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公共工程法立法机构—改进法案
Section § 20410
这项法律适用于立法机构签订的建筑或材料供应项目合同,其具体规定载于《街道和公路法典》中被称为“1911年改善法案”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20412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城市计划雇佣某人进行工作或供应材料时,都必须发布公告,征求密封的投标或提案。如果该市没有当地报纸,他们只需公开张贴公告。投标必须在公告首次发布或张贴后至少10天才能开标。
公告还必须包含与项目相关的估计成本,该成本与另一法典条款中列出的特定费用相关联,并且必须在签订合同时预付。
Section § 20413
提交建筑项目投标书时,所有投标者都必须在密封的信封内附上一种形式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投标担保函,所有这些都必须支付给市府,并且金额应至少为投标金额的10%。没有这种保证金的投标将不被接受。合同授予最低投标者后,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将在合理时间内退还,并且最迟不得晚于授予合同后的60天。
Section § 20414
如果立法机构收到提案或投标,这些文件必须提交给指定的官员(例如书记员),然后在公开会议上开标和审查。立法机构也可以通过一项具体决议,将这项任务指派给一名官员。这项决议将确保投标在公开会议上开标,并且结果会在下一次立法会议上报告。招标通知必须说明这个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重要的是,提案或投标必须附有立法机构认为满意的支票或保证金,才能被视为有效。
Section § 20415
这项法律规定,市议会或类似机构如果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可以拒绝一个项目的所有投标。他们也可以拒绝那些未能履行过往与市签订的合同的承包商的投标。在拒绝了某些投标后,他们应该从合格且负责任的投标人中选择最低的投标。如果他们决定不接受任何投标,则必须将所有附带的支票或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Section § 20416
Section § 20417
如果一个项目没有人投标,或者所有投标都被拒绝,市政府或政府机构可以无需经过任何额外步骤,重新征求投标。然后,他们可以按照这套规则最初描述的方式继续进行。
Section § 20418
如果投标者的提案被接受,他们的支票或保证金将被保管,直到合同签订。一旦合同最终确定,支票或保证金将退还给投标者。如果投标者未能履行合同,支票或保证金将被没收归市所有,其价值将计入市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20419
Section § 20420
当拟议评估区内的改进项目合同被授予时,书记员必须发布通知,并支付费用后,将其记录在县记录员处。此记录作为正式通知,告知该区域内的所有财产将根据其获得的利益被评估改进费用,无论所有权是否转移给州或市政实体。通知中包含授予合同的立法机构、承包商、改进性质以及所涉及的具体不动产等详细信息。业主和相关方可向书记员办公室查询有关该过程和所涉评估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0421
Section § 2042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业主不决定开始一项工程项目,未能在10天内签署书面合同,未能在签署合同后15天内开始工作,或者未能勤勉地完成工作,那么街道主管就必须按照投标价格与最初的投标方签订合同。
Section § 20423
Section § 20424
Section § 20425
Section § 20426
Section § 20427
Section § 2042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商或业主未能按时完成项目或在未完成的情况下停止工作,市政府可以宣布他们违约。市政府可以另雇他人完成工作,或者直接购买所需的劳务和材料来自行完成工作。原承包商或业主在收到最终付款之前,需负责向市政府支付完成工作的全部费用。
市政府必须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通知承包商或业主违约情况。一旦收到通知,他们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且除非市政府明确告知他们继续,否则通知后所做的任何工作都不会获得报酬。
Section § 20429
在赢得合同之前,投标人必须向市政府支付与发布通知、任何适用的决议或命令以及截至签约时的其他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初步招标通知中列出的土地或财产征收的估计费用。未来的征收费用将在承包商收到某些官方文件时支付。市政府可以选择免除部分或全部这些预付费用,但必须在招标通知中说明。
Section § 20430
Section § 20431
如果您拥有土地或对因公共工程合同而正在被评估的财产拥有权益,您可以对该过程中的任何错误或失误提出异议。在授予通知发布后10天内,您可以向书记员提交书面异议,说明问题所在。请务必提及您是根据本法律提交的。
Section § 20432
Section § 20434
Section § 204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并在该过程中作出调查结果或决定,那么这些调查结果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除非有人能证明其中存在实际欺诈。
Section § 20436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法律诉讼来评估某项合同或拟议合同是否有效,承包商无需签署合同,直到法院确认其合法性。即使承包商已经签署了合同,他们也无需开始工作,直到法院的判决最终生效。如果法院裁定合同无效,承包商和提供的任何担保将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Section § 20439
本节解释了,在立法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项目完成时间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原始截止日期或任何当前延期到期之前提交。然而,即使截止日期已过,立法机构也可以批准延期,并且该延期将从原始或先前延期的时间到期之日起生效。重要的是,任何时间延长都不会影响任何所需保证金的担保人的义务。
Section § 20440
Section § 20444
Section § 20445
Section § 20447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确认公共改善区的评估之前,立法机构可以更改项目的边界、计划或决定,除非多数反对阻止了该过程。但是,在合同授予后,未经承包商的书面同意,不得进行更改。此外,立法机构不能将不会从改善中受益的区域纳入其中。
Section § 20448
Section § 20449
在对公共项目进行变更之前,立法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这些变更、预期的成本差异,并公布听取异议的时间和地点。该决议应包含联系方式以供咨询,并可参考存档的详细计划。它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向公众公布。
如果所有受影响的业主都同意,并且立法机构以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那么在决议投票前5天提交请愿书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听证会。
Section § 20450
Section § 20451
Section § 20452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项目成本的增加不得超过最初估计的20%。成本的计算方式取决于时间点;如果在合同授予前进行变更,则以工程师的估价为准;如果在合同授予后进行变更,则以中标价为准。此外,任何变更还必须遵守其他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能对成本增加设有限制。
Section § 20454
Section § 20455
这项法律解释了施工项目开始后,如何在无需听证会的情况下,对成本变更进行命令。对于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的合同,变更金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当合同金额在五万美元 ($50,000) 到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之间时,允许的变更上限为原始合同金额的10%。对于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合同,变更金额可以是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加上超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部分成本的5%,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这些限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财产所有者书面请求的变更仅影响其自身财产成本,或者如果市政府承担任何额外成本以确保对正在改进的财产没有负面影响,则这些限制不适用。
Section § 20456
本法律条款允许合同包含一项条款,用于设定对约定工程进行任何变更的公平价格。这可以涉及仲裁或计算成本加固定费用等方法,但前提是不能与第 20455 条冲突。
Section § 20457
Section § 20458
这项法律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担保书涵盖支付用于完成承包项目的任何材料、工具、机械或劳务费用。实质上,它是一种财务担保,用于支付完成工作所需的一切以及任何已完成的劳务。
Section § 20459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为建筑项目提供材料、用品、设备、劳务或租赁物品但未获得付款的人提出索赔。此索赔必须在项目评估文件提交给街道主管备案后 (30) 天内提交。索赔必须经过核实,并应详细说明未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20460
Section § 20461
Section § 20462
如果承包商不同意针对他们的索赔,他们可以向市政府或街道主管提供一份担保金。这份担保金必须来自一家认可的担保公司,并且其金额必须是索赔金额的1.25倍。
Section § 20463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承包商为支持某项索赔而提交的担保书所附带的责任。该担保书确保,如果索赔人胜诉,他们将获得所欠款项以及其法律费用。一旦提交担保书,市或其他地方官员不得因该索赔而从承包商处扣留与评估或重新评估相关的款项。担保书的保证人将共同承担责任,就像承包商原始的劳务和材料担保书一样。
Section § 20464
如果您参与了某个承包项目,并且需要对承包商的担保人(即那些保证承包商履约的人)提起诉讼,您可以在您的工作或材料供应结束后这样做。您可以在某个索赔提交期结束后,有长达六个月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重要的是,在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您不需要提交正式的“核实索赔”,并且您可以起诉他们,而无需同时起诉提供合同的市或官员。
如果您赢得官司,法院还会判给您合理的律师费,这笔费用将计入判决费用中。