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立法机构签订的建筑或材料供应项目合同,其具体规定载于《街道和公路法典》中被称为“1911年改善法案”的特定部分。

本条规定适用于立法机构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从第5000条开始)中规定的1911年改善法案,签订的工程施工或材料、物资和设备供应合同。

Section § 20411

Explanation
在授予任何工作合同或材料、设备或用品供应合同之前,立法机构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来授权该工作。

Section § 20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城市计划雇佣某人进行工作或供应材料时,都必须发布公告,征求密封的投标或提案。如果该市没有当地报纸,他们只需公开张贴公告。投标必须在公告首次发布或张贴后至少10天才能开标。

公告还必须包含与项目相关的估计成本,该成本与另一法典条款中列出的特定费用相关联,并且必须在签订合同时预付。

应张贴公告,邀请对进行此类工作或提供材料、物资和设备或其中任何部分提交密封的提案或投标。邀请此类提案并提及存档规范的公告应予公布;但如果该市没有报纸出版,则仅应张贴。开标的固定时间应不早于首次公布或张贴公告之日起10天。
上述公告应说明任何购置的估计成本,该估计成本须在签订合同时作为《街道和公路法典》第5256条所指附带费用的一部分预付。

Section § 20413

Explanation

提交建筑项目投标书时,所有投标者都必须在密封的信封内附上一种形式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投标担保函,所有这些都必须支付给市府,并且金额应至少为投标金额的10%。没有这种保证金的投标将不被接受。合同授予最低投标者后,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将在合理时间内退还,并且最迟不得晚于授予合同后的60天。

所有建筑工程投标书均应密封提交,并应附有以下形式之一的投标保证金: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13(a) 现金。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13(b) 签发给市府的银行本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13(c) 签发给市府的保付支票。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13(d) 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并签发给市府的投标担保函。
该保证金的金额应至少等于投标金额的10%。除非附有上述形式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否则任何投标书均不予考虑。
在授予最低投标者合同后,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但市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授予合同之日起超过60天持有该保证金。

Section § 20414

Explanation

如果立法机构收到提案或投标,这些文件必须提交给指定的官员(例如书记员),然后在公开会议上开标和审查。立法机构也可以通过一项具体决议,将这项任务指派给一名官员。这项决议将确保投标在公开会议上开标,并且结果会在下一次立法会议上报告。招标通知必须说明这个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重要的是,提案或投标必须附有立法机构认为满意的支票或保证金,才能被视为有效。

提案或投标应提交给书记员,或立法机构指定的任何其他官员,立法机构应在公开会议上公开开标、审查并宣布。如果立法机构通过决议如此规定,提案或投标可由决议中指定的官员开标、审查并宣布。任何此类决议应要求提案或投标在由指定官员召集的公开会议上开标,该官员应在开标后的下一次例会上向立法机构报告投标结果。如果存在此类决议,招标通知应说明该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如此指定的官员。任何提案或投标,除非附有令立法机构满意的支票或保证金,否则不予考虑。

Section § 20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议会或类似机构如果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可以拒绝一个项目的所有投标。他们也可以拒绝那些未能履行过往与市签订的合同的承包商的投标。在拒绝了某些投标后,他们应该从合格且负责任的投标人中选择最低的投标。如果他们决定不接受任何投标,则必须将所有附带的支票或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立法机构如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拒绝任何及所有提案或投标,亦可拒绝任何在过往与市签订的合同中曾有违约或不忠行为的方的投标,并应拒绝除任何负责任投标人提出的最低常规提案或投标之外的所有提案或投标,且可按其投标中列明的价格将该工程或改进项目的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如果投标被拒绝,立法机构应立即将随其投标附上的支票或保证金退还给每个投标人。

Section § 2041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建设项目的最低投标价,加上任何额外费用,比最初估算的成本高出15%以上,地方政府必须通过邮件通知民众这项成本增加。这确保了每个人都能知晓项目预算中的任何重大变化。

Section § 2041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项目没有人投标,或者所有投标都被拒绝,市政府或政府机构可以无需经过任何额外步骤,重新征求投标。然后,他们可以按照这套规则最初描述的方式继续进行。

如果投标被拒绝或未收到投标,立法机构可以如同首次一样,无需进一步程序,重新征求工程履行的提案或投标,此后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20418

Explanation

如果投标者的提案被接受,他们的支票或保证金将被保管,直到合同签订。一旦合同最终确定,支票或保证金将退还给投标者。如果投标者未能履行合同,支票或保证金将被没收归市所有,其价值将计入市的普通基金。

任何被接受的提案或投标所附的支票或保证金,应由书记员保管,直至完成该工作的合同签订,无论是最低投标者还是拥有四分之三临街部分的业主签订,届时,该保付支票或保证金应退还给投标者。如果投标者未能、疏忽或拒绝签订合同以履行该工作,其投标所附的保付支票及其中所述金额,应被宣布没收归市所有,并应由市收取并缴入普通基金;任何被没收的保证金可被起诉,并且其到期金额应被收取并缴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20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劳务或材料,合同只应涵盖该机构未提供的部分。如果招标仅针对材料,而不包括政府机构已提供的部分,则通知必须声明立法机构可以提前24小时通知取消未交付的物品订单。中标人仅就取消通知前已使用的材料按合同约定费率获得报酬,并且必须收回未使用的物品。

Section § 20420

Explanation

当拟议评估区内的改进项目合同被授予时,书记员必须发布通知,并支付费用后,将其记录在县记录员处。此记录作为正式通知,告知该区域内的所有财产将根据其获得的利益被评估改进费用,无论所有权是否转移给州或市政实体。通知中包含授予合同的立法机构、承包商、改进性质以及所涉及的具体不动产等详细信息。业主和相关方可向书记员办公室查询有关该过程和所涉评估的详细信息。

书记员应公布合同授予通知。
书记员在支付为此规定的法定费用后,应在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一份合同授予通知。该记录应构成对所有人的通知,即拟议评估区边界内的所有财产,在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7部第3编第16章(自第5360条起)确认评估时,应按财产从改进中获得的利益比例进行评估,以支付改进费用,无论该财产是否被州或其任何机构,或任何县、市、市政当局或其他公共或市政法人收购。该通知应大致如下:
拟议评估区内合同授予通知
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5248条的规定,兹通知合同已由以下机构授予:
(Legislative body)
授予
(Contractor)
用于
(Nature of improvement)
区号
  (Improvement or assessment)
并涉及以下所述的不动产:
(评估区内的不动产可通过以下方式描述:
a. 说明其外部边界;或
b. 根据任何官方或已记录的地图提供其描述;或
c. 提及提交给立法机构书记员的宗地或地图,该宗地或地图应通过边界线标明评估区所包含的区域范围,并应作为评估区范围所有细节的依据。)
这应构成对所有人的通知,即拟议评估区边界内的所有财产,在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7部第3编第16章(自第5360条起)确认评估时应予评估,以按该财产从改进中获得的利益比例支付改进费用,无论任何此类财产是否被州或其任何机构,或任何县、市、市政当局或其他公共或市政法人收购。
请参阅由以下机构采取行动的会议记录
(Legislative body)
存档于我的办公室,以获取全部详情。
日期:
 ( 书记员)

Section § 20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至少75%的应评估土地的业主决定自己完成工程,他们无需像其他人一样提交投标。相反,他们可以在原始合同授予的公开宣布后10天内选择承接该项目。他们必须随后签订一份合同,以与原始合同相同的价格完成工程。他们所做的任何工作都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20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业主不决定开始一项工程项目,未能在10天内签署书面合同,未能在签署合同后15天内开始工作,或者未能勤勉地完成工作,那么街道主管就必须按照投标价格与最初的投标方签订合同。

如果业主未能选择承接该工程,且未能在10天内就此签订书面合同,或未能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开工,或未能勤勉地完成工程,则街道主管应与原中标人(即合同授予给的投标方)签订合同,并按照其投标中规定的价格执行。

Section § 20423

Explanation
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25天内没有签订合同,市政府或地方政府可以重新启动招标程序。他们无需采取任何额外步骤,会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最低投标人。

Section § 20424

Explanation
如果第二次招标后仍未收到投标,立法机构可以再次发布广告并接受投标。他们可以将合同授予当时的最低投标者,并且该过程或任何评估不会因延迟而失效。

Section § 20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之前未能就某项特定工程签订合同,那么在首次投标或选举程序之后,他们针对同一工程的任何未来投标或选举都将自动被拒绝。

Section § 2042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签订工程合同的承包商,您需要办理一份担保。这份担保的金额应至少为合同金额的25%,并且必须获得街道主管的批准。这基本上是您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的承诺。

Section § 20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项目招标之前,市政府可以决定,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他们必须支付一笔固定的罚款。这笔罚款被称为违约金,通常是有效的,除非在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合理。收到的任何罚款将用于项目的成本,或按照其他规定处理。具体来说,如果是在项目成本确认之前收到的,这些罚款将用于抵扣项目成本。如果是在项目成本确认之后收到的,则按照处理超额资金的特定规则进行。此外,如果任何机构已经为项目出资,他们可能会按比例获得退款。
在发布和张贴招标公告之前的任何时间,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决议决定,如果承包商(包括签约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或立法机构授权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则承包商或签约业主(视情况而定)应向市支付立法机构在决议中确定的违约金。如此确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是有效的,除非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明显不合理。如果作出此项决定,则计划或规范以及合同应包含符合该决定的条款。
市因该违约金收到的任何款项应按以下方式使用: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27(1) 如果在评估确认之前收到,该款项应作为对评估的抵扣款项。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27(2) 如果在评估确认之后收到,该款项应按照《街道和公路法典》第5132.05条规定的方式处理超额征用资金。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27(3) 如果任何机构此前已作出或指令出资,立法机构可以命令按该出资占工程总成本和费用的比例向出资机构退款。

Section § 20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商或业主未能按时完成项目或在未完成的情况下停止工作,市政府可以宣布他们违约。市政府可以另雇他人完成工作,或者直接购买所需的劳务和材料来自行完成工作。原承包商或业主在收到最终付款之前,需负责向市政府支付完成工作的全部费用。

市政府必须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通知承包商或业主违约情况。一旦收到通知,他们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且除非市政府明确告知他们继续,否则通知后所做的任何工作都不会获得报酬。

如果业主或承包商(可能已签订任何合同)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立法机构可能给予的进一步时间内完成工作,或放弃或未能继续进行工作,立法机构可宣布其违约,并可重新发包全部或部分工程,或可通过直接采购劳务和材料来完成工程,且业主或承包商应在向其交付付款凭证之前,向市支付完成工程的全部费用。
违约声明的通知应由立法机构的书记员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业主或承包商。收到该通知后,业主或承包商应立即停止工作,且除非立法机构命令其恢复工作,否则此后所做的任何工作均不予支付报酬。

Section § 20429

Explanation

在赢得合同之前,投标人必须向市政府支付与发布通知、任何适用的决议或命令以及截至签约时的其他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初步招标通知中列出的土地或财产征收的估计费用。未来的征收费用将在承包商收到某些官方文件时支付。市政府可以选择免除部分或全部这些预付费用,但必须在招标通知中说明。

在有权获得合同之前,中标人或选择承接合同的业主,必须向街道主管预付由其支付的费用,包括本分部规定的程序所要求的通知、决议、命令和事项的公布费用,以及立法机构可能认为必要的其他通知的费用,连同截至签订合同之时发生的所有其他附带费用,包括立法机构可能确定在该时间支付的任何征收的估计费用,但限于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5241条的招标通知中规定的金额。所有其他征收费用应在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5375条规定向承包商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交付授权令、评估和图表时支付。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不迟于下达工程指令时通过的决议,免除预付全部或部分附带费用和征收费用。该免除必须在招标通知中载明。

Section § 204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城市决定在工程项目开始之前,或在任何材料或物资被使用之前停止该项目,城市将承担在项目被放弃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将从市财政中支付。如果城市之后启动一个类似的项目,这些早期的费用可以算作新项目受益区域的成本。

Section § 20431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土地或对因公共工程合同而正在被评估的财产拥有权益,您可以对该过程中的任何错误或失误提出异议。在授予通知发布后10天内,您可以向书记员提交书面异议,说明问题所在。请务必提及您是根据本法律提交的。

在合同授予通知首次发布之日起10天内的任何时间,任何应受评估的地块或土地的所有者,或对该地块或土地拥有任何权益的其他人,如果声称与该工程相关的任何先前行为或程序不规范、有缺陷、有错误或有瑕疵,可以向书记员提交书面通知,具体说明所述行为和程序在哪些方面不规范、有缺陷、有错误或有瑕疵。该通知应声明是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

Section § 20432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某个项目或行动提出异议,您需要按照具体规定并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您不这样做,并且该工程的意向已正式公布,您将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Section § 2043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立法机构认为由业主承接某项合同不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在其正式计划或决议中声明这一点。

Section § 2043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立法机构或承包商均可提起法律诉讼,以确定与特定工程项目相关的程序以及任何相关合同是否有效。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0条开始的某些法律程序进行。 一旦合同授予,相关程序即被视为已开始。立法机构可以选择在招标前启动并完成此程序,通过一项决议来执行该工程。

Section § 20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并在该过程中作出调查结果或决定,那么这些调查结果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除非有人能证明其中存在实际欺诈。

在此类诉讼中,负责进行该程序的立法机构的所有调查结果、结论和裁定,在没有实际欺诈的情况下,应具有终局性。

Section § 20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法律诉讼来评估某项合同或拟议合同是否有效,承包商无需签署合同,直到法院确认其合法性。即使承包商已经签署了合同,他们也无需开始工作,直到法院的判决最终生效。如果法院裁定合同无效,承包商和提供的任何担保将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如果根据本章规定提起诉讼以确定任何合同或拟议合同的有效性,且合同尚未签署,则承包商无义务签署该合同,直至维持诉讼程序和拟议合同有效性的判决生效。如果承包商已签署并执行合同,他无义务开始工作,直至维持诉讼程序和合同有效性的判决生效。如果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承包商应解除并免除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他及其担保人应解除并免除与该合同相关的任何法律要求的所有担保义务。

Section § 204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立法机构或承包商可以根据本章提起诉讼,并且他们必须在工程开始之前这样做。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提起此类诉讼。

Section § 2043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街道主管签订与街道工程相关的书面协议并接受担保书。他们可以按照本套规定履行与街道管理相关的任何职责。

Section § 204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必须在45天内开工。负责人还必须确保工作每天持续进行,直到完成。

Section § 2043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立法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项目完成时间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原始截止日期或任何当前延期到期之前提交。然而,即使截止日期已过,立法机构也可以批准延期,并且该延期将从原始或先前延期的时间到期之日起生效。重要的是,任何时间延长都不会影响任何所需保证金的担保人的义务。

他可以在立法机构的指示下,适时延长完成工作的规定时间。所有延期申请,如果是书面形式,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原始时间或延期所给予的时间到期之前,提交至书记员办公室,视情况而定。立法机构可以在合同最初规定的时间或先前延期的时间到期之后批准延期,且如此批准的延期应被视为自该到期日起开始并生效。任何延期均不应解除根据本分部要求提供的任何保证金的担保人的责任。

Section § 20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建筑工程都必须在街道主管的监督下进行,并达到其设定的标准。所使用的材料也需要让街道主管满意。所有合同都应包含这些要求。但是,如果立法机构在下令施工后的10天内发布决议,它可以决定将这项监督和材料批准的责任交给工程师,而不是街道主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必须体现这一变更。

Section § 2044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立法机构在命令一项公共工程项目后10天内决定,该项目的评估将由工程师而非街道主管完成并签署。

Section § 204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同必须明确告知,除非其他法律或市政府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市政府或其官员将不负责任何费用或被评估方的任何未付款问题。

Section § 204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为街道工程合同制定规则,包括使用什么材料以及如何施工。街道主管或工程师必须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来确定并分摊相关费用。

Section § 20444

Explanation
如果美国政府机构为本分部涵盖的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或材料,则该项目的合同可以包含该机构的要求。
如果美国政府的任何财政代理人捐助任何资金或材料用于本分部规定的任何工程的建设,则捐助该资金或材料的机构的要求可以纳入合同。

Section § 204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为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或劳务与材料的组合,合同必须允许该机构在发出24小时通知后取消订单中任何未交付的部分。承包商必须接受任何未使用的材料的退货,并且只对截至该时间点已使用的部分获得报酬。此外,未经街道主管签署的交付许可证,不得交付任何材料。

Section § 20446

Explanation
在本语境中,“变更”指的是各种形式的修改。这可能意味着修正某物、增加或移除部分、改变细节,或调整某物的尺寸或数量。

Section § 204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确认公共改善区的评估之前,立法机构可以更改项目的边界、计划或决定,除非多数反对阻止了该过程。但是,在合同授予后,未经承包商的书面同意,不得进行更改。此外,立法机构不能将不会从改善中受益的区域纳入其中。

除非因多数反对,在关于意向决议的听证会结束时,继续进行项目的权力已终止,否则在评估确认之前的任何时间,立法机构可以对拟议评估区的边界、拟议进行的工作,或立法机构根据本分部作出或允许作出的任何行为、决定或规定进行更改、增减,且该行为、决定或规定不影响立法机构命令进行该工作或改进的管辖权;但合同授予后,未经承包商或中标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进行此类更改。立法机构不得更改边界以纳入其认为不会从该工作中受益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204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不增加评估区土地的情况下,无需额外通知或听证即可对计划的改进项目进行变更。任何涉及新区域的变更,或在初步听证会之后发生的变更,都必须遵循本章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20449

Explanation

在对公共项目进行变更之前,立法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这些变更、预期的成本差异,并公布听取异议的时间和地点。该决议应包含联系方式以供咨询,并可参考存档的详细计划。它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向公众公布。

如果所有受影响的业主都同意,并且立法机构以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那么在决议投票前5天提交请愿书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听证会。

在下令进行任何变更之前,立法机构应通过一项决议,简要描述拟议的变更,说明因拟议变更而导致的工程成本估计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并发出通知,说明时间和地点,以便任何对拟议变更持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出席立法机构会议并说明不应下令进行变更的理由。该决议还应包含立法机构指定的当地部门或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以回答有关听证会程序的询问。如果依照本规定无需举行异议听证会,则可省略此类通知。该决议可以通过参照存档于书记员或工程师办公室的地图、地籍图、平面图、剖面图、详细图纸或规范来描述变更,这些文件应指明拟议的变更并适用于其所有细节。该决议应依照《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公布,至少在听证会日期前10天。
如果立法机构在审议通过决议时,经全体成员五分之四投票认定并决定,所有须被评估的地块或土地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并宣誓他们是此类代理人),已在决议审议通过之日前第五天或之前,向书记员签署并提交了一份放弃听证会的请愿书,声明他们对拟议的变更没有任何异议,并请求无需举行异议听证会,则无需举行异议听证会。

Section § 20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项决议旨在将更多土地添加到评估区,书记员必须在计划听证会之前至少 (15) 天,将该决议的副本发送给新区域内的房地产所有者。业主的姓名和地址应来自最新的房产税记录或为书记员所知。然而,如果根据另一法律条文,听证会不是必需的,则此要求将被豁免。

Section § 20451

Explanation
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在听证会前向书记员提交对拟议变更的反对意见。如果提交了反对意见,立法机构将在听证会期间处理这些意见,其决定是最终的。如果在听证会前没有提交反对意见,或者提交的反对意见被认定为无效或被驳回,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五分之四多数票来推进变更。根据第 (20449) 条,如果不需要听取反对意见,决议通过后可以立即命令进行变更。任何关于变更的决定都是最终的,受决定影响的人只能向立法机构上诉。

Section § 20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项目成本的增加不得超过最初估计的20%。成本的计算方式取决于时间点;如果在合同授予前进行变更,则以工程师的估价为准;如果在合同授予后进行变更,则以中标价为准。此外,任何变更还必须遵守其他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能对成本增加设有限制。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52(a) 除第20453条另有规定外,不得根据本章进行任何变更,导致工程的估计应评定成本增加超过工程总估计成本的20%,且该总估计成本根据以下任一方式确定: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52(a)(1) 如果变更在合同授予前被命令,则以工程师的估价为准。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52(a)(2) 如果变更在合同授予后被命令,则以中标价为准。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52(b) 根据(a)款进行的任何变更,还应受适用于该程序的任何法律中包含的限制(如有)的约束,该法律对因这些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或改进的估计成本金额施加限制。

Section § 20453

Explanation
如果立法机构批准,法律允许项目变更超出20%的成本限制。超出该20%的任何额外成本必须由市政府承担。

Section § 204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根据本章作出任何变更,这不会影响本分部所要求的任何保证金的担保人的义务。简单来说,即使进行了调整,担保保证金的人仍然对此负责。

Section § 20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施工项目开始后,如何在无需听证会的情况下,对成本变更进行命令。对于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的合同,变更金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当合同金额在五万美元 ($50,000) 到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之间时,允许的变更上限为原始合同金额的10%。对于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合同,变更金额可以是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加上超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部分成本的5%,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这些限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财产所有者书面请求的变更仅影响其自身财产成本,或者如果市政府承担任何额外成本以确保对正在改进的财产没有负面影响,则这些限制不适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55(a) 施工开始后,立法机构,或经立法机构授权的街道主管,可以命令工程变更,无需举行听证会。该命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且任何变更命令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当原始合同总金额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时;也不得超过任何原始合同金额的10%,如果该合同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但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55(b) 对于原始成本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合同,如此命令的任何工程变更或增加的额外成本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加上原始合同成本中超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部分的5%。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此类变更或修改均不得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455(c) 本节允许的变更成本限制不适用以下情况:(1) 变更由正在施工的改进项目需评估的财产所有者书面请求,且所请求变更的性质使得其成本将专门由请求变更者的财产承担;或 (2) 工程变更不会对受益财产产生不利影响,且因变更导致的任何成本增加将由市政府支付,不会对评估区内的财产进行评估。

Section § 204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合同包含一项条款,用于设定对约定工程进行任何变更的公平价格。这可以涉及仲裁或计算成本加固定费用等方法,但前提是不能与第 20455 条冲突。

受第 20455 条限制,合同可包含一项条款,以确定工程变更的公平合理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成本加固定费用。

Section § 204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赢得街道工程合同的承包商,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一份保证金。该保证金必须经街道主管批准,且金额应至少为合同总金额的一半。

Section § 20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担保书涵盖支付用于完成承包项目的任何材料、工具、机械或劳务费用。实质上,它是一种财务担保,用于支付完成工作所需的一切以及任何已完成的劳务。

该担保书应规定,承包商或分包商应支付用于、关于、为了或围绕所承包工程履行而使用的任何材料、供应品、备料或其他补给品,或工具或机械的使用费,或为此所做的任何种类的工作或劳务费用。

Section § 20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为建筑项目提供材料、用品、设备、劳务或租赁物品但未获得付款的人提出索赔。此索赔必须在项目评估文件提交给街道主管备案后 (30) 天内提交。索赔必须经过核实,并应详细说明未支付的金额。

任何提供材料、物资、饲料或其他用品用于、在、为或关于所签订的工程的执行或履行的人,或任何为所要完成的工程租赁或雇佣团队或工具、或机械,或对该工程做出贡献的人,或任何在该工程上进行工作或劳动的人,或任何同时提供劳务和材料且其债权未由承包商或承包商的分包商支付的人,可以在评估文件提交给街道主管备案之日起 (30) 天内随时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债权声明,连同声明该债权或其部分尚未支付。

Section § 2046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建筑项目中未收到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付款,您可以对与该项目相关的某些金融资产(如评估或债券)主张“优先留置权”。您必须在提交关于您索赔的经核实声明后三个月内,向当地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此留置权。

Section § 20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商试图转让其根据合同或额外工作预期收到的款项的权利,这些转让将不优先于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方提出的索赔。因此,即使承包商将其预期款项转让给他人,也不会影响对该款项拥有索赔权的其他方的权利。此外,《民法典》中与财务索赔相关的特定规则不适用于这些合同或索赔。

Section § 20462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不同意针对他们的索赔,他们可以向市政府或街道主管提供一份担保金。这份担保金必须来自一家认可的担保公司,并且其金额必须是索赔金额的1.25倍。

如果任何承包商对根据本章提交的任何索赔的正确性或有效性提出异议,市政府或街道主管可允许承包商向市政府或街道主管提交一份令该市政府或街道主管满意的担保金,该担保金由承包商和某家获授权发行担保债券的公司签署,担保金额为索赔金额的一又四分之一倍。

Section § 204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承包商为支持某项索赔而提交的担保书所附带的责任。该担保书确保,如果索赔人胜诉,他们将获得所欠款项以及其法律费用。一旦提交担保书,市或其他地方官员不得因该索赔而从承包商处扣留与评估或重新评估相关的款项。担保书的保证人将共同承担责任,就像承包商原始的劳务和材料担保书一样。

担保书应保证支付索赔人可能就该索赔追回的任何款项,以及其在该诉讼中胜诉时产生的诉讼费用。如果提交了此类担保书,市、其任何官员或街道主管不得因该索赔而从承包商处扣留任何款项或资金、评估、部分评估、任何重新评估以及可能为代表任何评估或重新评估而发行的任何债券。担保书上的保证人应与承包商提交的原始劳务和材料担保书上的保证人一起,对索赔人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20464

Explanation

如果您参与了某个承包项目,并且需要对承包商的担保人(即那些保证承包商履约的人)提起诉讼,您可以在您的工作或材料供应结束后这样做。您可以在某个索赔提交期结束后,有长达六个月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重要的是,在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您不需要提交正式的“核实索赔”,并且您可以起诉他们,而无需同时起诉提供合同的市或官员。

如果您赢得官司,法院还会判给您合理的律师费,这笔费用将计入判决费用中。

依照本章规定提起的针对承包商担保人债券的诉讼,可由任何索赔人或其受让人在索赔人停止提供劳务或材料或两者兼有之后随时提起,直至可提交核实索赔的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提交核实索赔不应是维持针对担保人债券的此类诉讼的先决条件,并且可以独立于且无需提起针对授予合同的市或官员的诉讼而维持对债券的诉讼。在诉讼审理中,法院应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该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征收,并计入所作出的判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