实体。该申请书必须包含项目详情、评估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关键组成部分包括项目规模、类型、成本范围以及资格评估方法。它还规定了机构在评估期间会考虑的技术专业知识和项目安全记录等因素。申请人必须承诺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除非适用豁免情况。提交后,机构可以审查和面试候选人。最后,一旦做出决定,机构必须公开宣布选定的设计-建造实体,并提供授予合同依据的详细解释,以实现透明度和审计目的。
Section § 22172.1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项目的“设计建造”公司必须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这些是财务保证,确保他们能履行合同义务。这些担保必须由加利福尼亚州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并且支付担保的金额不得少于履约担保的金额。此外,项目合同需要包含针对任何设计错误的保险。负责的地方机构需要为这些担保制定一个标准格式,以便在未来的项目中使用。
Section § 22172.2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在聘请设计-建造公司进行项目时应遵循的流程。首先,他们根据资质选择一家公司。一旦选定,机构可以签订合同,开始初步设计工作,以确定项目的保证最高价格(GMP)。
如果双方就GMP达成一致,机构可以在该价格范围内更新合同以进行后续工作。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现场条件,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保持在GMP之内。如果成本超出GMP,设计-建造公司应承担额外费用,除非事先有协议另有规定。
如果未能就GMP达成一致,机构可以向其他公司征集新的提案。如果后续公司使用了原始设计专业人员的设计,则设计错误仍由原始设计专业人员承担责任。
Section § 2217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如何管理价值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设计-建造项目中的分包事宜。在这些项目中,机构可以指定哪些分包商必须包含在设计-建造团队的初步资格声明中。主合同授予后,任何超过合同价格0.5%的分包合同都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公开宣布可用性、设定资格标准,并根据“最佳价值”进行选择,可能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入围。以这种方式授予的合同将获得某些法律保护。
此外,如果提供设计服务的分包商不执行实际的施工工作,他们不对其设计引起的问题承担责任。
Section § 22172.4
Section § 22172.5
这项法律要求采用渐进式设计-建造流程的当地机构在2028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已授予的项目、合同金额、参与实体、任何合同纠纷及其解决方案,以及资格预审流程。报告还应涉及参与的分包商,特别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及他们的设计是否被采纳。如果项目已完成,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其绩效的评估,包括任何延误或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